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竞选失利后,姚/立/法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生计问题。在媒体上公开发表的《我的竞选历程》一文中,他回忆道:
1993年之后,单位不再分配任何实际工作,在职称、工资和住房问题上也遇到了不少刁难;曾有一年多时间,没有领到一分钱工资;原先已交了集资费的房子,竟不肯分配给我;职称14年没有晋升。 官员中有人说我竞选人大代表是哗众取宠、是“官迷心窍”,甚至说我是神经病。
麻烦远不止这些。
1994年,潜江市教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的领导塞给姚/立/法一张调令,要把他从勤工俭学办公室“下调”到潜江市实验小学教书。
接到调令的姚/立/法丈二摸不着头脑。 因为,此前,他一点儿消息都没有听到。
“我猜想,领导肯定是看我不顺眼,恨不得让我立刻从他们的眼皮底下消失。”姚/立/法说。
潜江市实验小学是潜江市教育局的下属单位。姚/立/法虽然是从机关调到学校,但是并没有脱离教育系统,更没有从教育局领导的眼皮子底下消失掉。那么,调动的目的究竟是什么?
姚/立/法说,里面的“道道”和“学问”可大了。从此,“教育局的姚/立/法”变成“实验小学的姚/立/法”了。万一上级领导追究起来,教育局领导可以把责任往实验小学的干部们身上推──“你们为什么没有把姚/立/法教育好?!啊?!”
奇怪的是,姚/立/法拿着调令去上班,却被实验小学拒之门外。
拒绝的理由很简单──“领导管不好姚/立/法,我们的工作能力远不如领导,更管不好。这个人我们绝对不敢要。”
实验小学的态度着实惹恼了教育局领导。平日里,个个说的比唱的好听,要给领导分忧。 可是,事到临头,溜得比谁都快。这哪里还有一点组织纪律和原则!
关键时候,教育局的纪委书记亲自出马,苦口婆心的给实验小学校长做思想工作,劝说他以大局为重,无论如何要接收姚立法这个新员工。为什么是纪委书记做工作?因为他是负责单位廉政建设、查处官员贪污腐败的!这是相当厉害的杀手锏。
一反常态,实验小学的校长吃了秤砣铁了心:“把姚立法调过来可以,除非你们撤我的职。”
“如果接收了我,我以后参与竞选,实验小学就有可能被市长、市委书记点名批评,而不是被教育局长点名批评。”姚/立/法说。
“两害相权取其轻”,这或许是人的本能。
就像一个皮球,姚/立/法被教育局和实验小学来来回回地踢。踢过去,再踢过来
折腾了一年,没有调动成功。一年来,手握调令的姚/立/法不知道该去哪里上班,也自然一年没有拿到工资。
一年后,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潜江市教育局向实验小学让步,收回成命,放弃调动姚/立/法的想法和打算,让他重新回到勤工俭学办公室上班。
“烫手的山芋”又回来了 这可如何是好?市教委勤工俭学办公室领导个个急得抓耳挠腮。
赶在姚/立/法上班之前,勤工俭学办公室的领导立刻主动找到姚,希望他“停薪留职”。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停薪留职是指机关、企事业的过剩人员,自愿申请另谋职业,停发薪水,保留单位部份的福利(如住房、户口等等)。
在领导的极力“怂恿”下,并非“过剩人员”的姚/立/法和单位办理了为期5年的停薪留职手续。可是,多年后,当成为人大代表的姚/立/法申请继续停薪留职的时候,教育局领导的态度却来了个180度大转弯,一口回绝,毫无商量的余地。这是后话。
种种迹象表明,姚/立/法在教育系统似乎很难再有立锥之地。至于这种处境和他竞选人大代表之间,是否有必然的联系?教育局的领导们是否利用手中的权力给姚/立/法穿小鞋?“停薪留职”是否是单位强迫的这一切,似乎有答案,又似乎没有答案。
姚/立/法栽了大跟斗,连饭碗也险些砸了。
一个亲戚教育姚/立/法“走多了夜路总会碰到鬼”。在亲戚看来,姚/立/法这么多年来,走的不是正道、阳光大道,而是歪门邪道、是“夜路”。这次,终于倒了大霉了。
