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2日星期日

文摘并评论:中级法院院长腐败现象突出 成各界“公关”重点

中级法院院长有效监督追问
核心提示中级法院在中国司法体系中处于关键的层次,它管辖的范围广,裁判权非常大,巨额经济纠纷、生杀予夺等重大司法事务都在这级法院作出处理意见。中级法院的法官和负责人也因此成了各界“公关”的重点对象,并由此引发了中级法院院长的腐败潮。
业内人士指出,要遏制这一腐败态势,必须改革中级法院的管辖权制度,并加强对中级法院的监督。
《法制周报》记者 陈杰人 艾群辉
2008年1月9日,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原商丘市中级法院院长郑全成有期徒刑5年,这名曾经签发很多重大经济纠纷案件裁判书和执行死刑公告的掌权人,这次要为自己的领刑签名了。
法院认定,郑全成利用其担任商丘市中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商丘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40万元人民币,并在有关案件的处理中为其谋取利益。
观察人士注意到,郑全成案件,只是近年来中国各地中级法院院长丑闻中的一个最新事例。(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有据可考的资料表明,从2006年到现在,至少有14个地方的中级法院负责人因腐败落马,此类腐败涉及的城市包括深圳、武汉、长沙、湘潭、阜阳、沈阳、乌鲁木齐、洛阳、清远、黄冈、三亚、宜宾和抚顺。其中尤以阜阳三任中院院长和武汉两任中院院长“前腐后继”为典型。
落马后的中院院长
虽然关在看守所里,商丘中院前院长郑全成依然对自己的落马感到很不服气,他把这归咎于自己“运气不好”。
在郑州,《法制周报》记者巧遇一名曾经在许昌市看守所与郑全成同押一室的生意人,该人士绘声绘色地向记者描述说,在看守所里,郑全成已经完全放下了过去的厅级干部架子,成天和关在一起的疑犯称兄道弟,嘻嘻哈哈。而只要提到自己的案子,郑全成就认为,自己本是个清官,只是因为太倒霉,“搞错了对象”。
郑全成告诉“狱友”们,2005年间,河南商丘市一家公司与河南省某银行发生一起经济纠纷,因为朋友的介绍,他和这家公司的负责人见过几面,后来确实收了钱,就想“尽量帮一帮这家公司”,但没想到“把自己帮进了牢房里”,因为这起官司的另一方即银行方面的负责人后来调到纪委工作,遂将此事彻查。
有关此事,商丘方面的说法则更详细。该市公安局一位中层干部私下告诉记者,那起案子中,从事实和法律来看,法院理应判银行胜诉,在此过程中,银行方面也和商丘中院交涉过,但因为郑全成接受了当时公司一方的好处,因此铁了心要偏袒该方,以至于银行负责人亲自和郑全成交涉也未果。
这位公安局干部说,富有讽刺意味的是,这家银行负责人此后不久调任河南省纪委副书记,深受本案中司法腐败之害的这位副书记,终于可以依法依纪查处郑全成了。2007年5月,郑因涉嫌受贿被省纪委“双规”,两个月后被逮捕。根据指定管辖,许昌市检察院反贪局查办了此案,并将其移送下属长葛市检察院起诉。
前述与郑全成曾同押一室的人士亦称,郑在看守所期间,对自己的落马一直不服气,因为他认为自己仅仅在这个案件中收了好处,没想到碰到的对手太强硬,只能自认倒霉。
商丘市公安局那名中层说,郑全成不到50岁,平时为人做事还不错,没想到在一起案件中栽得这么深。这位警察认为,虽然很多人认为是郑全成运气不佳,但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品格有问题,因为如果真的是个清官,不管什么人的钱都不会收。(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次对郑的判刑也算是救了他,因为只要收了一次,以后就免不了二次、三次,如果他这次不发案,说不准到后来会因受贿太多落得个死刑。”
和郑全成一样,广东省清远市中院院长傅作庆的落马,也缘于其任职韶关中院副院长期间在一起案件中的受贿。
2000年,原告苏某向韶关中院申请执行被告深圳某建设公司所欠投资款1700余万元,韶关中院据此查封了建设公司的厂房,并委托深圳某拍卖行公司拍卖。广东某拍卖行总经理姚某获悉此信息后,找到傅作庆,要求由他的公司来拍卖,并承诺事成后与傅分享拍卖佣金。傅作庆随后指示撤销原拍卖委托,改由姚某公司进行拍卖。
被执行人得知韶关中院准备拍卖其厂房后,表示愿意一次性履行全部债务,请求停止拍卖,并将1000万元汇到了执行庭账户。这本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但傅作庆接到执行庭报告后,仍要求继续拍卖,致使该建设公司被迫以2800万元竞买回自己的厂房,姚某拍卖行因此获取了280万元的佣金,傅因此获得了拍卖公司的90万元“分成”。此次拍卖给该建设公司造成266万元的重大损失。
为掩盖被执行人在拍卖前已经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傅作庆还配合执行庭法官伪造司法文书,存入审判档案。
建设公司一些员工对此大为恼火,向有关部门层层举报了傅的行为。2007年6月7日,傅作庆因滥用职权、受贿等罪名,被判刑11年。
韶关市纪委办的一位干部告诉《法制周报》记者,在他的印象中,傅作庆平时还算是个“清官”,他曾多次在纪委的内部材料中看到有关傅拒贿的记录,但没想到他还是未能免除腐败的侵蚀。
前腐后继的动力源
在网上搜索一下“中级法院院长”和“腐败”两个关键词,搜索结果中最多的就是有关安徽阜阳中院三任院长和武汉中院两任院长前腐后继的记录。
资料显示,2006年,阜阳中院前后三任院长尚军、刘家义和张自民相继因腐败落网,这三任院长前后主政阜阳中院十多年,给阜阳的司法公正蒙上了至今难以消除的阴影。
事件发生后,安徽省委鉴于这三任院长都是阜阳本地提拔起来的干部,此后不敢再在当地提拔院长,就从省高院空降一人担任院长。
某中央媒体驻安徽记者站的负责人告诉《法制周报》记者,在过去十来年中,阜阳司法腐败的严重性几乎是个公开的秘密,人们甚至连谈论的兴趣都没有了。如果不是安徽省委、省政府领导中的官员出事拔出萝卜带出泥,阜阳中院的那几名腐败院长或许至今还在行使着生杀予夺大权和重大纠纷裁判权。
和阜阳中院一样,武汉中级法院前后两任院长的落马至今仍是当地的笑料谈资。
