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共和
袁红冰
一九九三年四月
目录
·前 言
第一章 民主意识与共和精神的关系
·第一节 个体权利意识
·第二节 群体意识
·第三节 民主意志和共和精神的原则内涵
第二章 法论
·第一节 法的根据
·第二节 法的合法性
·第三节 程序的意义
·第四节 法治
第三章 国家权力论
·第一节 国家权力的构成
·第二节 国家权力的私欲化
·第三节 民主共和精神对国家权力品质的原则性要求
·第四节 国家权力的民主基础
·第五节 国家权力的共和结构
第四章 财产所有权论
·第一节 专制政治下的财产所有制
·第二节 资本主义初期的财产所有制
·第三节 乌托邦及共产主义式的财产所有制
·第四节 公民财产所有制
第五章 社会组织论
·第一节 社会组织概论
·第二节 文化性、精神性组织和权利组织
·第三节 政治性社会组织
·结 语
前 言
一、
生命的原则·第一节 个体权利意识
·第二节 群体意识
·第三节 民主意志和共和精神的原则内涵
第二章 法论
·第一节 法的根据
·第二节 法的合法性
·第三节 程序的意义
·第四节 法治
第三章 国家权力论
·第一节 国家权力的构成
·第二节 国家权力的私欲化
·第三节 民主共和精神对国家权力品质的原则性要求
·第四节 国家权力的民主基础
·第五节 国家权力的共和结构
第四章 财产所有权论
·第一节 专制政治下的财产所有制
·第二节 资本主义初期的财产所有制
·第三节 乌托邦及共产主义式的财产所有制
·第四节 公民财产所有制
第五章 社会组织论
·第一节 社会组织概论
·第二节 文化性、精神性组织和权利组织
·第三节 政治性社会组织
·结 语
前 言
自由是生命的原则。
在我的哲学视野中, 自由不是本能的放纵或理性的启示, 而是情感的爱恋; 自由不是对自然的服从, 而是对自然的超越; 自由不是客体的、 先在的, 而是主体的创造---- 自由就是主体意志对客体必然性的超越, 对宿命的超越。 因为, 生命就是在挣脱必然性的束缚的过程中, 在从自然脱颖而出的过程中, 获得独立于万物的命运的。
当生命以主体的目光注视自然时,现象世界便从纯然客体之雾里浮现出来。 主体的注视, 那是撕开纯然的客体之雾的利爪, 那是现象世界的揭幕人。 因为, 主体和客体的对峙, 乃是现象世界的基础;客体只有在主体的意识之镜中,才能呈现为姿态万千的现象世界。 没有主体的注视, 现象世界就只是永恒黑暗中的可能, 就是无意义的存在。
正是情感给了生命以主体的目光。
本能是生命与客体必然的重叠之处, 是将生命与自然联为一体的纽带, 是生命存在的实体性基础。 本能没有创造意义和价值的能力, 本能只以" 存在即真理" 作为生命的原则。 因此, 本能不是主体意识的源泉。
理性是一种生命能力。这种能力的特点在于, 从自然中挖掘客体的规律, 并以此在深度和广度上扩展生命存在的时- 空。 由于理性只是从自然中挖掘客体规律的能力, 本质上只是一种发现的能力, 因此, 从形式的角度, 理性是主体的; 从内涵的角度, 理性则是客体的, 理性的生命就在于符合客体规律。 所以, “符合自然规律的存在”就成为理性的生命原则; 所以, 理性只发现客体规律, 而不创造属于主体的意义和精神价值, 因为, 客体中挖掘不出主体意义, 自然中发现不了主体的价值观---- 自然中本来就只有客体知识, 而没有主体所追求的意义。
情感是使生命懂得爱和恨, 懂得欢笑与悲泣的能力。 对自由的爱和对宿命的恨, 是情感最深刻的冲动。 就在这爱和恨中, 情感编织意义的诗篇; 就在这爱和恨中, 生命体现着主体的原则。 情感能力是唯一只属于生命, 而不与任何外在者分享的生命真实, 主体的意境性真实。 情感以对意义和价值观念的创造, 成为主体意识的根据。 在情感看来, 必然不是神圣的, 超越必然构成的宿命才是神圣的; 存在不是主要的,高贵、自由、美丽的存在才是生命的原则。
人是自身的尺度――人以情感而成为自身的尺度。
以本能为本体的生命是卑俗的、肮脏的, 因为, 它使生命降低到兽群的水平, 使生命降低到为存在而存在的过程; 以理性为本体的生命是虚伪的, 苍白的, 因为, 它以客体的真实压抑了情感的真实, 它使生命成为意义之下的动物; 以情感为本体的生命, 才是真实的生命, 才是体现自由原则的生命, 才是意义的存在, 才是创造高贵人格的希望。
