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4日星期三

蒋中正文集(131)2013-11-17 04:49:38

為史迪威不堪負委任之責致
赫爾利將軍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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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七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三十三年
版面原件:第295頁,第296頁
〔第295頁〕
——中華民國三十三年十月九日——
中國軍事情形,羅斯福總統之所聞者,自皆出於史迪威之報告。因此餘對史迪威不能再有信心之情形,自不能為羅斯福總統所明悉。今特概括言之;史迪威規 復緬甸之主張與餘一致,北緬作戰關係中國國際通路,餘自寄予甚大希望。但敵人在彼,業已據有優勢之地形與交通線,故餘以為如欲我軍得有戰略上之優勢,必須 南緬有雙棲作戰之夾攻,方足牽制敵人之抵抗力。餘迭次誥誡史迪威,謂北緬有限制性之戰事,不特代價過大,且有危險,此意餘在開羅會議時,即曾面告羅斯福總 統。開羅會議中,英美夾攻南北緬之戰略已有成約,不幸在餘離開開羅之後,此約即告廢棄。其後史迪威來謁,意欲不問夾攻有無,仍從事於北緬有限制性之戰爭。 餘又告以危險,且告以將中國有限之資源在今日危機百出之下,輕於一擲,實覺得不償失。史迪威對餘警戒絕不置意,且謂餘之態度將啟盟邦以「中國不肯貢獻所 能」之懷疑。餘不得已,始允將美式裝備之中國「駐印軍」交其使用,但已明告,謂此係伊所能使用之全部兵力。不久,餘之警告完全實現,緬甸戰事一屆困難,史 迪威即向餘施用種種壓力,要求增兵。五月初北緬一戰,將中國所有儲積之裝備一概用盡,同時又將應行空運來華之噸位佔去,以致中國境內其他之軍事供應概受影 響。直到六月,始補復一月份之供應。正如餘所預料,日本乘我北緬出兵之時,對於豫湘〔第296頁〕兩省猛加攻擊,中國國內各戰場,因北緬作戰之故,既乏軍 械之補充,又缺駝峰空運之接濟,而其所受之日軍壓力,更六倍於北緬所遭遇。北緬一部之勝利,實不足以抵中國東戰場之損失。然史迪威對於東戰場毫不為意,當 各該地危急時,史迪威把持其可以移撥之租借軍火,不許用於東戰場之作戰,以致在今年六月以前,中國軍隊除遠征軍外,從未在中國租借法案中,得到一槍一砲。 六月以後,史迪威來渝,經晤商後雖曾稍發軍火,而日軍已盡達其軍事所預期之目的矣。總計起來,中國軍隊在此期內,除遠征軍外,只收到山砲六十尊,坦克槍三 二○枝,臼砲五○六尊。質言之,攻下密支那,失卻東戰場,此種重大責任,史迪威不能逃避。無論史迪威為人若何,彼既為我所任命,自應得我之信任,而照我觀 察,史迪威實不堪負此重要而複雜之責任!羅斯福總統來電謂中國情勢如此頹敗,美政府不願再派軍官統率中國軍隊,致招責任。此點非餘所能瞭解。第一無論事實 變化如何,餘總不應避免責任,史迪威之過錯,餘仍當負責,因餘總是過信他人督勸而委任之也。第二中國戰場並不如羅斯福總統所料之險惡,憑餘之經驗與平日對 日軍之衡量,中國戰場雖敗,中國戰事當未敗衄,餘深信史迪威召回之後,羅斯福總統如另派一適當之人選前來繼任,吾人必能合作,挽回頹勢,對於最後勝利,盡 其有效之貢獻。
致美國羅斯福總統重申請調回史迪威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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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七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三十三年
版面原件:第297頁
〔第297頁〕
——中華民國三十三年十月九日——
十月六日接讀尊電,無任感慨!閣下所提關於中國全線軍隊,或緬甸與雲南局部軍隊由餘委任美國將領之指揮以及其他各種之建議,餘固無不樂予接受,但其 人選務須能與中國誠懇合作,而得餘之信任者,此為必不可少之條件。九月二十五日之備忘錄中,餘已詳述史迪威將軍顯然缺乏上項必要之條件,故餘不能再授彼以 指揮之權,當荷閣下諒解。在餘之立場,既歸餘指揮之將領,必須得餘之信任及能合作者,是以餘之主張,前後始終一致,而並無改變。今餘仍本初衷,即請閣下調 回史將軍,而另派勝此重任之將領來華以替代之,則餘深信閣下之主張,當能切實推行無阻也。餘不得不一再聲明,閣下與餘之主張,實乃完全一致。閣下對華之友 誼及熱忱之援助,餘尤為感激,但以餘對國家非常之責任,餘不能明知故犯,將關於國家如此重大之職責,委諸不堪勝任之將領。因實況之迫切,餘不得不作此呼 籲。此外餘已與赫爾利將軍詳細商談,並以此電文簡單,託其於必要時補充未盡之意,鑑於戰局之需要,餘至盼閣下早日決定。
手示青年軍編練總監羅卓英
