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7日星期日

雪山狮子的呻吟-罗桑扎西(68)

西藏的官僚系统

   作为土地所有者的西藏政府,则完全致力于宗教事业,正如一份西藏官方文件所指述:「西藏是一个政治与宗教事务同时进行的国家,其唯一宗旨在于宣扬佛教,为地球上的所有生灵寻求幸福」「18」,也因此西藏政府对于宗教以外的卫生、公共设施等并没有积极的管理和重视,可以说凡是与宗教有关的一般就发达,其它的就相对衰弱。

  这种政教相结合的政体决定了行政组织也是由僧俗两个系统组成。这个被统称为贵族的阶层其实很不一样,其中的俗官符合人们常说的贵族的定义,因为他们大都来自于一些特定的家庭,虽然职务不能世袭,但西藏的政体使他们占据了大部分俗人进入仕途的机会,因此在做官的机会方面形成一种世袭。他们一般都拥有自己的庄园或封地,因为他们在政府部门做事或做官,因此这些庄园或封地是他们为政府效劳的薪俸。

  而僧官则不一样,虽然也有特定家庭的人通过出家追求仕途,但他们中的大部分人还是来自西藏的低层阶级,他们没有封地和庄园,而是依靠政府提供的每年固定的薪俸维持生活,而且在政府机构他们对俗官一般拥有一定的优势,例如,达赖喇嘛亲政前一般都是由高级僧人担任「嘉曹」,即「摄政」直译为「国王代理」之意。最高行政机构噶厦一般是由三俗一僧组成,其中以僧官为主。与噶厦平级的「益仓」是负责宗教事务的专职机构,直接向达赖喇嘛负责,是由四至五名僧官组成。也就是说,宗教事务只能由僧官负责,而世俗事务则是僧俗共同负责,而且一般还是以僧官为主。西藏的政府官员是僧俗各一半,僧官『在数量上共有175名,与俗官数量相同,他们都是在拉萨三大寺有前途的青年中挑选,并送到布达拉宫一所专门学校进行培训,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独身主义。大部分僧官皆平民出生,只有少数人选自贵族』僧官『不拥有任何的土地庄园,但从工资和职位中获得全部的收入,担任大臣官员或地区官员的喇嘛在任职期间可享有官制庄园,但由于官职不能永久占有,所以土地与他们毫不相干』。 


西藏的行政机构

  达赖喇嘛为西藏的最高政教领袖,西藏政府的三百五十名官员则组成西藏政府的各部门,在拉萨的中央政府设有伦钦(大臣之意),又称司伦(总理之意),然后是两个平行的机构,即噶厦和伊仓,噶厦有一僧三俗四名噶论(诰命大臣之意),以喇嘛为主,一般负责政府行政事务。伊仓设四名僧官,管理僧官系统和一切宗教事务。

  噶厦下设处理日常事务的秘书处,处理政府收入和支出的孜康---相当于财政部,以及军事组织等。

  伊仓下设僧官审计等部门,规模较小。

  西藏政府的决策过程是一般行政事务由噶厦直接决定,重大的报达赖喇嘛决定,遇到特别重大的问题如确定摄政或其它国家大事时则召开「雪域扩大会议」(又称民众大会)讨论决定,「雪域扩大会议」由政府官员、寺院代表和市民代表等构成,是西藏的最高权利机构。会议一般由孜本主持,但噶伦一般不能参加会议,只有在达赖喇嘛转世或任命摄政决定和关系国家大局的时候才召开。民众大会根据参加会议的人数一般分为大、中、小三种,大型会议有全体政府官员和各地代表参加,其中包括拉萨各个行业的代表,据了解,刚开始,拉萨及其附近的人民根据各自的行业选出代表参加会议,但由于人们将参加会议视为一种差役,因此最后变成由一些人专业参加,从而失去代表的意义。中型会议是在遇到特别棘手问题时召开。最小型会议一般是仲益钦莫和孜本以及三大寺代表等参加。基层政权分为两级,即基巧(总管、总督之意)和宗(即县,还有一些政府直接经营的庄园,被派去管理庄园的官员称为「溪堆」,相当于小县的地位,故在西藏政府的文件中,统称为宗溪),宗有大宗和小宗的区别,分别派任不同级别的官员为宗本,也就是县长,大部分县一般都是派出僧俗两人为县长。但一些小县则只派一名级别更低的县长,有些更小的县甚至没有县长(东噶宗调查材料,二),由政府派一个低级官员处理日常事务而已。被派去管理庄园的「溪堆」也是根据庄园的大小,派一个与小县县长同级或更低级别的官员。

  这些基层组织都是非常简单的,以西藏最富饶的山南为例,管理23个县的山南基巧,开始只有一个人,加上一个随从就是一级政府,后来增加一些帮办文书,也不过三四个人而已「19」。很长一段时间甚至由于没有办公地点而临时在寺院内办公「20」。基巧下属的基层组织是宗,也就是县,在各宗,除了宗本(县长)是政府派遣而外,其它在宗政府负责勤杂的人员都是通过差役由人民轮流担任,在县府执行具体工作的办事人员一般设有列仲(相当于秘书)、康聂(房屋管理员)、格巴等若干人,负责管理宗政府的文书、财产或负责办案看管犯人等,这些人一般都是通过派差由附近差民轮流担任,也有些是由某一个庄园或家庭固定支应这项差役,没有固定的形式,这要看上下协商的结果而定。「21」

  基巧和宗本的任期是三年,后来改为四年,任期满后,如果由根布和人民等联名向噶厦提出留任要求,则可以继续留任。担任宗本后,如果原为政府官员并有封地则西藏政府不给任何薪酬,如果原来没有封地或封地很小则西藏政府会拨出一些土地作为薪俸地,这些地要由支差的百姓耕种,如果当地按土地数量多少规定的差役数已经支应完了,则需要为这些支应超额差役的人付出工资,否则从当地差役数中支应。

  基巧、宗本所担负的工作也不过是承上达下,传达噶厦的公文指令,派收差税以及处理案件、调解纠纷而已。至于文教卫生、农牧业生产等县官极少过问(山南地区调查报告)。宗本中没有庄园为薪俸地的每年可以从收来的粮食中支取一定数量的粮食作为薪俸。