2007年9月14日,原武汉市中院院长周文轩因犯受贿罪被判刑10年,法院认定,周利用其担任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秘书长和武汉中院院长的职务之便,受贿金额折合人民币100万余元,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有人说,周文轩的出事给武汉人民造成了重大的心理挫伤,因为在此之前,武汉中院曾发生司法腐败窝案,包括时任常务副院长的柯昌信、副院长胡昌尤在内,该院13名法官被一锅端,案件还涉及44名行贿的律师。
上任之初,周亦曾高调声称反腐败,并出台了一些令人耳目一新的预防腐败措施。(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但事实上,此公还在当院长前,就有了腐败行为,并且将这一“习惯”带到了权力更大的中级法院院长任上。
有人认为,周文轩一方面反腐败一方面大行腐败,首先源于他自己的人生价值观。在武汉,不少人看到周喜欢出没于高级酒店宾馆,喜欢讲排场的他,自然成了金钱和物质的俘虏。
把法院拉上刑事被告席
如果说多数中院院长的腐败,还只是其个人或者少数群体的事情,那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杨志明则创造了中国司法史上的“奇迹;因为他的胡作非为,连这家中级法院本身也被以单位受贿罪推上了刑事被告人席。
辩护律师称,将司法机关作为刑事被告在国际上没有先例,一旦认定司法机关有罪,将无法行使审判职能,这不仅将对法院的社会形象形成负面影响,更会使我们的法律制度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此后,经过多次研究,检察机关撤回了对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单位受贿罪的指控,仅仅对院长杨志明等人提起公诉。
2007年2月15日,新疆昌吉州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志明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审判机关负主要责任的领导,违背法律赋予的职能,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超越职权,不正当履行职务,个人擅自决定收取巨额中介费用,将拍卖、作价业务指定给个别中介机构独揽,影响公平竞争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虽然这次乌铁中院侥幸逃脱了刑事指控,但业内人士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现在就有少数法院的负责人以集体受贿、小金库开支的方式收受当事人钱财,这种方式一方面容易使法院负责人得到内部的支持和同情,另一方面则更容易败坏整家法院的风气。
为什么是中级法院院长?
对于中级法院院长的腐败现象,业内人士认为,在当前监督机制不健全的环境下,是一种偶然中的“必然”。
根据我国《法官法》和法官等级制度的规定,中级法院院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同样的职位等级,在美国、英国等国家来看是广受社会尊敬的资深法官。但在中国,人们一提到中级法院院长,多数人的第一反应就是“有权的副厅级干部”。
根据我国三部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中级法院负责管辖辖区内重大的刑事、经济、民事和行政案件,还对基层法院的判决具有终审裁判权。
资深律师、广东国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枝桂告诉记者,中国的中级法院,可以说具有最广泛的权力。刑事上,它管辖一审死刑案件和无期徒刑案件,民事、经济方面,则对500万元以上不封顶的案件负责一审,行政上,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至中央政府部委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归中院一审。此外,在国家赔偿、执行、仲裁裁决、劳动争议等方面,中院也拥有最广泛的权力。
正在清华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广东知名律师王平聚则尖锐地指出,中国的中级法院一方面权力巨大,另一方面却是有效监督的缺位。“现在人大监督力度不够,人民群众的监督缺位。”
有鉴于当前中级法院院长的腐败现象,王平聚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议,其中包括:改革法院系统的单一直线体系,按案件性质划分法院机构体系,设立行政法院和死刑特别庭;在地级市设立巡回法院,适当削弱中级法院的权力;扩大法院的信息公开程度,将审判文书和执行文书法定全部公开;加强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作用。
王平聚还提议,要严格执行刑法中有关司法工作人员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以严厉的手段打击法官渎职和贿赂犯罪,以此遏制有关司法工作人员犯罪。

博主:奇闻从来不少,现在只是特别地多。法院院长受贿四十万,进了监狱还自认为清官一个,可见当今公务员对“清官”两字的理解程度、道德标准。那么假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全国排查一番,是不是政府就留不下几个人办事了呢?
以前只是听说交通厅厅长是一个前赴后继奔向法场的贪官俱乐部,原来中级法院院长成了一个奔向监狱的行列。监狱没有阻吓力,法场也还是没有,杀、关再多的人,还是无法吓阻澎湃的私欲。
因此,不引入权利制约机制、公权行使监督机制,总有一天会积重难反,执政党将何去何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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