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网络谣言须有法治思维
湖北日报讯 李思辉
日前,因发布“狼牙山五壮士欺压当地村民”微博,而被拘留和处罚的男子张广红,将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告上法庭。昨日上午,越秀区法院公开审理该案。(12月12日《南方都市报》)
今年9月广州越秀警方对张广红进行行政拘留,原因是“利用网络散布谣言”,“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狼牙山五壮士的事迹众所熟知,网友发布另类版本实当慎之又慎。但单凭此事就出警拘人是否合适呢?当事人张广红已提出诉讼,自有法院裁定。
值得引起思索的是,打击网络谣言如何依法行事。打击网络谣言是必要的,它对于涤荡恶意造谣传谣行为、维护社会秩序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它也必须有一个度,这
个“度”就是依法依规。打击违法犯罪要执法必严,更要“有法必依”,即严格按照《刑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办案,既不姑
息纵容,也不“为了反谣言而反谣言”,以防造成对公民权益和法治信仰的误伤。
道理并不晦涩,但是一些地方官员,为了在打击谣言专项行动中“积极表现”,却未必都能按道理出牌。甘肃初中生杨辉就因为在网络空间对警方不作为进行了几句
批评,就被拘留,引来牢狱之灾;河北清河县一位网民在网上发言:“听说娄庄发生命案了,有谁知道真相吗?”仅此一问,就被民警拘留,这些显然是小题大做
了。谣言之恶有大小之别,小恶只应受到道德谴责即可,大恶触及法律底线才可追究法律责任。如果某种行为根本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或虽有一定危害,但情节轻
微危害不大,同样不宜轻言追究。否则就可能浪费执法资源、导致人人噤若寒蝉,这绝不是民主社会应有的生态。
在打击网络谣言过程中,警方必须慎用权力。严格按照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司法解释对网络谣言定性,对于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或危害较小的传播不实、不当信息者,以警示教育为主,不宜动辄出警抓人,以防相应罪名被滥用。
昔日,子产不毁乡校,是因为他明白公共管理必须疏通江湖与庙堂的沟通渠道。今天,我们强调要“创造条件让民众监督政府”,也是要竭力捍卫公民说话的权利。
一个文明进步的社会需要包容“异质思维”,遵循法律底线,否则它就可能陷入“莫谈国事”的沉闷之中,缺乏应有的社会活力。
发“狼牙山五壮士”微博被拘 男子状告穗公安局越秀分局
2013/12/12 08:32:46来源:南方都市报电子版作者:陈万如
南都讯 记者陈万如 通讯员岳岩 发布“狼牙山五壮士”欺压当地村民微博的男子张广红,因不服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就该事件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本报8月31日曾报道),将该局告上法庭。昨日上午,越秀区法院公开审理该案。
今年8月27日0时15分,张广红在新浪微博上发布一条关于“狼牙山五壮士”用枪欺压当地村民等内容的微博,该微博后被转发2500余次,评论达
300余条。8月29日,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拘传张广红,并于8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发布关于“狼牙山五壮士”的相关谣言,虚构事
实扰乱公共秩序,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七日、收缴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
张广红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于11月13日向越秀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返还笔记本电脑,并索赔688元。
昨日的公开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广红称被告以其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对其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该博文是源自“老师袁腾飞”的微博,不是他本人的原创
微博,且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发布的内容是不真实的、社会公共秩序因该微博而混乱。原告律师就史实的真实性向公安局代理人提出一连串问题,质疑称:“公
安是不是根据小学生课本来认定事实?”
“‘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事迹深入人心脍炙人口,是民族精神的象征”,广州公安部门答辩称,并称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显示张广红利用其本人的新浪微博和腾讯微博,发布关于“狼牙山五壮士”的谣言帖子,歪曲革命先烈的形象,与众所周知的“狼牙山五壮士”
事迹的历史事实不符,在网络上造成不良影响。
此外,原告律师还表示,公安部门在行政拘留张广红时,未通知其家属,不符合法定程序。公安部门则回应,已通过邮件快递方式通知,但当庭未出示邮件的签收证明。
庭审中,律师全程为坐在原告席上的张广红答辩,后者唯一一次开口是在最后陈述时,说了一句“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庭审内容
原告:博文不是我本人的原创微博,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内容是不真实的、社会公共秩序因该微博而混乱。公安是不是根据小学生课本来认定事实?
被告(广州公安部门):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显示原告利用其本人的新浪微博和腾讯微博,发布关于“狼牙山五壮士”的谣言帖子,歪曲革命先烈的形象,与众所周知的“狼牙山五壮士”事迹的历史事实不符,在网络上造成不良影响。
另外各地多家媒体、网站报道此案件,基本都转载自这两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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