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4日星期三

一名刑警队长的血泪控诉[转贴]

一名刑警队长的血泪控诉[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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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混沌d 加帖在 律师之窗   

我叫阳晓东,男,43岁,汉族,中共党员,潢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长,我因2008年3月以来举报基层公安机关违法犯罪,遭到被举报的公安机关和被举报人及涉案的犯罪分子联手陷害。他们动用党和国家的权利对我上网通缉、抄家,他们违反程序办案,公开大肆用假证据编织罪名图置我于死地,我的生命、我的家庭都处于十分危险之中,我只有向党的上级组织、向新闻媒体、向人民祈求伸出正义的手,我祈求我的血泪控诉能引起您们的关注:
一、我为什么要举报
(一)潢川县公安局2005年以来,由于党的组织涣散、政治松懈、“黑金”横行、“买官卖官”渎职犯罪屡屡发生,致使一个全国先进的公安局很快坠落到各项业务工作全省倒数(大河报6月13号报道过)
(二)党委成员划分势力范围,至少的两名以上党委成员已被检察机关或纪委或纪委查实犯罪,违法的个案没有得到处理,在干警中影响很坏。
(三)近二千万元公安办公经费,罚没收入开支不明。
(四)以公安局副局长邬晓辉为首的“警营恶势力”利用掌握的刑事侦察权养黑护黑,收受贿赂,私设小金库。
(五)邬晓辉已和潢川县当地恶势力溶为一体,他们采取铲除异己,利益均分的方式已成为当地一霸,邬晓辉仅在三环道就拥有4处房产,在黄国商贸城有两幢商铺,在潢川县南城沙河店有土地80亩;在弋阳路桥南头花园广场附近新建两幢7层28套住宅楼,其财产近1000万左右。
上述理由看出,潢川县公安局党委有单位犯罪嫌疑,主要领导玩忽职守,潢川县公安局副局长邬晓辉严重败坏公安机关形象,已坐大成势,必予打击,为此,我决定署实名向上级党委举报。
二、我举报到了哪些党的机关,又有哪些领导作了批示
(一)2008年3月30日上午10点,我在潢川县公安局纪委书纪彭峰办公室约见了潢川县公安局局长润道宏,政委胡宪成,明确告知他们就共性和个性的违法犯罪情况,我要实名举报,润道宏当时提出了一个条件:“能不能通过潢川县委或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别把事情搞大了”,同时,我也拒绝了给他们看材料。
(二)2008年3月30日上午11时30分,我找到了潢川县县委书记焦豫汝,反映了潢川县公安局队伍建设,渎职犯罪及邬晓辉个人违法犯罪的部分情况,焦豫汝书记说:一要实事求是,二是要通过正当程序反映。
(三)2008年3月31日下午3点,我得到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建国的接见,刘说有会议,安排李洪卫副检察长接待,我当时就把举报信《警徽下的罪恶》一文交给李洪卫副检察长,李说:你先去找一下高俊峰书记,看他咋安排,你自己也要注意安全。我提出公安机关应予回避。
(四)2008年3月31日下午5点钟,我得到了信阳市政法委书记高俊峰的接见,我陈述了我为什么举报的理由,并递交了《警徽下的罪恶》一文,高答应尽快安排调查,我提出调查中涉案的公安机关和个人依法回避。
(五)2008年4月2日上午10时,潢川县公安局纪委工作人员陈先宏通知我到潢川宾馆301房接受调查,当我到达301房时信阳市公安局纪委书记赵代江,副书记胡家斌,调查人员宋杰三人对我询问,期间责问我为什么举报,按照《刑诉法》规定,信阳市公安局纪委调查显然是有悖法律的。
