2009年3月9日星期一

来自朋友的举报信。

XX人士,

您好。

我的名字是XXX,英文名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手机号码:xxxxxxxxxxx。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

我在2003年七月至2006年5月任某公司xxxx,并主管该公司的位于xxxxxxxxxx的
总物流中心。在工作中,我发现了该公司存在大量走私行为,并且已经进行了很多年,并且金额巨大。与此同时,我取得大量、详实的第一手证据,足以证明其走私罪行。

现举报如下:

第一,该公司在取得世界知名品牌-xxxxxx的中国大陆独家销售权,并且拥有完整的进出口权的同时,却委托xxxxxx公司代理进口,实质上是为了掩盖其实施走私行为的手段。

该公司在xx将货物卖给xxxxxxxx在xx设立的公司,然后由该公司转卖给xxxxxx公司。而实际上这家公司的一切费用都是由xxxxxxxx公司支付的。我曾经亲眼见到该公司向xxxxxxxx公司要求付款的全套文件,包括办公室租金和人工费用。

第二,该公司采用大柜报小柜,整柜报半柜的方法,向中国境内走私大量货物。逃避关税,时间极长,金额极大。

第三,该公司与xxxxxxxx公司结算时,采用金额一样,价格不同的手法,将xxxxxx公司公然从海关走私进国内的货物重新买入。然后再重新将货物转到自己名下。

例如,xx以每箱一千元的价格进口一千箱xx,以五百箱的数量申报、过关,再用一千一百元的价格卖给xxxx,收入以55万入xx帐面。xxxx同样以55
万入帐面,但是数量却是一千箱。由于发票没有明细的价格和数量,所以分别查两家公司的帐面,肯定无法查出问题。当然,实际操作的时候价格数量的差额不会那么大,需要经过细致的计算,就可以吻合了。

所以,据我所知道的,这两家公司都被查过很多次,都没有发现任何问题。关键就在这里,单独地审查他们的帐户,是发现不了问题的。他们都很准确地,合乎逻辑地记录着各自的交易。但是把两家公司的帐放在一起对照,就能轻而易举地发现问题。两家公司买入卖出的金额是绝对相等的,但是数量价格绝对不同。同一笔交易,两家记录的数量价格不一样,问题可想而知。

同时,在2003年中的时候,xx遭到xx海关的调查,该两家公司的人员都非常害怕。因为其实只要到xx公司的仓库仔细清点一下就可以发现问题了,该公司的实际存货比帐面多了很多。以至我当时的上司-xxx先生感到极深压力,将xxxx的存货相当一部分调到xxxxx公司在xx的物流中心存放,并且完全是凭白条调货,不在系统上出具任何单据。

第四,该公司将重新买入的货物同样以合法价格向渠道下线卖出。由于这些存货已经按照xx公司的数量和价格输入系统,这样,就公然使用合法渠道,将其非法所得进行洗钱,并作为合法收入入帐。

第五,我握有该公司02年到06年全部销售记录,包括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等详尽的信息。全部取自该公司使用的电脑系统,以此跟该公司从海关进口的记录一加对照,就可以完全证明一切。

第六,该公司因为害怕受到我的举报,2006年5月请求我从该公司辞职,并补偿我六个月工资,有银行帐户为证。但是在我离开该公司以后,却受到长期的跟踪、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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