人是万物的尺度。人以意义, 以生命的自由原则而成为万物的尺度。 生命既是自然中的存在, 又必须以对自然的超越体现自由的原则。 作为自然中的存在, 作为物性的存在,生命永远无法从客体存在的角度最终摆脱客体必然性构成的宿命之路, 同时, 生命又必须以猛兽的高傲和强悍撕碎宿命, 才能实现精神自由的原则---- 这是生命悲剧性的最深刻的根源。
生命作为自然中的有限存在, 不可能从客体的意义上最终获得宿命之上的自由, 因为, 任何有限者都拖着必然性的阴影行进。 但是, 生命凭借情感的能力, 可以用爱和恨铸造一个由意义和价值观,由诗意和美构成的人文世界。 人文世界本质上不是自然的客体存在, 而是自然之上的意境存在; 不是客体的真实, 而是主体意境的真实; 不是物的, 而是精神的; 不是必然的宿命的王国, 而是自由的土地。 正是在这个人文世界中, 生命书写属于主体的史诗, 展现生命自由的原则, 实现生命的意义, 创造超越自然历史的人类的历史---- 自由就是高于自然、高于宿命的意境, 就是人文世界里用太阳雕刻出的王冠。
自由不是天赋的, 而是精神的创造。每一代历史都通过对其所面临的具体宿命的的超越, 来确认自由, 并表现生命区别万物的独特美色; 自由没有最终的意境, 对自由的追求就象在大地上追逐太阳, 尽管永远不能把太阳搂抱在怀中, 但是, 历史只因这种追求而成为辉煌的过程; 自由不只是与个体有关的概念, 更是同人类的整体命运有关的概念, 只有在创造自由意境的过程中, 人类命运才能成为自然历史之上的史诗。
所以, 自由, 这生命的基本原则, 乃是邪恶与正义的界碑---- 凡压抑自由的政治法律制度都是邪恶的, 都是人性的异化;凡为生命实现自由的原则提供秩序背景的政治法律制度即是正义, 即是善。
正因为如此, 我以自由的原则, 而不以任何实用主义的考虑, 作为探讨民主与共和问题的精神起点。
二、 把思维之手伸向终极真理之后
生命已经无数次地思索过民主与共和, 甚至用血泪洗刷过, 用刀剑雕刻过。 于是, 有人告诉我们, 民主与共和已经说完了它要说的全部箴言, 以往的民主与共和的理论已经因其完善而具有了终极真理的地位。
然而, 在人文历史中, 未来不是过去的自然延伸, 而是过去基础上的重新铸造; 现实也不是过去的遗嘱执行人, 每一片现实的原野上都要盛开属于自己的野花。 精神没有最后的笑容, 历史从不承认终极真理。 只有把思维之手伸向" 终极真理" 后面, 才可能真切地抚摸到真理。
正如同自由没有最终的意境一样, 作为自由的政治法律背景的民主与共和观念也需要在每一代历史中不断更新, 所以, 把民主与共和看作不能继续发展、已经走到绝路的观念, 只能使民主与共和成为在过去的阴影中凋残的花; 正如同自由不是天赋的, 而是精神的创造一样, 民主与共和也只有在创造性思维中才能跟上历史的足步, 所以, 给民主与共和戴上终极真理的桂冠, 同宣布民主与共和死亡没有什么两样; 正如同自由是有关人类整体命运的原则, 民主与共和也同整个人类有关, 所以, 任何一个民族也没有对民主与共和概念的最后解释权, 长存的只有生命的自由原则。
民主与共和的观念不是伸手就可以采摘的成熟的野果, 而是需要在荒原上播洒的种子, 只有创造性思维的汗水, 才能使那种子长成伟岸的白杨。 创造性的根据就在于, 每一个时代, 每一个民族所面临的不自由因素的挑战都各不相同。 挑战的样式不同, 应战的方式也就不同。 民主与共和的观念就因挑战的不同锋芒, 而日渐丰盈。 为了迎接不自由的因素的挑战, 为了超越宿命而进行创造性思维, 乃是民主与共和理念的生命源泉。
三、 在情感与理性之间
情感是唯一属于生命的真实, 是生命的本质。 超越宿命的情感冲动是人文世界的灵魂。 但是, 情感只创造意义, 却不是实际的力量。
理性是关于客体规律的知识以及运用这种知识强化和扩展生命存在时- 空的能力。 但是, 这种能力本身只是一种盲目的力量, 因为, 理性本身没有产生意义的能力。
生命作为自然中的现象, 不得不以理性作为存在的基础; 生命作为一种超越自然的存在, 又只能在自然历史之上的人文历史中实现自身的本质。 所以, 理性是生命存在的因素, 情感则是生命由自然的存在升华为意义的存在的因素。
