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4日星期三

財產來源不明罪

財產來源不明罪

內 地 有 「 巨 額 財 產 來 源 不 明 罪 」 , 是 針 對 各 級 官 員 的 , 原 本 判 五 年 , 擬 增 至 十 年 , 最 近 引 起 一 些 爭 議 。

一 方 說 , 這 樣 量 刑 太 便 宜 了 貪 官 。 來 源 不 明 的 財 產 超 過 一 千 萬 , 也 只 是 判 刑 五 年 ,而 貪 污 十 萬 就 要 判 十 年 , 只 要 貪 官 死 不 承 認 貪 污 , 他 的 巨 額 財 產 就 變 成 「 來 源 不 明」 , 這 樣 他 就 像 擁 有 「 護 身 符 」 , 可 以 得 到 減 刑 。 再 說 , 天 底 下 有 甚 麼 人 會 對 自 己巨 額 財 產 的 來 源 「 不 明 白 」 ?

另 一 方 說 , 現 實 中 貪 污 案 司 法 查 處 難 度 很大 , 因 為 賄 賂 雙 方 只 要 一 方 不 開 口 , 就 很 難 把 貪 官 繩 之 以 法 。 另 外 , 「 無 罪 推 定 」和 「 沉 默 權 」 都 是 現 代 法 治 的 基 本 理 念 , 理 應 得 到 重 視 。

新 加 坡 是 將 「財 產 來 源 不 明 」 視 為 貪 污 所 得 , 而 印 度 、 文 萊 等 國 家 , 也 以 賄 賂 罪 處 治 。 歐 美 國 家同 類 罪 行 一 般 量 刑 也 不 重 , 但 人 家 有 嚴 格 的 財 產 申 報 制 度 , 再 配 合 稅 收 、 審 計 等 制度 , 貪 官 不 容 易 掩 蓋 巨 額 財 產 的 來 源 。

香 港 也 有 「 公 務 員 財 產 來 源 不 明 罪 」 , 規 定 除 非 公 務 員 能 為 自 己 的 財 產 向 法 庭 作 出 圓 滿 解 釋 , 否 則 即 屬 犯 罪 。

假 設 某 一 官 員 在 位 時 , 與 大 商 家 有 利 益 輸 送 , 雙 方 協 議 商 家 必 須 在 官 員 退 休 後 , 以高 薪 聘 用 的 方 法 回 報 , 如 此 轉 折 的 交 易 行 為 , 既 沒 有 金 錢 檯 底 過 數 , 又 不 涉 財 產 來源 不 明 , 那 應 該 如 何 處 置 呢 ? 說 他 們 有 賄 賂 行 為 , 實 在 沒 有 證 據 ; 說 沒 有 違 法 , 又分 明 有 利 益 交 換 。 唯 一 辦 法 , 便 是 對 高 官 退 休 後 再 就 業 作 出 嚴 格 規 限 。

打 擊 貪 腐 實 在 是 一 件 很 複 雜 的 事 , 既 要 維 護 公 義 , 又 要 保 障 人 權 , 立 法 要 嚴 密 , 執 法 要 公 正 , 而 道 高 一 尺 魔 高 一 丈 , 正 邪 交 手 , 勝 負 未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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