  西藏的法律主要有『教法十善法』、『人法十六』、『古法十三』以及以这些法为基础指定的其它一些规范法律和由达赖喇嘛颁布的一些文件等成文法。

  其中所谓的人法十六,西藏的刑罚被中共描绘的极为可怕,我在采访中也询问过这些问题,并没有中共有意识地制造的那样恐怖,鞭子抽打是最普遍使用的刑罚。还有一种主要针对流动性的强盗、杀人犯被判处终身监禁,虽说是终生监禁,除非是要犯,否则一般是戴上镣铐后放出去,判决是终身佩戴,终身镣铐有脚镣、手铐和木枷,虽说是终身,但脚镣和木枷大多戴上两三年就锈坏掉了,因此也就等于释放「22」。按西藏政府的法令,只有长期流放而无死刑「23」,但有一些抽鞭、砍手、断脚、抽筋、挖眼等残酷的刑法,其中除了抽鞭较普遍而外,其它刑罚的使用因为必须要经过噶厦的批准,而在现实中实际上几乎等于没有,因为除了一名叫隆夏的官员被控谋反而处于挖眼刑罚而外,中共的社会历史调查并没有找出第二个受害者,因此几乎可以肯定这些刑罚威吓的功能远远大于实际应用。当然如果使用私刑,那又是另当别论了。『按西藏政府的规定,各溪卡不能私立法庭去审问、追逼、鞭打犯人』「24」。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论原被告,每人要交纳四个小铜板为手续费,不到半两藏银「 25」,如不服判决可以一直上告到噶厦,西藏历史上由民告官而取得胜利的例子并不少见,中共的有关资料也有一些作为人民反抗的例子收录「26」。

  但据采访中藏人的介绍行贿受贿是很普遍的现象。

  除了上述政府官员,在农牧区另有一些类似于村长的人员,名称有佐扎、夏额、更保等等不一而足,这些人的产生过程有些是上面指定,有些则是差民推选,他们除了免除部分差役而外并没有其它的利益,他们的任务一般是传达差役数、分配差役以及组织支应差役,还有如果觉得差役过重或其它问题需要时就负责打官司等。 



西藏的土地经营方式及农民

   在西藏,所有土地归西藏政府所有,西藏政府的一切活动也是基于这一点而展开的,即通过将土地出租出去以换取政府运转所需要的一切。国家的财政收入大都主要以征收地方出产的实物作为土地税,其管理也通过以土地换取征募劳役的方式完成。国家的大部分必需品都通过对所需物品的征收或征募劳役而得到满足,税收来源与税收的应用是直接的,国家的大部分消费也都与特定税收(大部分为土地税)相抵,农民缴税和服劳役都是以拥有土地为前提的,人民以上税、服劳役换取土地的使用和继承权利,政府以土地换取人民提供或满足政府的一切需要。西藏原来是一个没有任何现代交通工具,也没有公路的社会,交通和通讯极不发达,因此,西藏政府的一切物资运输以及官员外出都要通过让领种政府土地的人民支应乌拉差役来解决,还有西藏出产的物品很少,且各地不一样,政府和宗教所需大至粮食、小至磨刀石都要通过向这些物品的产地派差来解决。这就是西藏政府的土地关系和税收基础。

  英国人贝尔曾经以英镑为单位,形象地描述过1917年西藏的土地税收情况,他估计西藏政府的土地收入只有七十二万英镑,免税赐给寺院的土地估计为八十万英镑,贵族的土地收入则估价为四十万英镑。在政府的七十二万英镑的土地收入中,六万英镑为现金,三十万英镑为实物,如粮食、奶油、茶、牛粪、木材、肉等。而人民支应运输劳役的价值总计二十万英镑,其它杂项收入为十六万英镑。从中不难看出实物地租(或税)和劳役地租占据大部分。「27」

  西藏政府的财政收入据《西藏的土地与政体》记载包括:

  一:人头税,从个人或不同的家庭征收,一般以现金交付。

  二:土地税和牲畜税,以实物和现金交付;

  三:以实物或劳役差役的形式征收借地者的特别税,作为对租借土地的应尽的义务;

  四:关税和交通税,以现金和实物交付。

  另外还有从司法费、罚金、粮食借贷以及贸易中获得税收。「28」

  由于政府运转所需要的一切都通过土地换取,因此不管任何阶层的人都是以为政府服务为条件换取土地的使用权。政府的运作必须要一定数量的官员,于是分封土地给官员作为薪俸地让他们为政府工作;政府需要军队,于是拨给士兵土地为条件出来服兵役;西藏以宗教为本实行政教合一制,为宗教的延续发展几乎是西藏政府存在的基础,因此,拨出土地作为他们的生活和宗教活动的开支来源,以便佛教永驻人间;政府认为农村需要医生,于是就让百姓支差到藏医院学医,学成后返回自己的家乡服务。「29」政府需要人民提供一切所需并运送物资,于是人民以接受土地为条件向政府提供所需要的一切,甚至在一些场合抓旗杆、为官员打伞等等也是以封给土地作为报酬支应差役的一个项目(中共在调查中事无巨细罗列了大量的差役项目,其中大多数就是这些琐碎的差役)。人民如果无力承担伴随土地而有的税役,政府就会收回土地。

  这些封给官员或寺院以及直接交给农民的土地,只要他们承担接受土地的条件,那么这些土地就可以子子孙孙传下去,所以,那些贵族称自己的庄园为祖业,农民也称自己的差地为祖业「30」,虽然同样地「贵族和农民通过为统治者效力作为获得土地的报答」,「31」他们的不同点也很明显,那就是为统治者效力的方式,「农民支交的差税是物品和服奉劳役,贵族则作为国家官员为统治者效力」「32」。

  对 官员和寺院的分封只是一部分,西藏政府于1890年清查土地后确定的『铁虎年清查清册』一直到五十年代为止都作为支差的依据,根据这次的清查,除了确定埃拉甲日等地震受灾区减免差役而外,并规定:一、根据每个家庭实际拥有土地的数量确定差役额;二、规定政府差地以『冈』为支差单位,官员和寺院的封地以『敦』为支差单位。两『冈』算一『敦』,冈和敦外差额相同(即官员和寺院的封地中有一半不需要向政府支应差役)。三、为政府官员、服兵役者、对以往定额过高者、赌咒发誓说自己的定额过高者减免差役。