政治部主任蔣經國政治工作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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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七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三十三年
版面原件:第298頁,第299頁
〔第298頁〕
——中華民國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政治工作要領,除屢次講話各點,皆應力求具體實行以外,尚有以下各點,應加注意,特予補充如下:?最初政治工作與實際生活,首先應?重於文化與藝術 之宣傳與表現,先使一般青年,對軍隊生活發生興趣,勿使其有枯燥無味之感。而科學運動與宣傳,亦應時時注重,要使一般青年,知道軍隊一切,皆須以科學為基 礎,軍隊技術、生活、紀律,必須本於科學,而後這個軍隊,纔能成為現代化的軍隊。?青年遠征軍士兵入伍之初,政工人員應負責登記其履歷,與專科技術及其程 度,再加以分類統計,必須於入伍一個月以內,所有全體士兵之專技長才,以及其出身與家庭狀況,皆能切實明瞭。而專科學生之技術程度,更應詳報,以便一月後 基本教練完畢時,即可分科選用。例如最急需之汽車駕駛員,無線、有線電通信人員之訓練,至少要各有五千至一萬人之數,分發補充,此皆應由青年遠征軍士兵內 挑選者也。?政工人員最應注重者,為通信工具與宣傳技術,而宣傳功效,先要求其廣大,更要求其迅速,此為宣傳之要領。故必須特別掌握通信與交通工具,並須 對此等工具,政工主任負責自己保護與管理〔第299頁〕,勿使之發生故障,或稍有遺失。總之每師政治部,必須有大、小無線電機各一架,並備有卡車一輛,不 僅為宣傳,且為救護與協助軍隊急迫之用。?政工人員,一面須宣傳消息,一面亦須特別注重軍中保守秘密,勿使稍有洩漏,尤其電報密本,更應另備數種密碼,以 為特別或普通之用。總政治部與各師政治部,至少每日應通話或通報一次,使各師之情形,時時皆能明瞭與處置也。各師政治部對其所屬之各團政工指導員,各團政 工指導員對其所屬各連指導員之工作指導與報告,亦必須每日定時會報研究,或在戰時上、下午皆有定時通報、通話之規定。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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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中央組織部中央團部政治部三項重要工作
美國羅斯福總統逝世唁電
為解決外蒙問題致莫斯科宋子文院長電
指示莫斯科宋子文院長處理外蒙問題方針電
電何應欽總司令指示處理日軍投降事項
電復美國杜魯門總統同意日本政府請求投降與其聯名答覆所擬覆文稿亦表同意
令淪陷區各地下軍及各地偽軍應就現駐地點維持治安保護人民不得擅自行動
電令十八集團軍總司令朱德應就原地駐防待命
以何應欽總司令負責處理在中國戰區內之全部敵軍投降事宜
盟軍中國戰區最高統帥授予日軍投降第一號備忘錄
電復杜魯門總統洽商香港受降事宜
電何應欽總司令指示日軍未履行投降條款前之處置
對日軍發佈第一號命令正式受降
電迪化朱紹良司令長官並轉吳忠信主席告以處理新疆局勢要在軍民主管堅忍鎮靜
電請美軍報紙轉致美軍來華作戰之謝忱
電華盛頓魏道明大使告以我國對朝鮮之政策並囑與美國政府切商
致美國赫爾利大使備忘錄對艾其遜謝偉志協助麥帥決定遠東政策表示我國態度
自記「中共」歷年之罪行
致南京何應欽總司令等糾正接收人員生活行為電
手示東北行營熊式輝主任對俄交涉方針
手示東北外交特派員蔣經國指示解決東北問題方案
電美國杜魯門總統告以蘇聯阻撓我政府接收東北已構成東亞和平重大威脅亟需中美雙方積極協調以防止其繼續惡化
為蘇俄及中共破壞美國及中國之接收事致美國總統杜魯門電
指示中央組織部中央團部政治部
三項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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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七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
版面原件:第300頁
〔第300頁〕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必須黨、政、軍各級革命幹部注意吸收工業工程界之優秀人才,並與之密切配合,以建設現代國防。?必使志願從軍之知識青年,注意農村工作,並扶助農民,且與之結合,以推行地方自治與建設新社會。?必使理論與行動相配合,以實現三民主義。