(六) 2008年4月7日上午10时,我到潢川宾馆310房找到了胡家斌副书记提出:“为什么不调查举报信中列出的证人知情人?”“为什么举报的个案泄密”,胡当时回答说:“领导叫查哪一个就查哪一个”,这时,调查组已经查实了3月8日邬晓辉开赌场,暴力阻碍派出所执法私放违法人员一案,但没有对邬晓辉采取任何措施,其余九个个案都没有调查,传闻邬晓辉为摆平调查组花几十万元。
(七)2008年4月9日我鉴于信阳公安局纪委包庇邬晓辉给王铁书记写了封信,并附上《警徽下的罪恶》一文,王铁书记先后于3月底和4月中旬作出如下批示:一是“俊峰、长根难道潢川县公安局想当全国反面典型吗?!”一经查实,必须严惩,第二个批示是:长根(信阳市公安局局长)请严肃查处,相继、秦玉海厅长,孟建柱部长,新华社等领导批示都转到了信阳市公安局纪委,但信阳市公安局纪委既没有调查,也没有转到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受理。
(八)2008年4月10日上午10点,我找到了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晓明反映了举报经过,同时还找到了市院反渎职侦查处的张同志,提出要求检察分院 关注此案,依法受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县检察院甘书宽书记,周振晓科长都听了我的汇报并答应尽快给市院汇报。
(九)2008年6月21日,我看到我的举报根本没有任何人来调查,已查实的违法个案也没有得到处理,被举报人仍然继续违法,我决定找河南省纪律检察委员会,6月7日至6月13日,我通过在郑州的潢川县群工部部长姜厚强,在河南省信访局省纪委的接待窗口递交了《一个全国先进公安局的锐变》和《警徽下的罪恶》二封举报信,接待的张女士就是省纪委的工作人员,她答复立即反映给领导。6月19日我给张女士打电话联系,她说已给领导汇报过正在办理中,6月23日我又打电话联系省纪委接待窗口,一男同志说:是不是告一个公安局副局长的举报信?正在办理,您等着。但直至现在仍然没有任何组织来调查我所举报的案件,一个人民警察,一个***员在党内进行举报竟然无人问津。
三、我举报了哪些内容:
我的举报信均是署实名举报:
一是《警徽下的罪恶》
二是《一个全国先进公安局的锐变》
这两封举报信共涉及十六个个案。
(1)邬晓辉1998年派警车护送持枪杀人犯马斌一案。
(2)邬晓辉包庇恶势力主犯谢国利并受贿一案。
(3)邬晓辉包庇恶势力主犯李德生一案。
(4)邬晓辉在李兵非法拘禁一案受贿数万元。
(5)邬晓辉私开赌场,阻碍派出所执法,私放违法人员一案。
(6)邬晓辉压案不办,放纵违法犯罪一案。
(7)邬晓辉搞假破案,假追逃,骗取巨额财政经费案。
(8)邬晓辉在2006至2008年度非法罚没300多万元并私设小金库等。
(9)邬晓辉包庇其弟邬晓杰犯罪并抢包工程案。
(10)邬晓辉在苏国军重伤案中,通过邬晓杰收受贿赂50000元一案。
(11)邬晓辉包庇其弟邬晓杰赌场放高利贷,逼死人命案。
(12)潢川县公安局等四例渎职案及千万办公经费开支不明。
我举报的上述内容涉及到了潢川县公安局副局长邬晓辉个人违法犯罪,涉及了基层公安机关弄虚作假,误导上级决策,涉及基层公安机关队伍管理混乱渎职案件频发,触动了涉案公安机关和某些个人的非法利益,同时,被举报人利用金钱控制了一些负有职责的党政机关,公理何在?法理何在?党性何在?
四、打击报复我的原因有哪些?
我认为有如下原因:
(1)我的举报揭露了个别公安机关的黑幕。
(2)我举报的犯罪人邬晓辉是信阳市公安局拟提拔的对象,邬晓辉为了提升大肆行贿,反而为有关领导对他庇护提供了非法利益纽带,查邬晓辉即触动了他们的神经。
(3)我的举报及潢川县近千万元办公经费被挥霍,同样触及了个别公安机关领导的非法利益。
(4)只要想办法对我治罪,封口是最好办法。
(5)我举报涉及众多社会上犯罪人员,他们因和公安机关个别领导的非法利益关系而结盟,为了互保而不惜作假案对我陷害报复。
五、被举报的公安机关和个人采取了哪些手段对我打击报复?