停薪留职后,一直比较赚钱的粮油生意赔了本;接着,姚/立/法去武汉学习炒股票,亏得一塌糊涂;1997年,他在潜江市开了一家专门代售液化气的小店,但是驾车送气时把人给撞伤了,赔了好几千元
姚/立/法四处碰壁,几乎无以为生,走到了人生的最低谷。
(8) 全国人大的一封回信
1993年之后,单位不再分配任何实际工作,在职称、工资和住房问题上也遇到了不少刁难;曾有一年多时间,没有领到一分钱工资;原先已交了集资费的房子,竟不肯分配给我;职称14年没有晋升。 官员中有人说我竞选人大代表是哗众取宠、是“官迷心窍”,甚至说我是神经病。
麻烦远不止这些。
1994年,潜江市教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的领导塞给姚/立/法一张调令,要把他从勤工俭学办公室“下调”到潜江市实验小学教书。
接到调令的姚/立/法丈二摸不着头脑。 因为,此前,他一点儿消息都没有听到。
“我猜想,领导肯定是看我不顺眼,恨不得让我立刻从他们的眼皮底下消失。”姚/立/法说。
潜江市实验小学是潜江市教育局的下属单位。姚/立/法虽然是从机关调到学校,但是并没有脱离教育系统,更没有从教育局领导的眼皮子底下消失掉。那么,调动的目的究竟是什么?
姚/立/法说,里面的“道道”和“学问”可大了。从此,“教育局的姚/立/法”变成“实验小学的姚/立/法”了。万一上级领导追究起来,教育局领导可以把责任往实验小学的干部们身上推──“你们为什么没有把姚/立/法教育好?!啊?!”
奇怪的是,姚/立/法拿着调令去上班,却被实验小学拒之门外。
拒绝的理由很简单──“领导管不好姚/立/法,我们的工作能力远不如领导,更管不好。这个人我们绝对不敢要。”
实验小学的态度着实惹恼了教育局领导。平日里,个个说的比唱的好听,要给领导分忧。 可是,事到临头,溜得比谁都快。这哪里还有一点组织纪律和原则!
关键时候,教育局的纪委书记亲自出马,苦口婆心的给实验小学校长做思想工作,劝说他以大局为重,无论如何要接收姚立法这个新员工。为什么是纪委书记做工作?因为他是负责单位廉政建设、查处官员贪污腐败的!这是相当厉害的杀手锏。
一反常态,实验小学的校长吃了秤砣铁了心:“把姚立法调过来可以,除非你们撤我的职。”
“如果接收了我,我以后参与竞选,实验小学就有可能被市长、市委书记点名批评,而不是被教育局长点名批评。”姚/立/法说。
“两害相权取其轻”,这或许是人的本能。
就像一个皮球,姚/立/法被教育局和实验小学来来回回地踢。踢过去,再踢过来
折腾了一年,没有调动成功。一年来,手握调令的姚/立/法不知道该去哪里上班,也自然一年没有拿到工资。
一年后,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潜江市教育局向实验小学让步,收回成命,放弃调动姚/立/法的想法和打算,让他重新回到勤工俭学办公室上班。
“烫手的山芋”又回来了 这可如何是好?市教委勤工俭学办公室领导个个急得抓耳挠腮。
赶在姚/立/法上班之前,勤工俭学办公室的领导立刻主动找到姚,希望他“停薪留职”。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停薪留职是指机关、企事业的过剩人员,自愿申请另谋职业,停发薪水,保留单位部份的福利(如住房、户口等等)。
在领导的极力“怂恿”下,并非“过剩人员”的姚/立/法和单位办理了为期5年的停薪留职手续。可是,多年后,当成为人大代表的姚/立/法申请继续停薪留职的时候,教育局领导的态度却来了个180度大转弯,一口回绝,毫无商量的余地。这是后话。
种种迹象表明,姚/立/法在教育系统似乎很难再有立锥之地。至于这种处境和他竞选人大代表之间,是否有必然的联系?教育局的领导们是否利用手中的权力给姚/立/法穿小鞋?“停薪留职”是否是单位强迫的这一切,似乎有答案,又似乎没有答案。
姚/立/法栽了大跟斗,连饭碗也险些砸了。
一个亲戚教育姚/立/法“走多了夜路总会碰到鬼”。在亲戚看来,姚/立/法这么多年来,走的不是正道、阳光大道,而是歪门邪道、是“夜路”。这次,终于倒了大霉了。
停薪留职后,一直比较赚钱的粮油生意赔了本;接着,姚/立/法去武汉学习炒股票,亏得一塌糊涂;1997年,他在潜江市开了一家专门代售液化气的小店,但是驾车送气时把人给撞伤了,赔了好几千元