  西藏土地的经营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差地的形式,这是主要的经营方式,就是将土地分给农民,条件是要求那些领种土地的人民根据土地的多少支应差役或缴纳赋税(至于是支应差役或是缴纳赋税或者是两者都包括则视情况而定,一般都是要求支应差役或缴纳实物,因为税额不能私自增加,而时间长了金钱却会贬值)。这种土地叫差地,接受土地的农民叫差巴,顾名思义,差地就是需要支差的土地,差巴就是支差的人。差巴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生产者,差巴如果不想经营,如果没有债务,理论上是退回差地即可。当然实际上如果地主没有找到一个愿意并又能力承担差役的人前来替代之前是会想尽办法予阻止的「33」。而且由于西藏经济单一,土地几乎是唯一的财富来源,因此只要有能力,差巴是不会放弃土地经营的,只有在债务缠身,在偿还债务的前提下经营土地已经无利可图时,差巴才会离开土地,由于债务,离开的方式一般都是逃跑。

  由于一部分土地分封给寺院和俗官,而根据『铁虎年清查清册』,寺院和贵族的土地是以「敦」为单位上税,由于一『冈』和相当于两冈的一『敦』的土地所支应的差役相同,也就是说官员和寺院的封地中有一半土地的税收是属于自己的,实际上这才是实际意义上的薪俸地或香火地,所以差民支应差役的对象、或者说接受农民剩余价值者可能是政府,也可能是贵族或寺院,但对农民来说并没有实质的区别,习惯上因需要向政府支应差役或缴纳实物者活动范围和对象大都在庄园或居所以外,故称外差,外差主要是运输和实物地租,支应外差者是接受了政府或贵族与寺院封地中应该向政府支应差役之那部分土地的农民。向贵族和寺院支应差役因范围一般都在庄园内部,故称内差;支应内差的情况一般是贵族或寺院将部分土地交给农民,农民得到土地的代价是为贵族或寺院耕种其余的土地(称为「自营地」),由于内差的计算是以天数为单位,故其劳动效率极低,一克地一个人要干34天,可是要是种自己的地,则十天就可以完成「34」。

  第二种经营方式就是不支差,而是收取固定的地租,地租一般是扣除种子后平分。

  第三种经营方式就是靠雇佣雇工种田,此类较少见。

  此外还有不少由于庄园过多或过于分散无力顾及,或图省事简便以及由于经营庄园空亏而将庄园出租出去,承租者大部分是差巴「35」。在这样的经营形式下,西藏的平民除了出家或经商者而外,按照中共的阶级划分方式,也不外乎以下三种:

  (一)差巴:

  由于西藏的财富来源主要依靠土地,因此可以说西藏财富的主要创造者或供应政府与寺院正常运行的可以说是差巴这个群体,有关他们为社会提供的剩余价值将在下文谈到。

  (二)堆琼

  另外在西藏还有众多没有接受土地的人民,没有领种土地的人叫堆琼,是小户人家的意思,是相对于差巴户必须要有许多劳动力和牲畜等而言的。

  1959年《人民日报》对堆琼的解释中指出:『叫做「堆穷」中的烟火户,他们在新领主那里没有固定的差役,大约每年为庄园出十天左右的烟火差之外,其余时间可以当雇工度日,烟火户的人身是半自由的,他们除了向领主交人役税而外,可以自由到任何地方去。实际上这是农奴用逃亡的斗争方式,争取到半自由的身分』「 36」。他们是西藏的穷人,他们的地位并不需要刻意地去『争取』,堆琼是破产差巴(不管是否逃亡,一般而言没有债务就不会逃亡,有债务就会逃亡)的归宿,而且也是西藏的自由民,只要他们愿意,他们可以去任何想去的地方。而这些没有领种土地的人民除了15--60岁之间的人每年要缴纳象征性的人头税而外不需要承担任何差役,人头税的数量似乎没有一定的标准,一般是一两藏银至十两藏银,当时被视为低贱行业的一个铁匠一天的工资是 40--60两银子,一个熟练的银匠日工资则是几品,一品等于五十两银子「 37」。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堆琼没有属于自己的封地,所以也就没有房子,因此需要为房主(一般是差巴)干几天的活作为房租以及每年为土地的受封者劳动几天或更长时间作为柴草的使用费,称为烟火差,因为地方的土地一般也是随着土地一起分封,所以堆琼每年总需有十几天时间为屋主和土地收封者劳动以作为房租或换取砍柴等生活需求品的权利。除此之外,堆琼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望去讨取生活,但由于西藏经济单一,没有土地的堆琼普遍比差巴要贫穷。

  (三)囊生

  还有一种中共有时候称之为奴隶的人口,其实就是家庭佣人或没有土地的长工,藏语称之为囊生,「在家中吃饭者」之意,他们的特点是一般为主人家干家务事,主人家管吃管住管穿但不管发工资,有些人终生在主人家干活甚至一代又一代,有些则是短期性的,他们的待遇无关社会制度,完全视主人的好坏,主人除了庄园主就是差巴,遇到不好的主人,就会被派到劳力不够的差巴家庭去支差。但在一般情况下,囊生会被看成是这个家庭的一分子,中共的社会历史调查中有许多报家庭人口时包括囊生的例子,一直到1961年五月,中共的文件中还提到『由于群众发动不够充分,个别中等农奴把家中的囊生说成本户人,囊生本人也因觉悟不高,当时不承认是囊生』「38」。另外向在政府工作的伙夫、衙役或马倌等也算囊生「39」,对囊生的记录56年由人大民委组织的调查内容和59年以后由国务院民委以及社会科学院组织的调查有相当的差距,59年以后调查的内容囊生都是做牛做马,1956年的却又不太一样,1956年调查的《关于甲玛赤康溪卡的调查报告》中描述的囊生情况是:『囊生意译为家中奴仆(错,引者注),其实他们中的情况也有很大的差别,囊生不仅溪卡有,在大差巴家中也有,甚至个别的中等差巴家也有……囊生的来源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差巴下降,…第二种是堆琼变为差巴,如扎西敦珠,原为堆琼,父母去世后,妻子跟人潜逃,家中只剩一个人,就来溪卡里支应乌拉差役,也算当了囊生,有的原为堆琼,无力种地,于是把地租给别人来当溪卡囊生,第三种是囊生的所生子还是囊生……溪卡堆琼对溪卡囊生的生活,一般是认为值得羡慕,因为囊生生活稳定,没有债务,不必天天东挪西借,为生活操心。但是他们也谈到,申请当囊生一般不会轻易地批准,只有家中走投无路,或只身一人无法生活时,溪卡才会批准。…溪卡有一所自办的『私塾』,学生37人,大多是中上等差巴的孩子,教员两个,这里的人们把教员也算囊生,其待遇和一般囊生一样』「 40」。调查报告列举了一些囊生的情况,其中大多数不是瘸子就是年岁已大,有一个年轻的女孩,他们调查时已经准备结婚并离开。