(一)是先以“莫须有”对我采取“双规”措施
2008年7月25日夜10时许,潢川县公安局政办室主任武景成到我家通知我到党委会议室去谈话,我到后,有信阳市纪委一室副主任周启新,信阳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胡家斌,潢川县公安局局长润道宏,政委胡宪成等在场,信阳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胡家斌先对邬晓辉一案谈了几点,一是邬晓辉3月8日违纪一案已查清,建议对邬晓辉记大过处分,二是领导说为了稳定其他案件暂时挂起来不查。我当时说:依据《刑诉法》信阳市公安局纪委应向检查机关移交案件。这时突然冲进来10余名武警和市局工作人员将我团团围住,市纪委周启新站起来说:“根据群众举报和领导签字决定对你双规”。我当即驳斥到:“一是我的级别应属潢川县纪委管辖。二是我3月以来署名举报到市纪委,省纪委,你们这是打击举报人。三是以什么理由和事实双规我?”周启新主任说:“我们以后让事实说话,我确实不知道你是举报人,我也没听市公安局纪委汇报过,更没有看到你的举报材料。”为此,我拒绝在双规决定书上签字。当夜凌晨一时他们用车把我拉到几百公里以外的一幢楼里,搜去我身上所有物品和皮带,不提供任何生活用品,派10余名武警24小时看守。从7月25日夜关进去到我8月1日早晨逃走,没有一个工作人员对我询问和调查。7月26日我对市纪委写了八点要求:
一是要求市纪委独立办案或邀请检察机关参与。
二是要求被举报的潢川县公安局,信阳市公安局纪委潢川县公安局副局长邬晓辉应当回避对我调查。
三是市纪委应对我举报的有关事实予以核实,依据《党章》和《中国***检查条例》对举报人权利予以维护。
四是市纪委应立即对涉案的机关和被举报人邬晓辉立案调查并停职。
五是调查的机关应明确为市纪委和检察院。
六是我举报信中所涉及的警官不得参与对我的调查。
七是我要求看我的立案理由和通知书。
八是对我的家人提供安全保障。
这八点要求我都是书面的并亲手交给了周启新主任。
2008年7月28日下午四点,市纪委周启新主任和一位姓徐的工作人员来到房间,周对我宣布:你举报邬晓辉和潢川县公安局的材料,市委领导很重视,并已对邬晓辉立案。其他要求暂不答复。然而我发现调查人员仍是被举报机关的工作人员,8月1日我决定逃走向新闻媒体和更上一级党委反映情况。
8月1日上午6时30分我逃离双规场所。
(二)违反《刑诉法》对我上网通辑,被举报人邬晓辉组织人员对我住宅,办公场所进行搜查:
(1)8月2日下午四时,被举报人邬晓辉组织了对我住宅,办公场所的搜查。
(2)8月2日下午6时,他们在我的办公室搜出了公安局给我配发的64式手枪子弹。
(3)8月2日由被举报人邬晓辉及被举报的涉案警官办理对我通辑上网,立案单位是潢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被举报人邬晓辉分管刑侦工作,正所谓被举报人邬晓辉正办我的案件。
(4)8月3日邬晓辉派举报所涉及的警官对我进行调查取证。
(5)8月3日下午3时,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胡家斌,被举报人邬晓辉主持了潢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全体会议,由邬晓辉亲自布署对我调查,会议内容有三条:一是动员全体刑警对阳晓东违法违纪事实进行揭发。二是凡主动能揭发阳晓东队长的个人违法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只要能揭发阳晓东就算立功表现。逼迫干警作假证。
这就是发生在我们***领导下的公安机关里面骇人听闻的打击陷害,被举报的公安机关和被举报人邬晓辉及涉案的公安机关采取法律手段,组织手段,行政命令手段,恐吓,唆使干警对我作假证,这也严重违反了《刑法》《刑诉法》《宪法》这本身就是犯罪。
