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8日星期三

民主与共和-袁红冰(八)

第一节 社会组织概论


   
  具有独立于国家权力的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是民主共和政治的标志。

  一、 社会组织的分类

  生命是社会性存在。社会性的表现之一,就在于生命活动在相当程度上是以各种关系原则形成的组织体系的活动。人类的组织除了国家权力体系之外,还包括性质不同的各种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主要有经济组织,文化性、精神性组织,权利组织和政治性组织。

  经济组织是以财富的积累和增值为活动原则的法人;文化性、精神性组织是不以追求世俗的利益为目标,而从心灵中寻找幸福感的团体;权利组织是特定利益阶层为申明和维护其权利的社团;政治性社会组织是以确立政治秩序,执掌政权为目的的党派。

  二、 国家权力与社会组织的关系

  国家权力是生命创造的唯一一种具有法律所确认的暴力性强制力的政治组织,是具有普遍效力的社会秩序;社会成员的所有活动都会受到这种秩序的约束。社会组织就是一种基本的社会活动方式,所以,国家权力的性质直接决定着社会组织是否能够存在,以及存在的性质。

  从原则上讲,社会组织应当是公民权利运用的结果,因此,公民权利的概念得到法律的确认,乃是社会组织存在的前提,同时,国家权力只有以普遍的公民权利,而不是以特权集团的意志为根据,社会组织才能够具有独立国家权力体系,而不是依附于国家权力的人格。专制政治以绝对的专断的国家权力和社会生活的全面政治化为特征,因此,专制政治背景中不可能产生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组织。

  传统的专制政治往往还保留着某种粗鲁的坦率性。它明确地否定公民权利的概念,而以国家权力为社会的唯一主体。在这种状况下,有的社会组织就不可能形成,凡是形成的社会组织也都只是独占国家权力的特权集团的附庸。

  由于对公民权利概念的否定,权利性组织完全丧失了合法存在的条件。那些在专制政治下最受摧残的阶层,在特定条件下往往形成法律之外的政治集团,并以摧毁现存政治秩序,夺取国家权力作为政治目标。但是,这种政治集团是以特殊阶层的利益,而不是以全社会和民族整体的利益建立政治原则的,所以,它不可能产生共和精神。而不以共和精神为原则的政治胜利,只能造就以特殊利益集团为国家权力意志的专制政治。这正是数千年中中华民族的血虽然曾经一次又一次将历史染成腥红的枫叶,但是,命运之路却总在专制政治的迷雾深处蜿蜒的原因之一。

  文化性、精神性的组织以真理为目标,而真理又以思想自由的权利为前提。专制政治否定了思想自由的权利,也就否定了文化性组织创造真理的能力,并使其成为专制政治合理性的辩护士。

  由于专制政治造成的社会生活全面政治化的状态,经济组织不可能具有独立于国家权力的地位,经济活动也不能按照其本性运行,而必须服从专制政治的目标。因此,经济组织只能为专制政治构造物质基础,而不能在其本来应有的意义上成为促进经济发展和普遍幸福的力量。

  在传统的专制政治中,政治性社会组织除了法律之外的存在,就没有存在的可能性,因为,按照极权的原则,一切法律之内的政治性组织都是与国家权力机构绝对同一的。而文化性、精神性组织,也只有成为特权集团控制社会成员心灵的精神力量,才可能具有合法性。

  近、现代的专制政治,不仅继承了传统专制政治的全部遗产,而且成为专制政治的一种充分发育的成熟形态。这种成熟性就表现为前所未有的伪善性和对社会控制的血腥的有效性。

  社会组织是公民权利的结果。只有公民权利成为人文世界的真实的基础,社会组织才能具有独立的人格。近、现代专制政治一方面在法律的宣告上承认公民权利,另一方面又在实际生活中剥夺了这些权利。专制政治用妓女般甜蜜的嘴给予人们的,又用铁的手腕完全收回了,这是专制政治的伪善之处。公民权利一旦成为虚假时,各种社会组织当然也就丧失了独立的人格,成为开放在专制政治地狱之树上的花朵。然而,那是伪善的政治中盛开的丑陋的花--丧失了自由的社会是可悲的,丧失了真实性的社会,就不仅可悲,而且令人厌恶。