  由于当囊生的人绝大部分是没有亲人的单身或自我生存能力较差以及年老的人,由于他们的选择余地很小,因此我们可以想象的到如果主人恶劣,肯定也有遭受欺负的悲惨事例,但中共将其无限上纲,解释成为奴隶制残余不过是为了显彰他们自我吹嘘的救世主形象,实际上和现代社会雇佣保姆管生活不管发工资一样,你当然不能因为一些保姆甚至在不属于自己的家庭干一辈子的家务活而又没有工资,因此就认定保姆是家奴或奴隶制的残余吧! 


西藏的差役和赋税

   西藏的土地单位是以『克』为单位的,一克约等于十四公斤,也就是说,由于土质有好坏,下种的疏密不同,因此,同一面积的土地播种量悬殊很大,难于作为计算支应差役的单位,因此计算土地不是以面积为单位,而是以播种量为单位,确定的过程一般是三个有经验的老农夫站在田的三边进行估计,然后将数字写在手掌心,最后以三者中中间数字作为定论。

  一般而言,不管是社会地位还是生活,差巴都比没有领种土地的人要强。他们中的许多人后来被中共划为富裕农奴,这个矛盾的称呼是基于中共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社会发展阶段论以及自身的政治需要而对西藏社会性质定性为封建农奴制,但由于西藏的主体人口构成是差巴,他们就只能被划为农奴,但他们拥有的财产和中共为他们划分的身份不相称,因此就叫富裕农奴。讽刺的是,不管是差巴,还是堆琼或囊生,其中都有一些人被划分为领主代理人(就是由官员委任的低级官员或经过选举产生的类似村长的人)。

  有关差巴为获得土地而支应的差役和赋税虽然没有象当时的中国那样严重,但仍然是相当沉重的「41」。然而差巴做为西藏社会的『中产阶级』,据采访了解,差巴一般占总人口的一半以上。

  有关差巴支应差役的内容很难一概而论,例如外差一般而言主要以交通运输为主,但偏僻非交通线上的则很多是以物品缴税或作为地租,物品则又是根据各地的特产而定「 42」,所以很难一概而论。这种差役或实物税的数量一般都是以村庄或庄园为单位,都有一些明确的定额,内部在根据各户土地占有情况分配,非特殊时期应该有个标准或有惯例可寻,但在采访中许多人已经记不得自己应该承担的差役数额「43」。

  外差的主要项目是乌拉差役,主要是长短途运输,其次还有建筑、割草、伐木、修建河堤等。另外还有实物税,主要是交纳粮食,这些项目并不是每一家都具备,而是分摊到庄园或村庄,再由庄园或村庄根据占有差地的数量进行分摊。中共侵入西藏后,随着公路的修通,货物大都通过汽车运输,运输差役大幅度减少,有些差巴的差役甚至减少百分之八十,显然,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力水平,生产力进步了,人们就不必为生活而进行如此繁重的劳作,否则,制度是不起作用的,在公路未修通之前,中共也是照样通过支应差役,初期付给很高的工资,后期特别是大规模的差役却并没有兑现支付工资的诺言,中共有中共庞大的财力作后盾尚且如此,生产力落后的西藏却并没有许多其它的选择。

  还有一点,各庄园为了维持差地的生产并承担支差的义务,并不能对差巴和其它百姓太苛刻,否则,人们很容易选择逃亡,只要逃到其它的庄园,向政府交纳人头税等,你就变成了小户人家 ---堆琼,加上西藏民族信仰宗教,相信上供(养)下施(舍)是莫大的功德而有施舍的习惯,因此一家人即使靠要饭也完全不会饿死人。这一切都使西藏的社会处于贫穷但不会走投无路的状态下。作为劳动后备军,其它的庄园或地区也很乐意收留这些逃人。而庄园主如果找不到代替的人,附加在土地上的义务并不会减少,因此庄园主对待农民不仅不能过分苛刻,甚至确实困难时给予救济或减免差役或借债帮助度过难关「44」,因为如果对方逃走,你的损失更大甚至破产「45」。

  因此,西藏的土地制度是获得土地越多,需要付出的差役也就越多,但因此获得的利益也就越多;反之,土地越少付出的劳役越少,获得的利益也就越少。同样,由于领种份地以后必须支应差役,因此,人口少或缺乏劳力的家庭将难于承接土地,因此生活也就更困难,而劳力多的家庭则可能承受,生活也就可以过得去,有些甚至因此致富。其中得益最大的当然是政府官员(即所谓的贵族),他们世世代代在政府工作,不断积累财富并拥有众多的土地,这些土地以薪俸地的形式使他们从中得到很大的收获。

  据采访了解,实物地租根据劳役地租的轻重有所不同,劳役重的地方实物地租很少乃至不要,劳役轻的需要交,数量根据中共的调查,认为一般是可以种植一克种子的土地交纳一克粮食作为地租,也有比这多(两、三克)或比这少的「46」。西藏土地的收获一般是种子的六倍至十倍,如果以一克土地交一克粮计算,则实物地租是六分之一至十分之一。其它类推。

  有关差役的数量,各地并不一样,以琼结县几户农民的土地和差役比例为例也许很能说明问题,因为琼结是山南地区气候最好,农业发达,因此官员或寺院的封地较多,加上政府直接经营的各占大约三分之一,同时又处于西藏和不丹的交通线上,如上所述,交通线上的差役比非交通线上的沉重,因此具有代表性,『据统计,这五家(内差)差巴的劳役负担,后勤杂役每家一年约有10个月,送信劳役一至两个月,也就是每家一个劳动力,约有11个月至一年的时间为宗政府无偿服役,以换取22克差地的使用权。在负担上述劳役的同时,这5家差巴还要负担部分实物,即每年向宗政府交纳14克青稞。』「47」这个例子说明种植22克地(一克约等于14公斤,也就是可以播种308公斤种子的土地,西藏粮食收成一般是种子的六至十倍,琼杰土地肥沃,以九倍计算,每年可以收获粮食2464公斤)要出一个劳力(15岁以上,60岁以下)为政府工作11个月并交纳196公斤粮食作为地租。显然这一家人虽然辛苦,但收获维持基本的生活是没有问题的。