姚/立/法四处碰壁,几乎无以为生,走到了人生的最低谷。
(8) 全国人大的一封回信
1998年5月,有水乡园林之称的潜江,正是梅雨季节。大街小巷细雨绵绵,桃红柳绿。
姚/立/法依然忙碌和辛苦,每天披一件雨衣,踩着小三轮车,替人送液化气罐,然后一身湿漉漉的回到家,让妻儿心疼不已。
忙碌之余,“连饭都快吃不上了”的姚/立/法“蠢蠢欲动”,又开始积极准备参加潜江市第四届人大代表竞选了。屡次的失败,并没有让他望而却步。
这一年,姚/立/法40岁,正值不惑之年,家有七八十岁的老母、正准备参加高考的儿子和收入不高的当小学教师的妻子。
这一年的雨,下个没完没了。长江洪水、松花江洪水,搅合了中国人的整个夏天,“严防死守”成了当年的流行语。自然灾害考验着中国和国务院新总理。
这一年,新总理朱镕基说了几句让中国人民深受感动的话。他说:“不管前面是地雷阵还是万丈深渊,我都将一往无前、义无反顾,鞠躬尽粹,死而后已。”
姚/立/法说,他常常用朱总理的这几句话自勉。
总结前几次竞选失败的原因,姚/立/法认为,一个重要原因是没能进入代表正式候选人名单,没能进入正式候选人名单的关键则在于“酝酿”这个环节出了问题。
为什么选民推荐的代表初步候选人只要进入“酝酿”环节,就象“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酝酿”环节为什么那么容易暗箱操作?他开始研究《选举法》第31条第1款的法律规定。
第1款规定:对公布的候选人名单,应由各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法律规定有些模糊,致使很多问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模棱两可:比如,“反复酝酿”中的“反复”是什么意思?几次才叫“反复”?酝酿的方式是什么?是举手表 决还是无计名投票表决?酝酿的过程应不应该公开透明?“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多数”应该是多少?是半数?还是过半数
这些选举细节的模棱两可,给人为操作和暗箱操作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如果没有人追究,代表正式候选人的“酝酿”自然顺利的依法通过。前三次,代表初步候选人姚/立/ 法就是这样被“依法”酝酿出局的。
但是,即便《选举法》这样的国家大法没有详细规定,全国人大是否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用以界定?湖北省《选举法》实施细则中又是否有更加详细的规定呢?姚立法决定寻找答案,也寻找真相。
一条枯燥艰涩的法律规定,一些大多数人可能一辈子也不会去思考的“古怪”问题,姚/立/法竟然琢磨得兴味盎然。他说,只要没有最终的满意答案,他就决不罢休。
他翻遍了家里所有与选举有关的材料,没有找到答案。《湖北省县乡两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中第28条关于正式候选人产生办法的规定,和《选举法》中的规定一模一样,不多一个字,也不少一个字。
姚/立/法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在潜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他遇到李主任。
面对刨根问底的姚立法,李主任匪夷所思的摇了摇头,说:“老姚,你怎么总问些莫名其妙的问题?这是国家法律的规定!你问我,我问谁去?我也搞不清楚是怎么回事。”
随后,李主任送给他一本全国人大汇编的《地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手册》,让他自己去研究。