  三、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组织作用的原则性讨论

  生命是政治动物,但并不仅仅是政治动物。生命对政治的需要只在于确定社会行为秩序,并以这种秩序作为生命竞争的公正规则。因此,国家权力的范围应当以确立社会行为秩序为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国家权力就异化为反生命的力量。然而,国家权力超出这个限度却是经常出现的现象。

  为了使国家权力处于保持其合理性的限度之内,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组织是不可缺少的因素。虽然每种社会组织都有自己的目标,但是,各种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组织,从整体上体现了生命的主体性,体现了生命活动的丰盈多姿的意境,体现了生命要求的多样性。社会组织的独立于国家权力的人格,是公民权利真实性的象征,是国家权力受到公民权利制约的象征,是生命的主体意识普遍增强的象征。而生命主体意识的普遍增强,乃是民主共和政治的精神基础。社会组织活动的范围的扩展,就意味着国家权力活动范围的缩小,意味着公民权利的合理自主性的强化。一种小范围的政治权力和空间广阔的社会活动的状态,正是民主共和政治的要求。

  专制政治以社会生活的全面政治化作为其生命的根据。社会生活的全面政治化,就是生命活动完全被纳入专制政治秩序的状态。政治以权力为目标,当生命活动以权力为唯一的目标时,就必然以权力的异化为补充。专制政治只有以异化的权力压抑生命对自由和正义的要求,才能实现独占国家权力的特权集团的利益,而这种压抑的表现之一,就是否定社会组织的主体资格,从而使国家权力成为唯一的社会主体。因此,社会组织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也就成为判断政治是否具有专制性的标准之一。 




第二节  文化性、精神性组织和权利组织


  一、 文化性、精神性组织的根据

  任何一次真正具有历史意义的社会飞跃,都无不以对生命意义的再认识作为精神的起点和归宿。尽管理性对生命的理解已经进展到遗传基因的领域,但是,生命的意义仍然是需要反复思索的艰难课题。

  物欲的满足并不能完全实现生命对幸福的要求。生活资料丰富了,精神空虚的阴影却往往更加沉重。生命的本质是高于自然的精神意境的存在,因此,幸福不仅在于本能的满足,物性的享乐,更在于精神的充盈和宁静。

  文化性、精神行组织就是超越物性之上,而从心灵中寻找幸福源泉的团体。它体现了生命的本体性的需要,体现了生命的精神性,体现了生命高于物性的神圣感。各种宗教组织就是典型的文化性、精神性组织。

  在由人性的善与恶交织在一起构成的社会中,精神组织是一片追求至善的净土;在激烈的生命竞争中,精神组织是一片宁静的绿州。精神组织通过净化人性来净化社会生活,并使生命竞争高于善性,体现人性。尽管纯然的洁净永远不可能最终实现,但是,人性只有在对善的不懈追求中,才能免于堕落为绝对的恶。

  在作为善的体现这一点上,文化性、精神性组织与民主共和性的国家权力有相似之处,但是,精神组织只能依靠信念的魅力来体现善,国家权力却要靠坚硬的秩序来抑制恶。在国家权力特权集团私利化的状态下,即专制政治的状态下,坚守其至善的精神原则的精神组织,一定在根本的价值观念上,与国家权力相对立。虽然精神组织因其形而上的品质不能创造政治法律理想,但是,它却能以人性之善的精神美色对专制政治做出否定。

  二、 独立于国家权力是文化性、精神性组织保持善的品质的根本条件

  生命是自由的,生命因精神而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是精神自由的标志。

  国家权力不是信仰,而是秩序。国家权力合理性的基础之一,就在于它必须成为维护精神自由的强制力。即使是以民主共和精神为根据的国家权力,也不是信仰,而是以维护精神自由为其天职的政治法律规则。

  在冷冰冰的理性世界中处于孤独地位的人类,为了给情感寻找精神归宿;在低庸的物性世界中不能满足幸福感的人类,为了给心灵寻找精神的神圣感,才创造了文化性、精神性的社会组织。精神的第一要求并不是真理,而是自由。因为,真理只是精神自由之子。

  秩序必须具有强制性,必须靠强制性维护;信仰则不能强制,而必须靠其精神的魅力赢得生存的资格。对精神的强制乃是最大的罪恶,精神不自由是最深刻的生命悲剧,信仰不自由的时代是最堕落的历史。因此,国家权力一旦表现出压抑文化性、精神性社会组织的特性,那么,这样的国家权力必定是罪恶的源泉,必定是生命悲剧的编导,必定是使社会走向堕落的力量。