美國羅斯福總統逝世唁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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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七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
版面原件:第301頁
〔第301頁〕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四月十二日——
馬歇爾總長勛鑒:羅斯福總統逝世,余及我全體軍民均不勝痛悼。羅總統以偉大卓越之精神,促使反侵略戰爭步步接近勝利,今不及親見大功之告成,遽爾溘 逝,想閣下及貴國英勇之戰士,同深悲惋。我中國軍民為表示對此偉大人物之崇敬,自必格外黽勉努力奮鬥,以促吾人共同敵人之崩潰,而完成羅總統未竟之遺志, 謹電致唁。
為解決外蒙問題致莫斯科宋子文院長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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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七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
版面原件:第302頁,第303頁
〔第302頁〕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七月七日——
魚冬電諒達,此次我國之所以允外蒙戰後獨立者,實為作最大之犧牲,亦表示對蘇作最大之誠意,以外蒙為中蘇關係最大之癥結所在。如果此一癥結既除,而 我之要求目的仍不能達到,則不僅犧牲毫無代價,而且今後必增二國之惡果,東方更多糾紛矣,務望注意我之要求之主目的:一、為東三省領土主權及行政之完整。 二、蘇聯今後不再支持中共與新疆之匪亂,此乃為我方要求之交換條件也。惟蘇聯對支持中共及新疆匪亂,在普通外交談判中,決不肯自承者,我與之談判,彼必躲 閃,談之恐不出空洞籠統之故套,如此則我對蘇所要求之答覆為具體,而蘇對我所要求之答覆為抽像,乃即我方最大之失敗,故對蘇不支持中共與新疆匪亂必須剴切 明白毫無隱飾與之談判,而得有具體之結果,否則應作斷然中止談判之準備也。談判中止之時機,可以以下兩點為標準:一、蘇聯對我之要求不肯為具體之談判時; 二、蘇肯具體談判而不能達到我要求之目的時。又所謂外蒙,只能以原疆界我國地圖為準,不能以蘇聯自造之地圖作根據,例如阿爾泰山全山脈舊屬新疆境域而今蘇 聯地圖則劃為外蒙矣。請特加註意。(午虞)又電:外蒙問題實為中蘇二國關係之癥結所在,中國今願以極大犧牲與示以最大之誠意而求得中蘇關係有一根本之解 決,以期掃除今後一切之糾紛與不快,而望中蘇能得徹底之合作,以完成我 總理在日〔第303頁〕之遺志,惟望蘇聯亦能瞭解余之誠意與志願,對我國所要求之兩點,即東北領土主權及行政之完整,與對中共及新疆變亂不再作任何之支 援,能下決心作具體之答覆,期得二國久遠與根本之合作也。(午陽)
指示莫斯科宋子文院長處理
外蒙問題方針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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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七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
版面原件:第304頁,第305頁
〔第304頁〕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七月十一日——
(甲)外蒙問題可改照來電(午佳)於戰後以適當方式宣佈。(乙)關於旅順、大連及鐵路問題:(1)旅順軍港由中蘇兩國在同盟期間共同使用,對於純粹 軍用部份,委託蘇聯管理,但行政權則屬於中國。又為中蘇兩國共同使用旅順軍港,在同盟期內組設一中蘇兩國軍事委員會。(2)大連必須為純粹自由港,其行政 權必須屬於中國,至倉庫運輸等事,可用商業方式酌定辦法。(3)中東南滿鐵路之所有權完全屬於中國,但允蘇聯在同盟期間共同經營,惟其鐵路警察權應絕對屬 於中國。(丙)中蘇互助同盟期限可定為三十年。(丁)下列三點應特別注意,並向蘇方說明:(子)十九號(午佳)電(甲)七項所謂旅大以外之區域中國所派主 要行政人員應得蘇聯同意一節,中國決不能承認,(丑)同電(乙)項所稱中東南滿路蘇聯恢復權益包括一切產業等,此所云產業應以機車車輛工業機廠建築物為 限,至土地當然應歸中國所有,而帝俄時代之在鐵路沿線所開發之小煤礦及已開發之森林亦不應包括在內。(寅)史達林前對兄已面允鐵路在平時不運兵。但十九號 (午佳)來電彼方條件(甲)四項有蘇聯有權派陸海空軍駐紮,此點前後有出入,如其再要求時,應重申平時鐵路不能運兵之原則。(戊)關於中共問題,蘇方所為 之承諾,應商請其列入談話紀錄,或其他書面中並宜明白聲明,不僅不能供給武器,即在宣傳經濟與〔第305頁〕交通各方面,蘇方亦不得與中共以支援。(己) 訂約以後,蘇方應宣言保證尊重我東北領土主權與行政之完整。以上各點,請兄盡力折衝並權宜辦理,倘非萬不得已,希勿輕予變更遷就為要。