在《地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手册》中,姚/立/法看到这么一条规定:可以采取徵求意见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或者投票的方式,然后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
他如获至宝:规定对于“酝酿”的方式作了比较详细的说明。可是,冷静下来,他发现,仍然有几个问题没有解决:多数选民的意见,到底是多少人的意见?如何保证徵求意见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一天,姚/立/法只身来到省城武汉。
经过层层武警关卡,找到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一位姓黄的工作人员接待了他。
姚/立/法这样向我描绘当年的情景:“他从抽屉里拿出一本很厚的书,好像是《人大常委会工作全书》。他翻书的时候,故意转过身去,背对着我。他其实是不想让我看见。”
“他找到答案了么?”
“没有。他把书从头翻到尾,也没有给我答复。”
“然后,你就走了?”
“没有。我请求他把那本书借给我看看,他不给我,说这是人大的内部文件,内部文件就是秘密文件,这是他说的。”
失望地离开省人大办公室,姚/立/法找遍武汉市所有的书店,询问是否有与代表选举有关的书籍卖。得到的回答几乎是一样的──
“没得卖。从来没卖过这种书。”
“这种书没有人愿意看,没有人愿意买。”
“从来没有听说过这种书。”
“你买这种书作什么用?”也有书店的老板好奇地问姚立法。
看上去,很难再找到更详细、更权威的解释了。走到这一步,好像是进了一个死胡同。
可姚/立/法仍然不死心。本市找不到,就到省城;省城不行,还有首都北京呢。他依稀想起全国人大一个叫做乔晓阳的专家在电视里接受采访的时候,说过选举方面的事儿。
姚/立/法决定试一试。6月4日,他给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乔晓阳写了一封信,咨询在县乡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活动中如何操作“采取徵求意见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不久,姚/立/法收到了回信。
姚/立/法同志:
您好!
来信收到,乔主任对您对国家法律的关注与钻研表示赞赏,并嘱我们就您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
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所提的代表候选人较多时,实践中,可由各选民小组的组长徵求小组内选民的意见,再由选区将各选民小组的意见汇总,根据各代表候选人获得赞同意见的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这种方法简便易行,因此法律对此予以肯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行政法室
1998年7月8日
这封8年前的普通回信,他保存至今。
虽然,信件对于最为关键和重要的几个问题并没有作出解答:如何保证徵求意见过程的公正、透明?如何保证所徵求的意见能充份体现选民的意志?但是,这封回信却在无形中给了姚/立/法鼓舞和力量。
“全国人大对于我的竞选行为是赞同的,我没有做错。”姚立/法说
事实真相:
跟大家说真话!我的案件其实跟那条“狼牙山五壮士”的帖子根本毫无关系! 实际上是某单位挟私报复我。那条帖子发出前大约半个月,我发了几条帖子揭露他们毒打广州市白云区示威民众。然后他们到我家来要求我删帖子,遭到了我的拒 绝。因此他们悍然打击报复,拘留我七天泄愤!此信息出自我所属片区片警!
大批网站都登载了广州越秀区法院的通稿,内容是他们驳回了我(张广红)的诉讼请求。理由之一是越秀区公安局调查后确认我编造了狼牙山五壮士的“谣 言”,越秀区法院予以采信。但是我上来搜了十分钟就找到了我转发的原帖并截图!为什么我十分钟就查到的事情两单位查了那么多天查不到?你们都是饭桶白痴?