  到现在为止,我们谈论的都是西藏的农村,而西藏的大部分地方是牧业区,在牧区,只有草原归政府所有,牲畜是归个人所有,可以按照各自的意愿做出处理。但草原不是象农村那样以户为单位分配给牧民,而是以部落为单位,在部落的辖区内,草地为全体共有,人民可以自由在这些土地上放牧,牧民给西藏政府的税赋除了支差运输而外,主要是缴纳畜产品,其过程是政府支派给部落,部落再根据牲畜的多少在内部分摊,西藏牧民绝大部分都占有牲畜,当然也有一些赤贫户和现在一样靠给人放牧打短工度日。

  这些牧民部落大部分都有世袭的酋长,但也有一些是通过人民选举产生后报请政府批准「48」,有关牧民的生活情况,如根据中共的家庭调查,生活较富裕的洛三(调查时为中共干部)原拥有一百二十头牛,五百多只绵羊和一百多只山羊,八匹马,一枝步枪。每年他们家按规定要支差三次,每次八天,每次要出两头牛,一匹马,一个人,另外还要向西藏政府每年交12克酥油。1944年西藏政府派藏军驻扎该地,增加了赋税,致使其家破落。

  家境贫穷的司秋一家五口人,有两头奶牛,一头驮牛,20多只羊,租放蔡久活佛的20头牛,年收入共计大洋607.5元,支出601.5元。其中包括他们向西藏政府支差三次,每次六天(由于是贫户,一般的摊派只出人不出牲口和钱),人头税藏银30两等。

  再如中共对那曲县罗马让雪部落的调查和划分,富裕牧民丹真旺嘉,调查时为中共青联副主任,中共党员,他家中有马25匹,牛22头,绵羊1420只,山羊46只,五间房屋和9顶帐篷,五支步枪、两支火药枪、粮食一百多包以及茶叶、经书等,价值五万块大洋(这只是一户没有权力背景的富裕牧民,即使九十年代末西藏恐怕也没有几个这样的牧民----引者注)。中等户索南,7口人,有马两匹,牛28头,绵羊80只,山羊12只,租放牛羊几十头(只),1958年中共进行调查时当年收入约1300块大洋,支出大约1200块大洋(其中包括赋税折合60块大洋以及租放牛羊的租金折合230块大洋)。贫穷户占堆,两口子有牛3头,羊30只(原有40多只,调查当年他们宰杀了12只羊---引者注),1958年调查时收支相抵可维持生活,由于占堆家属于新立户,加上牲畜少,所以没有安排支应差役或缴纳赋税。当然还有更穷的,如格桑,没有牲畜,只有一顶小帐篷和简单的家具,靠给别人打短工(如宰杀牛羊、剪毛、揉皮)以及乞讨维持,是最贫穷者。「49」

  再如以孔马部落牲畜占有情况而言,富裕户人均占有16.5头牛,37.6只羊,1.2匹马。中下等户每人占有5.4头牛,13.5只羊,0.3匹马。贫困户每人占有2.03头牛,6.9只羊,0.15匹马。总之,西藏牧民普遍都有属于自己的牲畜,大部分人的生活基本上可以维持,完全没有牲畜的人非常的少。由于出产的关系,他们的赋税差役也比较简单。

  牧民对西藏政府的负担,是拥有一匹马或者是六头牛或60只绵羊或120只山羊的,原来据说每年要向政府缴纳酥油一克到两克(约值13块大洋)。但后来只要一两。此外每年在宗政府值四天班,期间要交一只羊和36袋牛粪作为燃料等「 50」。

  和农村一样,由于赋税是以部落为单位摊派,因此牧民从部落迁出,就意味着本部落对西藏政府的负担少了一个人来挑,因此部落不希望本部人离开,一定要离开时一般都要留下一定的财产作为补偿「 51」,这些收入作为部落的公共财产,除了填补每年向西藏政府缴纳赋税时不足部分,另外就作为念经祈祷部落平安等的开销。

  总之,西藏由于没有私有土地,农民不能自有土地,因而受到剥削是毫无疑问的,但那只等于近代工人之受剥削,所谓超经济地强制性剥削(列宁的农奴制的定义)并不存在,否则西藏的这种经济制度在没有军队的情况下不可能维持几百年。 


农奴乎?农民乎?

   这些人被中共称之为农奴,那么他们是不是农奴呢?在采访中没有一个西藏人认为自己是农奴,他们普遍认为自己是从祖先哪里继承田产,并向政府(或贵族寺院)支应差役的农民。所以支应差役或缴税,是因为不这样就不能保有田产。并否认自己的自由受到限制。

  有关农奴的定义,根据中共权威的定义是:『封建农奴制下受剥削和压迫的农业生产者,占有少量劳动工具,隶属于农奴主,可以连同土地被买卖、抵押或转让。世世代代被束缚于农奴主的土地上强制劳动』「52」。

  根据这个定义,西藏不存在农民被买卖、抵押或转让的事情,农民基本上是在契约关系下耕种政府或寺院、贵族的土地。而且由于西藏土地属于政府所有,不管寺院或官员以及差民都绝不允许买卖、转让或抵押土地所有权,所以西藏基本上不存在土地买卖和抵押、转让土地的问题,当然也就谈不上农奴随着土地买卖转让或抵押的问题。

  但在西藏也存在着在不影响拥有土地所必须负担之义务的前提下,可以短期买卖、抵押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问题,这时候,除了农民交纳地租的对象发生了变化而外其它一切照旧。就象一个工厂本来是属于张某的,由于各种原因,张某将抵押或转让给李某,随着工厂主人的变化,这个工厂里的工人也一同从原来张工厂出售某属下的工人变成李某手下的工人,显然谁也不会认为工人被连同工厂被买卖、抵押或转让了。何况和工人做工有工资一样,西藏农民支付劳役和实物地租也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为前提的。与工人一样(当然其中的剥削量另当别论),其中的交换性质是非常明显的,农民从来就没有签下卖身契约,当这种劳役和实物地租超出一定限度时,农民还可以上告或结束双方的契约关系,即退回差地变成只交纳象征性人头税的「自由民」「53」,所以,在少数材料中,中共将随着土地分封给寺院、官员,从而使种植这些土地的农民交纳地租的对象发生变化的现象解释为农民随着土地一起被买卖、转让或抵押是于理不通的,因为不管政府收回土地或将土地分封给谁以及短期转让等,农民的地位和租税并没有发生任何的变化。另外,许多庄园主尽可能限制自己的庶民外嫁,因为这意味着自己劳动力的丧失,鉴于这一点,西藏政府『曾经下过命令,不许因为男女双方不同主人,而干涉或拆散农奴婚事或影响婚后夫妻生活』「54」。