電何應欽總司令指示處理日軍投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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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七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
版面原件:第306頁
〔第306頁〕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日——
(一)敵已無條件投降。(二)同時令敵駐華最高指揮官轉飭所部,即就現態勢停止一切軍事行動,不得破壞物資、交通,擾亂治安秩序,聽候所在地中華民 國陸軍總司令或戰區長官之處置,並限二十四小時內答覆。(三)各戰區應注意下列各項:(甲)對敵可能之抵抗的阻擾,應有應戰準備。(乙)並應警告轄區以內 敵軍,不得向我已指定之軍事長官以外任何人投降繳械。(丙)對封鎖地偽軍應策動反正,並迅即確保聯絡掌握,令其先期包圍集中之敵,先期控制敵軍撤離後之要 點要線,以待國軍到達。(丁)對投降之敵軍及俘虜,不得危害,並剴切通令所屬官兵。(戊)各戰區除以主力挺進解除敵軍武裝外,應酌留必要部隊維持當地治 安。(己)國軍之整編,得由各戰區長官斟酌狀況暫緩實施。(四)該總司令對敵後各要點、要線之挺進佔領,及令敵軍分區集結、監視、繳械辦法,仰即日擬具詳 細計劃呈核。
電復美國杜魯門總統同意對日本政府
請求投降與其聯名答覆所擬覆文稿亦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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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七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
版面原件:第307頁
〔第307頁〕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一日——
關於日本政府接受波茨坦公告事,余同意各條,並與閣下聯名答覆日本政府,余尤同意天皇及日本高級將領必須簽署投降條款及發佈命令以使投降生效之條件,對於日本最後政府方式,應依照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志之條件,余亦同意,此固為餘數年來所主張之條件也。
令淪陷區各地下軍及各地偽軍應就現駐地點
維持治安保護人民不得擅自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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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七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
版面原件:第308頁
〔第308頁〕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一日——
日本政府於十日晚八時,已向中、英、美、蘇盟國聲明投降,我淪陷區各地下軍及各地偽軍,應就現駐地點,負責維持地方治安,保護人民,各偽軍尤應乘機贖罪,努力自新,非本委員長命令,不得擅自移動駐地,並不得受未經本委員長許可之收編,仰各凜遵為要。此令。
電令第十八集團軍總司令朱德
應就原地駐防待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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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七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
版面原件:第309頁
〔第309頁〕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一日——
延安第十八集團軍朱總司令、彭副總司令:現在日本已正式宣告向四大盟國投降,關於盟邦受降各項問題,正在交換意見,即將作最後決定。本委員長經電令 部隊一律聽候本會命令,根據盟邦協議執行受降之一切決定。所有該集團軍所屬各部隊,應就原地駐防待命;在各戰區作戰地境內之部隊,並應接受各該戰區司令長 官之管轄。政府對於敵軍之繳械、敵俘之收容、偽軍之處理及收復地區秩序之恢復、政權之行使等事項,均已統籌決定,分令實施。為維護國家命令之尊嚴,恪守盟 邦共同之規定,各部隊勿再擅自行動為要!除分令外;希即嚴飭所部一體遵照。