如果说我对帖子比较熟悉所以容易查到的话,那么请问为什么广州越秀区公安分局和越秀区法院从头到尾没有任何一个人问过我:你坚持帖子是纯转发的,那么你从哪里转来的?难道两单位实际上对帖子是否转发根本就没有兴趣查?难道只想找个理由入我于罪???
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到广州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再到广州越秀区法院,没有任何一个人问过我一句:你说你的帖子是转的,那么转自何处?所以实际上一 个单位是为了打击报复,另两个单位是为了互相包庇!如果蒙冤的是一个普通民众,他就只能无可奈何地接受现实。可惜拈花时评(张广红)并不是完全没有话语权 的普通民众!
姚/立/法依然忙碌和辛苦,每天披一件雨衣,踩着小三轮车,替人送液化气罐,然后一身湿漉漉的回到家,让妻儿心疼不已。
忙碌之余,“连饭都快吃不上了”的姚/立/法“蠢蠢欲动”,又开始积极准备参加潜江市第四届人大代表竞选了。屡次的失败,并没有让他望而却步。
这一年,姚/立/法40岁,正值不惑之年,家有七八十岁的老母、正准备参加高考的儿子和收入不高的当小学教师的妻子。
这一年的雨,下个没完没了。长江洪水、松花江洪水,搅合了中国人的整个夏天,“严防死守”成了当年的流行语。自然灾害考验着中国和国务院新总理。
这一年,新总理朱镕基说了几句让中国人民深受感动的话。他说:“不管前面是地雷阵还是万丈深渊,我都将一往无前、义无反顾,鞠躬尽粹,死而后已。”
姚/立/法说,他常常用朱总理的这几句话自勉。
总结前几次竞选失败的原因,姚/立/法认为,一个重要原因是没能进入代表正式候选人名单,没能进入正式候选人名单的关键则在于“酝酿”这个环节出了问题。
为什么选民推荐的代表初步候选人只要进入“酝酿”环节,就象“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酝酿”环节为什么那么容易暗箱操作?他开始研究《选举法》第31条第1款的法律规定。
第1款规定:对公布的候选人名单,应由各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法律规定有些模糊,致使很多问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模棱两可:比如,“反复酝酿”中的“反复”是什么意思?几次才叫“反复”?酝酿的方式是什么?是举手表 决还是无计名投票表决?酝酿的过程应不应该公开透明?“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多数”应该是多少?是半数?还是过半数
这些选举细节的模棱两可,给人为操作和暗箱操作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如果没有人追究,代表正式候选人的“酝酿”自然顺利的依法通过。前三次,代表初步候选人姚/立/ 法就是这样被“依法”酝酿出局的。
但是,即便《选举法》这样的国家大法没有详细规定,全国人大是否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用以界定?湖北省《选举法》实施细则中又是否有更加详细的规定呢?姚立法决定寻找答案,也寻找真相。
一条枯燥艰涩的法律规定,一些大多数人可能一辈子也不会去思考的“古怪”问题,姚/立/法竟然琢磨得兴味盎然。他说,只要没有最终的满意答案,他就决不罢休。
他翻遍了家里所有与选举有关的材料,没有找到答案。《湖北省县乡两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中第28条关于正式候选人产生办法的规定,和《选举法》中的规定一模一样,不多一个字,也不少一个字。
姚/立/法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在潜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他遇到李主任。
面对刨根问底的姚立法,李主任匪夷所思的摇了摇头,说:“老姚,你怎么总问些莫名其妙的问题?这是国家法律的规定!你问我,我问谁去?我也搞不清楚是怎么回事。”
随后,李主任送给他一本全国人大汇编的《地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手册》,让他自己去研究。
在《地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手册》中,姚/立/法看到这么一条规定:可以采取徵求意见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或者投票的方式,然后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
他如获至宝:规定对于“酝酿”的方式作了比较详细的说明。可是,冷静下来,他发现,仍然有几个问题没有解决:多数选民的意见,到底是多少人的意见?如何保证徵求意见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一天,姚/立/法只身来到省城武汉。
经过层层武警关卡,找到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一位姓黄的工作人员接待了他。
姚/立/法这样向我描绘当年的情景:“他从抽屉里拿出一本很厚的书,好像是《人大常委会工作全书》。他翻书的时候,故意转过身去,背对着我。他其实是不想让我看见。”
“他找到答案了么?”
