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9日星期一

古今少有惨绝人寰看威县检察院对殷解放是怎么刑讯逼供的

刑讯逼供素为中国法律所禁止,但此类事件还是屡禁不止,近期在河北省邢台威县检察院又出现了令人发指的刑讯逼供案件。
2008年1月5日,邢台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土地”罪名将殷解放批捕。邢台检察院抽调威县检察院等地人员成立专案组,首先查殷解放的土地问题,因办批地手续时,他已从沙河市副市长退居二线半年多,罪名不能成立,为了掩盖错抓事实,在没有任何线索情况下开始调查他的经济问题。

为了掩人耳目,殷解放被专案组以邯郸人化名李庆中的身份收押于威县看守所。法律规定如需要被告人辨认现场、辨认证据,或提取赃款赃物三种情况则需要外提,而专案组多次将殷解放非法外提到威县检察院120室审讯,进行刑讯逼供。本案在2008年6月25日开庭审理中,被告人殷解放当庭控诉专案组刑讯逼供。其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公诉人当庭理屈词穷。9月16日第二次开庭时,威县法院当庭展示了对殷解放刑讯逼供的证据之后,邢台、沙河政法界一片哗然,振动很大,因为殷解放在当地口碑极好,其影响很大。

下面讲述殷解放在威县法院开庭时讲述的刑讯逼供事实:
威县检察院杨增兵(公诉人)为首的专案组十几个人,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先后让殷戴上手铐脚镣,坐铁椅子(老虎椅),曾先后熬过四天四夜,又熬了个七天七夜,不让吃饭,不让睡觉,喝盐水,吃咸食;罚蹲马步,罚下跪,被扇耳光,被专案组成员用大头针扎手心,用链子锁打的满脸流血。每至深夜,专案组吃饱喝足后,就变着法对殷解放进行体罚折磨,打的死去活来,对一个年近60岁的老人拳打脚踢。专案组还随身带着专业医生,每天暴打殷一顿,殷几次被打得口吐鲜血,昏死过去,专案组成员用冷水将其浇醒,或让医生救活,然后继续用刑。
检察院从日本宪兵处学来“车轮战”。将殷折磨的生不如死,殷曾几次撞墙自杀未遂。罚跪,一跪就是六七个小时,不让喝水,不让解手,口渴的熬不住要一杯水喝,就得承认一起受贿或在专案组写好的口供上签字,否则不给水喝,不给饭吃,不让睡觉,不让解手。提审时专案人员围在殷解放周围,手拿电棒,逼着他让承认检察院编好的故事,不承认就用刑,不签字就电击。卷宗里13份口供就是这样形成的。专案组为了掩盖每次刑讯殷解放的伤情,送回看守所后就被调换一次监室,威县看守所共有5个监室,殷住过四个,同监室人员都看到过殷解放身上脸上有伤,行动迟缓,精神恍惚,一瘸一拐回监室。
公诉人是参与刑讯逼供的带头人公诉科科长杨增兵,其在侦察阶段,曾多次参与刑讯逼供殷解放,在法院开庭时,杨又以公诉人身份出庭,被告人要求其回避,竟没有被批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而威县检察院的杨增兵做为一名检察官,做为一名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却置法律于不顾,竟对为殷解放做证的证人采取威胁殴打的手段逼其翻供。

2008年7月21日,威县检察院将证人张某抓进拘留所审问,到现在还没放人,2008年8月17日又把证明威县检察院刑讯逼供的证人郑某抓到威县检察院120审讯室,7、8个人对郑某拳打脚踢,坐铁椅子,电棒击,打得浑身是伤,衣服被撕破。在8月18号下午6点多(拘禁30个小时),郑某浑身带伤的让他朋友接回家,然后又到邢台三院住院治疗。

在殷解放一案第一次开庭时,威县检察院的定罪证据明显不足,杨增兵做为一名检察官竟然说:“证据不可能做到严丝合缝”。并提出延期审理。延期到期后,进行证据质证时,威县检察院的证据又有明显的瑕疵,杨增兵又说:“为了让这个案子办成铁案,让你们服服贴贴,再一次申请延期审理!”真是应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这句话,也完全违背了我国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

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询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察的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对询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但当庭公诉机关提交的所有被告人供述,都没有全程录音录像资料。
一个人,即使是触犯了刑律的人,他的人格和尊严是应当受到保护的,但如上述开庭中所说的那样逼供的情况,刑讯者的心灵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11月3号第三次开庭,威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了旁听,并有全程录像,殷解放的血泪控诉催人泪下,在张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下,杨增兵及其他打手无言以对,面面相觑,尤其谈到他们刑讯逼供的事情时,这些人脸色惨白,恨不得找个地缝钻进去,现场形势一度出现了倾倒在被告人殷解放一边,旁听的外人纷纷表示同情这场冤案,甚至有人笑谈这案子纯属整人,就要翻了。开庭结束后,又有不相干的人谈起开庭中我们的“人民”公诉人杨增兵先生,说他无颜面对威县的江东父老,估计以后无法在威县混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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