以何應欽總司令負責處理在中國戰區內
之全部敵軍投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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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七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
版面原件:第310頁,第311頁
〔第310頁〕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八日——
以何應欽總司令負責處理在中國戰區內之全部敵軍投降事宜。並明確規定十二項任務如下:
(一)承本委員長之命,處理在中國戰區內之全部敵軍投降事宜。
(二)指導各戰區、各方面軍,分區分期辦理一切接收敵軍投降之實施  事宜。
(三)秉承本委員長之意旨,對中國戰區內之敵軍最高指揮官發佈一切命令。
(四)秉承本委員長之指示,與中國戰區美軍人員密切合作,辦理美軍佔領區、盟軍聯合佔領區交防接防敵軍投降後之處理。
(五)指導收復區內難民救濟、交通通訊運輸之恢復諸事宜。
(六)指導各戰區、各方面軍,分區分期辦理接收偽軍投誠、編遣及剿辦不聽命令之偽軍事宜。
(七)負責迅速處置南京偽組織政府,恢復南京及其附近之秩序,敬待國民政府還都。
(八)在辦理接受敵軍投降期間,秉承本委員長之指示,調動部隊,佔領中國戰區內各軍事、政治、經〔第311頁〕濟、交通要點及要港,構成處理敵軍及恢復全般秩序之有利態勢。
(九)對於非經政府指定之受降部隊,如有擅自接受敵軍投降,企圖擾亂我受降計畫者,得呈請本委員長下令懲罰之。
(十)敵軍應對本委員長所指定之部隊投降,如對非指定之部隊而擅自向其投降或讓防,或於投降期間不遵我軍命令實施者,得由陸軍總司令下令以武力制裁之,並對不遵命令之敵軍部隊長,或敵軍最高指揮官,直接予以處置。
(十一)指導監督並得全權處理收復區內一切黨政各事務。
(十二)指揮各戰區所有向收復區挺進及原在收復區各部隊;但各戰區在後方留防部隊,仍歸各戰區秉承本會之指示指揮之。
盟軍中國戰區最高統帥授予日軍投降
第一號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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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七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
版面原件:第312頁,第313頁,第314頁
〔第312頁〕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日軍駐華最高指揮官岡村寧次遵派之乞降專使總參謀副長今井武夫等飛抵芷江,當由陸軍總部參謀長蕭毅肅召晤,並代表何應欽總司令授予第一號備忘錄,其 中指示關於我方受降之主要規定,計有:「(一)本人奉中國戰區最高統帥特級上將 蔣中正之命令,接收在中華民國(遼寧、吉林、黑龍江除外)臺灣及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之地區內,日本高級指揮官及全部陸海第空軍與其輔助部隊之投降。(二) 日本駐華最高指揮官岡村寧次,應自接受備忘錄之時起,立即執行本總司令之一切規定。在臺灣及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內之日軍,亦同此規定,並應由岡村寧次 負責指揮該項日軍之投降。(三)岡村寧次應下達之必要命令:(1)對本總司令所轄地區內之日本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立即停止一切敵對行動。(2)對本總司 令所轄地區內之日本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立即就各現在駐地及指定地點,靜待命令。凡非 蔣委員長或本總司令所指定之部隊指揮官,日本陸海空軍不得向其投降繳械及接洽交出地區與交出任何物資。(3)對本總司令所轄地區內所有日本陸海空軍及輔助 部隊之武器、彈藥、航空器、船艦、商船、車輛,及一切〔第313頁〕交通通訊工具、飛機場、海港、碼頭、工廠、倉庫、物資,與一切建築物暨軍事設施,以及 文獻、檔案、情報資料等,應立即妥為保存,不得移動,並應絕對保持完好狀態,由岡村寧次負其全責,聽候本總司令派員接收。(4)對本總司令所轄地區內,所 有日本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應各就現駐地,負責維持地方良好秩序,直至 蔣委員長或本總司令所指定之部隊及負責長官到達接收為止;在此期間內絕對不得將行政機關移交非 蔣委員長或本總司令所指定之行政官吏或代表人員。(5)本總司令所轄地區內,同盟國被俘人員及被扣官民,應立即恢復自由,並充分供給其衣食住行及醫藥等, 並準備遵照本總司令之命令,送到指定地點。(四)為監視日軍執行本總司令之一切命令起見,特派本部副參謀長冷欣中將,先到南京設立本總司令前進指揮所,凡 冷欣中將所要求之事項,應迅速照辦。(五)岡村寧次應親向本總司令接受有關日本陸海空軍投降實施之正式手續及 蔣委員長之命令,其時間及地點,俟盟軍統帥麥克阿瑟將軍接受日本總投降後,另行通知。」