  再说所谓被束缚在土地上,这在中共的大部分调查资料中都有程度不同的发挥,一般认为西藏农民就是被束缚在土地上的,至于怎么个束缚法,如以1956年调查的《关于甲玛赤康溪卡的调查报告》为例,其中谈到:

  『从溪卡束缚农奴上,可以看到领主是怎样运用土地、暴力、亲邻关系和怀柔等手段的。

  第一:差地是维持农奴生产和生活的条件,同时也是溪卡取得劳动力的来源,…从下等差巴到堆琼,尽管差地在实际维持生活起的作用很小,可是农奴们还是把希望寄托在土地上,不到生活逼的实在无路可走的地步,他们是不愿丢弃犁耙,逃往他乡的。

  第二、噶厦政府的法令是禁止农奴逃亡的,基巧和宗政府有责任协助追捕逃亡农奴。逃亡农奴经溪卡追捕回来后,要严刑拷打,轻则打伤,重则打死。全藏法令和制度的统一,在稳定农奴方面起了重大作用。

  第三、利用亲邻之间的互相监视,利用农奴不愿株连亲邻的心理感情,差役不是依户数摊派,而是以地数摊派,农奴逃走后,差地要由大家分种,差役由大家分担,数量绝不能少。所以溪卡跑了一户差巴,其余差巴往往会主动出来选派人数四处寻找,找到后劝告转回,并且保证大家帮助解决困难』「55」。

  以上就是中共认为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的原因,其中第二条的内容,在中共的社会历史调查中没有看到由政府协助抓回的例子,相反倒是有许多逃亡者被西藏政府农业部收留的例子「56」,西藏政府有关禁止农奴逃亡的法令一事社会历史调查中也没有明确指出,但不管真假,几乎可以肯定西藏政府并没有协助抓捕逃亡农奴。所以可以想象这第二条基本上是基于政治原因不得不加上的内容,现实中这样的例子至少应该不会多,更谈不上普遍性或代表性。而第一条和第三条显然是事实,从这里可以看出的仅仅是庄园主的经营手段或者说为留住农民而由个人采取的措施而已。

  还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由于西藏经济形式单一,由于除了种田而外缺少其它的出路(工商业等),不能因此把农民不离开土地的行为解释成为被束缚于土地。

  事实上,除了西藏政府所属的庄园有政府派驻官员而外,一般的庄园并不是行政组织,当然更谈不上司法权。当然现实中也有鞭打逃亡者的记录,好像主要是由于逃亡者同时也想逃掉债务(农民极少没有债务而逃跑),因此被惩罚,无理且不合法,属于私刑的范畴。

  有些中文资料强调人身依附,认为『封建农奴主强制农奴为他们无偿耕种土地和服各种劳役,这种经济必须以农奴对领主的人身依附为前提』「 57」列宁也说『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是这种经济制度的条件,如果地主没有直接支配农民个人的权利,他就不可能强迫拿些得到份地而自行经营的人来为他们做工』「58」。如上所述,西藏不存在「农奴无偿耕种土地和服各种劳役」的事情,当然也不是「农奴对领主的人身依附为前提」的。而是在土地政府所有制的基础上以劳役或实物货币支付地租(现在的中共就是这样)。如果一定要说地主对农民有什么「支配」,那也类似现代工厂主对工人的支配,并不是无条件的,更不是随心所欲,这种所谓的支配都是以契约交换的方式产生,而不是仅仅从单方面有利益作出的强制奴役。比如,当政府或寺院企图向农民征收超额的差役或赋税时,农民可以拒绝,如四十年代,萨达村与政府发生纠纷,因为政府准备将由于通货膨胀而不值一提的税务改成征收粮食,村民完全拒绝,并指出那项税的产生是他们当初为了表示信仰而缴纳的,他们并没有领取支付这项差税的差地,并要求查阅土地和税务登记册,看其中是否记载了这项赋税,最后以政府败诉告终「59」。从中双方的契约关系是非常明确的。

  而那些没有土地的西藏人,其义务性的税款只有人头税,即不管你的经济状况,只要年满十六岁至六十岁之间都要交纳人头税,但由于差巴支应差役和交纳地租,所以不另外支付人头税「60」。中共将缴纳人头税解释为表现依附关系,当然是根据政治需要牵强附会。

  还有一个疑问,那就是如果自己没有土地而租种他人的土地,并且由于契约的原因(如西藏的以支差为条件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不能离开土地(离开了---这种离开不是指短期性的离开----就不能兑现义务,即支应差役或是缴纳地租),如果因此就算是被束缚在土地上,就是农奴,那么,除了一无所有的无产阶级(西藏没有领种土地的人也是自由人),哪一个人不是受到束缚?工人受工厂的束缚,除非他不干了;西藏农民也一样,除非他放弃差地。这种类似契约关系的束缚如果能称之为农奴,则中国人民公社下的社员是比西藏农奴更农奴的农奴吗?他们一无所有,衣不遮体,食不裹腹,却被强制----真正意义上的强制-----进行无休止的劳作。

  还有就象西藏差民只要领种土地就不能不支应差役,当然还要种地(从理论上讲,你如果支应了差役,怎么种地是你自己的事情),因此不能离开土地一样,工厂里的工人只要想拿工资就不能自由离开工作岗位,如果西藏农民是农奴,那么工人不同样是工奴吗?照这个逻辑推下去,结论肯定是极端荒谬的。