放弃了理性, 情感所产生的意义就不能成为现实中的存在; 放弃了情感, 理性就只是盲目的存在之力, 就只能造就物欲享乐的动物。 因此, 我的原则是, 以情感最深处的爱和恨, 即以对自由的爱和对宿命的恨铸造意义, 并确认这种意义是理性的目标, 存在的目标,同时, 以理性能力为实现这种目标提供实际存在的条件。
根据这一原则, 当我以自由作为讨论的精神起点时, 同样以冷峻的理性作为讨论的思想轨迹。 因为, 民主与共和乃是表现生命自由的政治法律条件, 是实现生命原则的社会存在的条件。
第一节 个体权利意识
民主与共和是社会正义的两翼
一、 个体权利意识是主体意识的萌芽
个体性是生命存在的自然形式, 所以, 个体感是生命的天赋。 但是, 个体感并不是主体意识, 而只是一种本能的感触, 因为, 它还没有价值观念化---- 价值观念化是主体与客体的分野; 客体没有价值观念, 主体才创造并追求价值观念。
个体感是私欲本能的源泉。 私欲作为自然的存在是合理的; 作为社会的存在, 它的合理性需要以共和精神为前提来论证。
个体权利意识是个体的价值观念化, 是生命存在由自然形式向精神形式的一种升华, 是个体感的政治法律要求, 因此, 也就是生命由客体的存在向主体存在跨出的第一步。
以自然个体性为根据产生的权利意识, 具有个体本位的天然倾向。 个体权利意识是一种只对个体自身负责, 而不对社会负责的权利意识。 个体权利意识只以个体为主体, 而以自然和社会为客体。 " 他人就是地狱", "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狼与狼之间的关系", 等阴郁的描述, 正体现了个体权利意识视野中的生命关系。
个体权利意识是私欲的政治法律要求, 它自身没有孕育共和精神的能力, 没有产生利他主义的高尚情操的能力。 所以, 个体权利意识只是主体意识的萌芽, 而不等于主体意识。 因为, 主体意识是一种不仅对个体负责, 而且对人类命运负责的意志, 个体权利意识的胸怀则容纳不下人类命运的观念。
个体权利意识是生命由客体存在向主体存在跨出的第一步, 这是辉煌与阴郁相伴的一步。 辉煌之处在于, 这一步使生命跨出了自然状态,跨越了精神状态与非价值存在之间的界限; 阴郁之处在于, 它只是私欲范畴内的舞步。
二、 个体权利意识不等于民主意识
民主意识是以所有个体政治法律权利平等为前提的个体权利意识。 因此, 它是个体权利意识的群体化, 社会化。 个体权利意识天生缺乏的正是民主意识的前提, 它的视野中只有个体本位的权利观念, 而没有所有社会成员政治法律人格平等的意识。 个体权利意识在强悍的生命中, 表现为独裁人格; 在软弱的生命中, 表现为绝对个人主义人格。
专制政治和贵族共和制, 以及部分社会成员的民主制, 都是独裁人格的政治法律表现。 顺便指出, 把贵族共和和部分社会成员的民主制理解为民主政治的观念, 只是对民主的形式上的理解, 它体现不了民主意识的原则和灵魂, 因为, 民主是同整个人类命运, 和所有社会成员有关的概念。 所以, 把社会成员划分为贵族和平民, 划分为有选举权者和无选举权者的政治法律制度, 都不过是独裁制度的不同形式。
独裁人格在民族意识中则形成狭隘的民族利己主义。 民族利己主义不承认其它民族的国际法权利, 甚至不承认其它民族的生存权。 德国人的大日尔曼主义, 日本人的大东亚共荣圈理想, 以及当代那些宣称以民族宗教统一人类精神境界的政教合一的政治势力, 都是独裁人格之子。
我划分绝对个人主义同独裁人格的界限是, 绝对个人主义人格由于其生命力的软弱, 而不敢如同独裁人格那样提出专制政治的要求, 因此, 绝对个人主义一般只表现为物欲的贪婪等渺小的兽性人格。
绝对个人主义人格不相信个体的存在之上还有正义与良知, 理想与信念; 也不懂得除了争取个体的物欲满足之外, 生命还对人类命运负有责任。 在绝对个人主义人格看来, 自由的理想不过是个体权利任意妄为的境界, 而物性私欲的追求是生命的唯一原则。