此外,又交付中國戰區受降地區劃分及其受降之我方軍事長官名單。其中計開:「(一)第一方面軍司令官盧漢,接收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二)第二方面軍 司令官張發奎,接收廣州、香港、雷州半島、海南島,(三)第七戰區司令長官余漢謀,接收曲江、潮洲、汕頭。(四)第四方面軍司令官王耀武,接收長沙、衡 陽、岳陽。(五)第九戰區司令長官薛岳,接收南昌、九江。(六)第三戰區司令長官顧祝同,接收杭州、金華、寧波、廈門等處。(七)第三方面軍司令官湯恩 伯,接收南京、上海。(八)第六戰區司令長官孫蔚如,接收武漢、宜昌、沙市。(九)第十戰區司令長官李品仙,接收徐州、安慶、蚌埠、海州。(十)第十一戰 區司〔第314頁〕令長官孫連仲,接收天津、北平、保定、石家莊。(十一)第十一戰區副司令長官李延年,接收青島、濟南、德州。(十二)第一戰區司令長官 胡宗南,接收洛陽。(十三)第二戰區司令長官閻錫山,接收山西省。(十四)第十二戰區司令長官傅作義,接收熱河、察哈爾、綏遠。(十五)第五戰區司令長官 劉峙,接收鄭州、開封、新鄉、南陽、襄陽、樊城。(十六)臺灣接收人員,另行派定。(其後經派定陳儀接收)。」
電復杜魯門總統洽商香港日軍受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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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七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
版面原件:第315頁
〔第315頁〕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關於香港日軍投降事,已以中國戰區統帥地位通知英方,同意授權英國將官接受在香港日軍之投降。並將指派中國及美國官長各一員參加該地接收受降。同時已告知英方,事前可與參謀長魏德邁將軍及中國軍令部,進行軍事行動之聯繫。
電何應欽總司令指示日軍未履行
投降條款前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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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七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
版面原件:第316頁
〔第316頁〕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中國戰區接受日軍之正式投降,須待東京總投降簽字及大軍空運南京、上海已開始後,始可在南京簽字,預計受降日期,約在九月初。各戰區、各方面軍即向指定接收地區前進,並在岡村寧次未履行投降條款之前,不必設法使日軍局部投降。
對日軍發佈第一號命令正式受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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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七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
版面原件:第317頁,第318頁
〔第317頁〕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九日
蔣委員長以聯合國中國戰區最高統帥,對日軍發佈第一號命令。指示中國戰區內之日軍,一律須受節制,服從指揮。所有戰區資產、軍備等,暫時保管,候命繳納;並須提供資料,以利國軍之全面接收。
何應欽總司令代表蔣委員長在南京主持中國戰區日軍受降簽字典禮。除岡村寧次外,臺灣、越南兩地日軍,亦派參謀長參加。歷時二十分鐘,遂完成此一具有歷史性之日本投降。
附:日本降書全文
一、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已向聯合國最高統帥無條件投降。
二、聯合國最高統帥第一號命令規定在「中華民國(東三省除外)臺灣與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內之日本全部陸、海、空軍與輔助部隊應向蔣委員長投降」。