  毫无疑问,西藏的社会制度是落后的,但如果更进一步分析,虽然西藏的政府机关根本就谈不上臃肿,甚至过于单纯简陋,但西藏寺院等非生产(其实是西藏的脑力劳动者)数量庞大,僧侣人口鼎盛时期超过西藏总人口的百分之二十,要想维持如此庞大的人口的生活,在当时完全没有现代工业和交通的西藏,除了加重农民的负担而外没有其它的出路,也许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格局又在一定程度上是为虔诚信教的人民所认同的,人民会埋怨自己的劳苦,希望有所改善,但并不一定希望削弱宗教的势力。 


注释

   1.部落原是以血渊为钮带的包含若干氏族的较原始的社会组织,但在西藏却不是这样,在此只是根据习惯仍称之为部落。西藏的部落实际上是地域性的乡村公社组织,「为同一语言文化人群之团体,其生活游牧或定居,有具体而微之政治形式」(《蒙藏工作应有之认识》第32页。台湾蒙藏委员会编)。贾德 戴蒙在《枪炮、病菌与钢铁  人类社会的命运》(台湾时报出版社 1998年)中将人类社群的种类分为队群、部落、酋邦和国家,其中部落是指以亲族为基础的宗教、人人平等的只有几百人的社群,而酋邦是指有几千人,内部有阶级之分,初具官僚阶层、有酋长的社会,照此,西藏的社会结构也是在国家下面由几百个酋邦组成,而不是部落。但本书基于中文习惯,还是以部落称之。

  2.仅仅在卫藏地区就有萨迦法王管辖区、班禅喇嘛管辖区、拉嘉日管辖区,以及卫藏和康区交界的噶囊第巴等,在康区更多,其中著名的有德格王、囊谦王等等。

  3.《西藏的土地与政体》 218页,(美)皮德洛?卡拉斯科着,陈永国中译,西藏社会科学院西藏学汉文文献编辑室编印,1985年6月,拉萨。

  4.《西藏的土地与政体》 218页

  5.《西藏的土地与政体》 219页

  6.见《山南地区社会历史调查》第三章 "土地占有及经营形式 "第二节第一个小标题 "在西藏土地最高所有权属藏政府 "中的有关内容。当然西藏政府没有中共所谓政府代表人民行使权利的政治包装。

  7.《列宁选集》第四卷,第46页。

  8.(采访中,据一些人介绍,西藏政府又叫「德瓦雄」,德瓦类似中文的「部」或比部的范围大而比国家的范围要小的政治实体,雄是政府之意,也就是说西藏噶登颇章政府是由许多的「部」联合建立的政府,这似乎并不是没有道理,因为特别是早期的大部分贵族之姓氏总是与某一个地方有着特殊的关联,如阿沛与贡波等,在采访中,许多人解释说,他们本来就是某一个地方的领袖,由于归顺噶登颇章政权而获得官职成为贵族。而且早期贵族的封地也是连成一片,不象后来的贵族封地支离破碎。这种以地域首领为基础的贵族之没落似乎是在七世达赖喇嘛时的战争中完成的。

  9.《西藏的土地与政体》101页.

  10.载《世界中世纪史研究通讯》总第二期1-2页,此处引自郑强胜、万昌华的《中西早期封建政治比较》一文,载《许昌师专学报》(社科版)1989/1。

  11.载《世界中世纪史研究通讯》总第二期1-2页,此处引自郑强胜、万昌华的《中西早期封建政治比较》一文,载《许昌师专学报》(社科版)1989/1。

  12.《西藏的土地与政体》219页,

  13.《西藏的土地与政体》269页,注35。

  14.   15.《西藏的土地与政体》101页。

  16.《藏族社会历史调查》(一)第101页。

  17.在西藏历史上发生过宗教间的冲突,但在佛教占绝对统治地位时,并没有刻意迫害西藏古老的本教和其它宗教如回教和基督教。

  18.《西藏的土地与政体》P80。

  19.《藏族社会历史调查》(二)第56页,山南地区调查报告。

  20.见《西藏山南基巧和乃东、琼结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中国藏学出版社1992年1月,北京。

  21.见《西藏山南基巧和乃东、琼结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中国藏学出版社1992年1月,北京。

  22.见《西藏山南基巧和乃东、琼结社会历史调查资料》的有关章节第15页。

  23.《藏族社会历史调查》(一)102页。没有死刑是就和平时期而言的,在战争年代,对叛国的人有不少被处死的,如十三世达赖喇嘛时期处死被认为与满清侵略者合作的西藏政府噶伦察戎父子以及《西藏山南基巧和乃东、琼结社会历史调查资料》第14页记载的山南总督在泽塘处死向满清军提供情报的藏人等。

  24.《藏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辑第101页,西藏社会历史资料丛刊编辑组编,西藏人民出版社,1987年,拉萨。

  25.见《藏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辑,第7页。

  26.如《西藏山南基巧和乃东、琼结社会历史调查资料》第15页记载哲古溪堆的雪仲增加差役,随意敲诈,差民向山南总管控告后经拉萨噶厦的批准撤销了其职务。

  27.引自《西藏的土地与政体》87页。

  28.《西藏的土地与政体》88页。

  29.见《藏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辑,56-57页。

  30.《藏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辑33页介绍一户差巴「据说领有政府差地已有二百多年历史」,可见称为「祖业」也不为过。

  31.《西藏的土地与政体》 221页。

  32.《西藏的土地与政体》 221页。

  33.基于劳动力和支差能力的考虑,一些地主甚至设法限制自己的差巴出嫁或入赘外地,『据说西藏政府曾经鉴于男女农奴因不同的主人,要结婚异常麻烦,曾下过命令,不许因男女双方不同主人,而干涉或拆散农奴婚姻或影响婚后夫妻生活』《藏族社会历史调查》(一)第99页。

  34.见《藏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辑,89页,

  35.见《藏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辑,66页,

  36.《黑暗残酷落后的西藏农奴制度》,载《人民日报》1959年4月30日。

  37.见《藏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辑,51-53页,《墨竹贡卡宗的手工业者及医生、兽医简况》银匠、铁匠部分。

  38.《西藏的民主改革》 254页。中共西藏工委对改革中遗留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61/5/18)

  39.如《西藏山南基巧和乃东、琼结社会历史调查资料》第9页记载山南总管手下的格巴(充当送信或捕盗执法的衙役角色)、伙夫、马仆等都属于囊生,他们每年有18克青稞作为工资。