  从另一角度来看,如果文化性、精神性社会组织与国家权力体系结合在一起,如果某种特定的信仰成为国家意志的灵魂,文化性、精神性社会组织也就立刻失去了自由的品质,失去了人性之善的品质。在这种状态下,信仰因为国家权力的强制性而成为一种专断的精神,国家权力又以其政治强制性迫使某种信仰成为束缚人类心灵的精神强制力。丧失了自由精神的国家权力必定是专制政治,丧失了独立人格的精神信仰必定是专制政治秩序的奴仆。在这样的文化性、精神性组织中,生命能够寻找到的,决不会是精神的慰籍,而只会是血迹斑驳的精神枷锁。

  三、 权利性社会组织的根据

  正如同民主共和的政治秩序需要公民权利来确认和维护一样,公民权利也需要持续的公民权利活动来维护。世界上从来就没有一劳永逸的社会正义。权利性组织就是不同的社会阶层,不同利益集团为了申明和维护其合乎共和精神的特殊利益和意志要求而形成的社会组织。工会,农民协会等组织就是典型的权利性社会组织。

  权利性社会组织以对公民权利的具有实效性的法律确认为前提,所以,它只是民主共和政治中的概念。专制政治原则是权利与权力合一的秩序,因此,专制政治在否定了公民权利的同时,也就否定了权利性组织存在的前提。

  权利性社会组织以独立于国家权力的法律地位作为其发挥特定社会作用的条件。公民权利的真实取决于它成为国家权力的真正根据;权利组织的真实性取决于它具有真正独立的法律人格。由于专制政治只以国家权力为社会的唯一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主体,因此,现代专制政治下的各种所谓社会组织,只不过是专制政治伪善性的组成部分。

  四、权利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国家权力是一种社会活动的秩序,它的作用在于为社会活动提供公正的规则,从而使社会活动合理化、有序化。国家权力不能取代社会活动。社会活动的合理化和有序化才是国家权力的目标。在法治状态下,社会活动就是公民的权利活动,权利性组织的建立及其行为, 构成了社会活动的一项基本内容。而权利性组织的作用表现为两个方面。

  权利性组织是以特定阶层和特定社会利益集团为基础而建立的,因此,它的作用首先就表现为,在同其他阶层和利益集团的关系中,申明和维护其建立基础的利益。

  平等规则下的生命竞争,一定会造成不同的社会层次。每一个社会层次又都有自己特殊利益和意志。各阶层之间如果以私利绝对观念为基点形成权利互相剥夺的关系,社会就将陷于分裂,只有以共和的良知形成互利的关系,社会才能在和谐中稳定发展。但是,对私利绝对观念的抑制,不能仅仅靠自身的道德领悟,也不能仅仅靠国家权力的秩序性,同时,也要靠公民的权利行为。因为,道德不是现实的强制力,而国家权力的秩序的公正性也要靠持续的公民权利行为来维护。

  当权利受到其他阶层侵犯的情况发生时,以个人的力量往往很难及时有效地使权利得到恢复。这就产生了对权利组织的要求。权利组织是公民权利效能的强化形式。以权利组织的方式申明并维护权利,是公民权利为保证其有效性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任何一个权利组织都应当以共和的良知作为权利要求的原则。利益的要求不能成为对其他利益集团的权利的剥夺,而必须以互利精神为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的特殊利益要求就丧失了合理性;不具备互利品质的特殊利益要求是血淋淋地残害社会和谐的利刃。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定导致腐败,不受限制的财富也必定具有攫取权力并剥夺他人权利的趋势。以强有力的社会机制制约财富的这种天然的恶性,制约为富不仁的现象,就成为必须严肃面对的社会问题。而权利组织就是这种社会机制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处于较低财富层次的人群,权利组织的意义尤为重要。以组织起来的权利对抗财富的优势,制止财富的政治权力化,制止权利同财富一同增值的倾向,乃是较低财富层次的人群维护自身利益的一项重要手段。