“没有。他把书从头翻到尾,也没有给我答复。”
“然后,你就走了?”
“没有。我请求他把那本书借给我看看,他不给我,说这是人大的内部文件,内部文件就是秘密文件,这是他说的。”
失望地离开省人大办公室,姚/立/法找遍武汉市所有的书店,询问是否有与代表选举有关的书籍卖。得到的回答几乎是一样的──
“没得卖。从来没卖过这种书。”
“这种书没有人愿意看,没有人愿意买。”
“从来没有听说过这种书。”
“你买这种书作什么用?”也有书店的老板好奇地问姚立法。
看上去,很难再找到更详细、更权威的解释了。走到这一步,好像是进了一个死胡同。
可姚/立/法仍然不死心。本市找不到,就到省城;省城不行,还有首都北京呢。他依稀想起全国人大一个叫做乔晓阳的专家在电视里接受采访的时候,说过选举方面的事儿。
姚/立/法决定试一试。6月4日,他给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乔晓阳写了一封信,咨询在县乡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活动中如何操作“采取徵求意见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不久,姚/立/法收到了回信。
姚/立/法同志:
您好!
来信收到,乔主任对您对国家法律的关注与钻研表示赞赏,并嘱我们就您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
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所提的代表候选人较多时,实践中,可由各选民小组的组长徵求小组内选民的意见,再由选区将各选民小组的意见汇总,根据各代表候选人获得赞同意见的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这种方法简便易行,因此法律对此予以肯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行政法室
1998年7月8日
这封8年前的普通回信,他保存至今。
虽然,信件对于最为关键和重要的几个问题并没有作出解答:如何保证徵求意见过程的公正、透明?如何保证所徵求的意见能充份体现选民的意志?但是,这封回信却在无形中给了姚/立/法鼓舞和力量。
“全国人大对于我的竞选行为是赞同的,我没有做错。”姚立/法说
事实真相:
跟大家说真话!我的案件其实跟那条“狼牙山五壮士”的帖子根本毫无关系! 实际上是某单位挟私报复我。那条帖子发出前大约半个月,我发了几条帖子揭露他们毒打广州市白云区示威民众。然后他们到我家来要求我删帖子,遭到了我的拒 绝。因此他们悍然打击报复,拘留我七天泄愤!此信息出自我所属片区片警!
大批网站都登载了广州越秀区法院的通稿,内容是他们驳回了我(张广红)的诉讼请求。理由之一是越秀区公安局调查后确认我编造了狼牙山五壮士的“谣 言”,越秀区法院予以采信。但是我上来搜了十分钟就找到了我转发的原帖并截图!为什么我十分钟就查到的事情两单位查了那么多天查不到?你们都是饭桶白痴?
如果说我对帖子比较熟悉所以容易查到的话,那么请问为什么广州越秀区公安分局和越秀区法院从头到尾没有任何一个人问过我:你坚持帖子是纯转发的,那么你从哪里转来的?难道两单位实际上对帖子是否转发根本就没有兴趣查?难道只想找个理由入我于罪???
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到广州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再到广州越秀区法院,没有任何一个人问过我一句:你说你的帖子是转的,那么转自何处?所以实际上一 个单位是为了打击报复,另两个单位是为了互相包庇!如果蒙冤的是一个普通民众,他就只能无可奈何地接受现实。可惜拈花时评(张广红)并不是完全没有话语权 的普通民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