  40.《西藏社会历史调查》(一)144页,西藏人民出版社,1987年,拉萨。

  41.康区有一些地区被国民党占据后也向差巴派粮,根据中共《四川甘孜州藏族社会历史调查》(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的调查,『把差巴对土司(指西藏地方官)的负担和对(中国国民党)政府的负担相比,那么后者较前者为重』第18页,「解放以前,差巴支应的劳役,大部分为反动政府所征用.......差巴缴纳的实物赋税,绝大部分归反动政府所得」第55-56页。这些差役赋税都是在原有基础上的增加,由于国民党征收的比西藏原有的还要沉重,因此造成康区人口向西藏政府控制区的大逃亡,『竹钦乡地当德格、邓柯、石渠(均为康区德格王的辖地-引者注)三县交界的驿站,差务十分繁重,原居住有400多户人家,到1938年时已逃亡了180多户』第88页。该书第55页也指出『解放以前』,差巴的劳役和实务赋税等大部分为中国国民党政府。西藏传统的劳役赋税只是少部分。

  42.如十三世达赖喇嘛时期,曾在山南试种茶叶成功,但茶树被当地百姓破坏,原因无他,担心以后会派茶叶差而已。

  43.1890年清查土地后确定的"铁虎年清查清册"一直到五十年代为止都作为支差的依据,这次清查的其中一项就是「为政府官员、服兵役者、对以往定额过高者、赌咒发誓说自己的定额过高者减免差役」,但在采访中,许多人并不知道具体的定额,一般的解释是由于差役数额一般是以庄园或村庄为单位下派,村庄再根据各户土地占有情况分摊,因此使一般百姓对自己应承担的差役数额没有明确的概念。因为在一些没有庄园的地方,『差巴取得土地(包括所住的房屋)要向藏政府订立字据,字据上写明土地数量,年交租金数额,支差项目等。一式两份,一份存于藏政府,一份由差巴自己保存』《藏族社会历史调查》(一)第33页。西藏人民出版社,1987年,拉萨。

  44.在有些地方放债属于救济性质的,如桑通溪卡『放债的对象只是本溪卡的差民,并且只限于贫困的差巴』见《藏族社会历史调查》(一)23页。

  45.见《藏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辑,64页,如直贡寺活佛阿季恩达,拥有劳顿庄园,由于外差太重,差巴全部逃亡,外差只好由活佛家自己支应,活佛死后,其家人终于因无力出差遂将庄园交还给西藏政府。

  46.《藏族社会历史调查》(一),67页,62页。

  47.见《西藏琼结县社会历史调查报告》《西藏山南基巧和乃东、琼结社会历史调查资料》第XX页。中国藏学出版社1992年1月,北京。

  48.见《藏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三辑,9页甲本(百长)的产生。

  49.见《藏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三辑,40-43页『等级状况』篇。

  50.见《藏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三辑,13页「家庭调查」以及第5页的表格及内容。

  51.这种补偿是普遍性的,如孔马部落百长的弟弟到其它部落入赘,留下40头牛作为偿金,充做部落财产。见《藏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三辑,10页。

  52.《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中的「农奴」条。

  53.『差巴如果确实无力应付差役,在呈请土司或主管人员批准后,可以把身份和份地(即差地-引者注)转让给别人,转让的时候,旧差巴要留给新差巴全部土地和必需数量的房屋、耕畜、农具、种子、口粮、主要家具,还有枪枝(如果是枪差)和马匹(如果是马差),新旧差巴都要交手续费......差巴让出份地后,就不是农奴了,就可以自由迁徙他处了』见《四川甘孜州藏族社会历史调查》(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第17页。该书第54页也做了类似的说明,并指出让出差地的差民可以保留两袋地,无需应役纳赋,但他死后这两袋地必须退交接替者。这其实也是大部分差巴选择逃亡而不是以正常的方式结束契约关系的根源,因为他已经把这些当初接受差地时一起接受的财产消费掉或不愿交出。

  54.《藏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辑)第99页,西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编辑组编,西藏人民出版社,1987年,拉萨。

  55.《藏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辑)第149页。

  56.『凡逃亡户未经其领主寻获者,最后由藏政府登记,
 成为直属官府的农奴』见《藏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辑)第62页。在如西藏政府索囊列空在墨竹贡卡的百余人,都是历年逃亡户经查出后予以收容的。见《藏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辑)第98页等。

  57.李凤珍《浅析清代西藏封建农奴制的变化》。

  58.《列宁全集》第三卷第158-161页,此处转引自李凤珍《浅析清代西藏封建农奴制的变化》

  59.在康区,非差巴不需要缴纳人头税,见《四川甘孜州藏族社会历史调查》第32页:「他们不领种差地,从而没有应役纳赋的义务,但也没有政治权力」。

  60 在康区,非差巴不需要缴纳人头税,见见《四川甘孜州藏族社会理事调查》第32页:「他们不领种差地,从而没有应役纳税的义务,但也没有政治权力。」 





揭露真相,抨击恶警!

    事实真相:
   

    跟大家说真话!我的案件其实跟那条“狼牙山五壮士”的帖子根本毫无关系! 实际上是某单位挟私报复我。那条帖子发出前大约半个月,我发了几条帖子揭露他们毒打广州市白云区示威民众。然后他们到我家来要求我删帖子,遭到了我的拒 绝。因此他们悍然打击报复,拘留我七天泄愤!此信息出自我所属片区片警!

    大批网站都登载了广州越秀区法院的通稿,内容是他们驳回了我(张广红)的诉讼请求。理由之一是越秀区公安局调查后确认我编造了狼牙山五壮士的“谣 言”,越秀区法院予以采信。但是我上来搜了十分钟就找到了我转发的原帖并截图!为什么我十分钟就查到的事情两单位查了那么多天查不到?你们都是饭桶白痴?

    如果说我对帖子比较熟悉所以容易查到的话,那么请问为什么广州越秀区公安分局和越秀区法院从头到尾没有任何一个人问过我:你坚持帖子是纯转发的,那么你从哪里转来的?难道两单位实际上对帖子是否转发根本就没有兴趣查?难道只想找个理由入我于罪???

    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到广州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再到广州越秀区法院,没有任何一个人问过我一句:你说你的帖子是转的,那么转自何处?所以实际上一 个单位是为了打击报复,另两个单位是为了互相包庇!如果蒙冤的是一个普通民众,他就只能无可奈何地接受现
实。可惜拈花时评(张广红)并不是完全没有话语权 的普通民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