  权利组织的另一个作用通过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表现出来。国家权力以公民意志共和的名义,使对每个公民行为的强制性规范具有合理性;公民权利又以国家权力的根据的资格,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和全面监督--这是民主共和政治下国家权力于公民权利关系的基本原则。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就在于以经常的公民的权利活动抗议国家权力的各种违反公民意志,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尽管公民权利活动经常以个体或某一社会阶层的意志或利益为出发点,因此,并不是每一次权利行为所申明的意志都具有共和的良知,但是,无论如何,这种性质的公民权利活动都是国家权力保持其正义性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如果说,在不同的社会阶层或利益集团的关系中,权利组织是公民维护其权利的有效的形式,那么,在公民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中,权利组织的意义就更加重要。

  权力是一种有组织的强制力,这种强制力又以保护公民权利作为其合理性的根崐据之一。但是,当权力违背其合理性的根据时,这种有组织的强制力对于非强制性的公民权利,显然就具有巨大的优势。任何公民个人的权利行为在有组织的权力强制性面前,都可能显得软弱无力,都难于取得广泛的社会效应。而组织起来的公民权利本身就是一种具有广泛社会效应的能力,是一种以共和性强化了的权利能力。这种能力乃是非强制性的公民权利在权力的强制性面前取得能力平衡的重要因素,即权利行为的广泛的社会效应克服权力的优势,并取得与权力进行对话的强有力的地位--以权利的组织性取得与权力组织性的平衡;以广泛的社会效应取得对权力强制性的平衡。

  五、权利组织的非政治权力性

  国家权力是对全社会的强制,因此,它必须从全社会的共同利益的角度为自己找到合理性根据。社会又是不同阶层和利益集团构成的,每个阶层和每个利益集团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因此,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只意味着不同阶层和利益集团以妥协精神和互利原则形成的利益的共和。所以,国家权力的正义性的根本体现之一,在于它必须是一种利益共和的象征,而不能仅仅是某一个阶层或利益集团的代表。否则,国家权力就会在利益的倾斜中失去公正尺度的资格。

  权利组织是以特定阶层和利益集团为根据建立的,因此,它的政治作用只能表现为,从申明和维护本阶层的利益的角度,确保国家权力的共和性,而不能追求使本阶层的利益成为社会的唯一利益或者最高利益。某一特定的利益集团独占国家权力,就是该利益集团的利益成为社会最高利益,甚至唯一利益的状态。国家权力只能以共和的象征成为正义的象征。丧失了共和精神的国家强制力,必然是偏私的专制政治;特殊利益集团意志的国家权力化,国家权力就丧失了作为生命竞争的公正规则的品质。所以,以特定阶层和利益集团的利益为根据的权利组织,不能拥有获得国家权力的资格,不能处于执政的地位,不能获得国家的强制性--权利组织的非国家权力性品质,是其存在合理性的条件。  








揭露真相,抨击恶警!

    事实真相:
   
    跟大家说真话!我的案件其实跟那条“狼牙山五壮士”的帖子根本毫无关系! 实际上是某单位挟私报复我。那条帖子发出前大约半个月,我发了几条帖子揭露他们毒打广州市白云区示威民众。然后他们到我家来要求我删帖子,遭到了我的拒 绝。因此他们悍然打击报复,拘留我七天泄愤!此信息出自我所属片区片警!

    大批网站都登载了广州越秀区法院的通稿,内容是他们驳回了我(张广红)的诉讼请求。理由之一是越秀区公安局调查后确认我编造了狼牙山五壮士的“谣 言”,越秀区法院予以采信。但是我上来搜了十分钟就找到了我转发的原帖并截图!为什么我十分钟就查到的事情两单位查了那么多天查不到?你们都是饭桶白痴?

    如果说我对帖子比较熟悉所以容易查到的话,那么请问为什么广州越秀区公安分局和越秀区法院从头到尾没有任何一个人问过我:你坚持帖子是纯转发的,那么你从哪里转来的?难道两单位实际上对帖子是否转发根本就没有兴趣查?难道只想找个理由入我于罪???

    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到广州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再到广州越秀区法院,没有任何一个人问过我一句:你说你的帖子是转的,那么转自何处?所以实际上一 个单位是为了打击报复,另两个单位是为了互相包庇!如果蒙冤的是一个普通民众,他就只能无可奈何地接受现实。可惜拈花时评(张广红)并不是完全没有话语权 的普通民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