(6)对我上网通缉的三个理由没有一个理由是合法的,这三个理由是:
1、包庇犯罪嫌疑人李清海。
2、私藏弹药。
3、双规期间脱逃。
说明1:李清海故意杀人一案是1998年的案件,代号为“4.28”涉枪杀人案,为获取证据破案,我和犯罪分子斗智斗勇,并使用多名线人获取信息,去伪存真,当时机成熟后,我利用线人提供的情况,带领侦查员周晶,赵金志等多人在潢川县城关航空路“北京饭店”二楼,亲自将李清海抓获,为获取更多证据,我利用线人洪**,谢**又将李清海一案王成志等多名成员抓获,成功破获此案,我们逮捕书上认定李清海为主犯,列为第一被告,此案破获后,专案组立集体三等功,潢川县公安局为“4.28”案件破获专门发了简报。难道我为了获取证据破案所采取的侦查策略也算犯罪吗?!难道我亲自获取证据,亲自收集信息亲自抓获李清海也是犯罪吗?!难道李清海对公安人员的报复也成为我犯罪的理由了吗?!利用李清海一案作为对我通缉上网的理由,这本身就说明了公安机关内部和黑帮相勾结,打击陷害真正的人民警察。且这一案件2002年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梁高峰处长亲自来调查过。
说明2:关于私藏弹药:我是一名现职刑警,我已配枪20多年了,我历年配发的弹药没消耗完结余后放存在办公室里怎么能算私藏呢?!
办公室属于什么场所?
说明3:关于双规期间脱逃,双规是党纪措施,不是法律措施,我双规期间脱逃并没有触犯《刑法》,怎么能作为涉嫌犯罪的理由呢?!
从上述说明来看,对我“双规”或采取“上网通缉”都是在没有掌握任何违法违纪的事实前提下进行的,所有形成材料的时间也都在这两个措施以后,为什么不惜违反党纪,违反法律来限制我人身自由,其中重要一点,就是怕我控告到更上一级党委,新闻媒体。
(7)为了寻找我工作上的差错作为打击报复的理由,8月3日以来,邬晓辉开会布置清查我任刑警队长以来所有账目,清查我任刑警大队长以来所有刑事案件,我在想,这种失控的,违法的状态,难道当地党委检察机关都可以熟视无睹吗?!
六、对我和我家庭造成巨大伤害
我入警以来,一直战斗在一线上,两次荣立二等功,六次荣立三等功,荣获“河南省优秀人民警察”等多种荣誉称号,我出生入死的事迹在我工作的土地上广为传颂。
1999年我因破案未归耽误了为我父亲抢救,父亲犯有严重心脏病,老父亲手拿着求救电话拨打我的手机未通时,与世长辞。
2007年我母亲癌症正准备上手术台我闻知命案,立即回到岗位上。
从1982年入警到2006年每年除夕我都是在岗位上,为对付犯罪分子的恐吓,威胁我把孩子送到外地上学!
我想不到我作为一个***员,说了句实话就遭至灭顶之灾!
我想不到我一生出生入死,为了***的事业换来的是这样的回报!
我想不到执行法律的人和机关怎么可以公然违反法律!
我想不到文化大革命的一切残酷做法今天又在潢川县 公安局重演!
我的家人精神上名誉上受到巨大伤害,如此做法就是要逼举报人家破人亡!
因此,我已作好死的准备,即使死也要把真话说出来!
七、我的要求:
我想:我不是我自己,我的政治命运也不是自己的,而是属于那些平凡的人民警察的,他们没有能写下来,说出来,但是,我要呐喊出来,我要以一个***员,一个人民警察的良心来说真话,我强烈要求上级党委就我举报的案例进行调查,我强烈要求撤销对我的非法指控和上网通缉!如果依照《刑诉法》规定办理及依法执行回避制度,我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主动到人民检察院。

控诉人:阳晓东
2008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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