缺乏对个体权利的认知的生命, 是生命的非主体状态, 是生命的本能状态, 这种本能的生命构成了专制政治的社会基础。 绝对个人主义人格以其对个体权利的极端理解而成为瓦解专制政治的人格力量之一。 因此, 在专制政治的存续时期, 绝对个人主义同处于本能状态的生命相比, 是一种促使历史进步的力量, 是使人类命运超越专制政治的宿命的力量。
但是, 在专制政治作为一个历史的概念无可挽回地崩溃的过程中, 绝对个人主义人格却会成为以民主共和精神重建现代政治的人格障碍。 因为,在绝对个人主义人格的理念中, 个体权利就是私欲的法律化;专制政治崩溃之后, 个体权利就可以不受任何生命原则的束缚。 这种个体绝对本位的理念, 造成私欲横流的历史漩涡。 在这个历史漩涡中, 所有个体之间, 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 将进行既没有民主秩序, 又没有共和良知的兽性本能的竞争; 原来构成专制国家的不同地区之间, 不同民族之间, 将只以私利为原则, 提出并实行分离主义的社会运动。
当个体只确认自己的权利, 而蔑视其他个体的权利时, 他本身的权利也就必定受到蔑视; 当一个地区, 一个民族只确认自己的利益, 而不能以共和的良知尊重其他地区、其他民族的利益时, 这个地区, 这个民族的利益也必定不能受到尊重。 所以, 绝对个人主义人格没有能力在专制政治的废墟上重建民主共和的社会秩序, 而只能造成为私利进行争夺的, 长期混乱的社会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 自由被曲解为私欲的放纵, 民主意识被强迫为私欲辩护,共和精神被轻蔑地从社会原则中抹去;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将丧失优美的情操, 历史将丧失高贵的理想, 生命将由此受到侮辱, 只有既不对人类命运负责又不对社会正义负责的个体绝对本位意识,兴高采烈地唱着庸俗的歌---- 专制政治的压抑消失之后, 单纯的个体权利意识将以其对私利的绝对肯定, 而成为社会和民族分裂的因素。 问题并不在于分裂, 而在于这种分裂中没有生命作为社会的动物必须具备的共和的良知。
综上所述, 个体权利意识是主体意识的萌芽, 因而也是民主意识的前提, 但是, 它又不等于主体意识和民主意识, 因为, 个体权利意识自身只能孕育出个体绝对本位的理念, 这一理念中又只能生长出独裁人格和绝对个人主义的人格, 个体权利意识在使生命由本能存在向精神存在迈近一步之后, 又异化为违反生命原则的人格。 然而, 我并不因此而否定个体权利意识, 相反, 我所要作的, 不过是寻求个体权利意识走向主体意识和民主意识的精神之路。
揭露真相,抨击恶警!
事实真相:
跟大家说真话!我的案件其实跟那条“狼牙山五壮士”的帖子根本毫无关系! 实际上是某单位挟私报复我。那条帖子发出前大约半个月,我发了几条帖子揭露他们毒打广州市白云区示威民众。然后他们到我家来要求我删帖子,遭到了我的拒 绝。因此他们悍然打击报复,拘留我七天泄愤!此信息出自我所属片区片警!
大批网站都登载了广州越秀区法院的通稿,内容是他们驳回了我(张广红)的诉讼请求。理由之一是越秀区公安局调查后确认我编造了狼牙山五壮士的“谣 言”,越秀区法院予以采信。但是我上来搜了十分钟就找到了我转发的原帖并截图!为什么我十分钟就查到的事情两单位查了那么多天查不到?你们都是饭桶白痴?
如果说我对帖子比较熟悉所以容易查到的话,那么请问为什么广州越秀区公安分局和越秀区法院从头到尾没有任何一个人问过我:你坚持帖子是纯转发的,那么你从哪里转来的?难道两单位实际上对帖子是否转发根本就没有兴趣查?难道只想找个理由入我于罪???
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到广州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再到广州越秀区法院,没有任何一个人问过我一句:你说你的帖子是转的,那么转自何处?所以实际上一 个单位是为了打击报复,另两个单位是为了互相包庇!如果蒙冤的是一个普通民众,他就只能无可奈何地接受现实。可惜拈花时评(张广红)并不是完全没有话语权 的普通民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