三、吾等在上述區域內之全部日本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之將領,願率領所屬部隊,向蔣委員長無條件投降。
四、本官當立即命令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區域內之全部日本陸、海、空各級指揮官,及其所屬部隊與所控制之部隊,向 蔣委員長特派受降代表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令何應欽上將及何應欽上將指定之各地區受降主官投降。
五、投降之全部日本陸、海、空軍立即停止敵對行動,暫留原地待命,所有武器、彈藥、裝具、器材、〔第318頁〕補給品、情報資料、地圖、文獻檔案及其他一 切資產等,當暫時保管。所有航空器及飛機場一切設備,艦艇、船舶、車輛、碼頭、工廠、倉庫及一切建築物,以及現在上第二款所述地區內日本陸、海、空軍或其 控制之部隊所有或所控制之軍用或民用財產,亦均保持完整,全部待繳於 蔣委員長及其代表何應欽上將所指定之部隊及政府機關代表接收。
六、上第二款所述區域內日本陸、海、空軍所俘聯合國戰俘及拘留之人民,立予釋放,並保護送至指定地點。
七、自此以後,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區域內之日本陸、海、空軍當即服從蔣委員長之節制,並接受蔣委員長及其代表何應欽上將所頒發之命令。
八、本官對本降書所列各款及 蔣委員長與其代表何應欽上將以後對投降日軍所頒發之命令,當立即對各級軍官及士兵轉達遵照,上第二款所述地區之所有日本軍官佐士兵,均須負完全履行此項命令之責。
九、投降之日本陸、海、空軍任何人員,對於本降書所列各款及 蔣委員長與其代表何應欽上將嗣後所授之命令,倘有未能履行或遲延情事,各級負責官長及違反命令者願受懲罰。奉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命簽字人中國派 遣軍總司令官陸軍大將岡村寧次(簽字蓋章)昭和二十年(公曆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時零分簽字於中華民國南京。代表中華民國、美利堅合眾國,大不列顛 聯合王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並為對日本作戰之其他聯合國之利益,接受本降書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公曆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時零分簽字於中 華民國南京。
中國戰區最高統帥特級上將蔣中正特派代表中國陸軍總司令陸軍一級上將    何應欽印
電迪化朱紹良司令長官並轉吳忠信主席告以
處理新疆局勢要在軍民主管堅忍鎮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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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七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
版面原件:第319頁
〔第319頁〕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九日——
茲派郭寄嶠參謀長來迪為兄等襄助一切,望靜鎮敬守,安定大局,為要。精河部隊不應擅自撤防,須知一退卻,即全軍在途中被殲,萬無逃命之望,只要我軍 各部能固守穩定,必可轉危為安,當此軍心動盪之時,要在軍民主管堅忍鎮靜,決無大事,此中對外對內從全局考慮之結論,絕非不負責之空談也。希即通令各級軍 民長官,如無令擅退者,不論何人,皆照臨陣脫逃論罪。
電請美軍報紙轉致對美軍來華作戰之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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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七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
版面原件:第320頁
〔第320頁〕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九日——
余願借此機會向駐華美軍致懇摯之謝意。此次作戰,美軍遍及全球,其來我國者,比較言之,數目並不為多,然對於遠東勝利之貢獻,實極偉大。貴軍曾在多 方面幫助我國,如驅除日機於中國天空之外,維持中國與印度間之空運生命線,開闢史迪威公路,訓練中國軍隊,運輸物資,阻擊敵人,協助反攻等等,不勝枚舉。 貴軍在魏德邁將軍英明精幹之領導下,功績輝煌,永為中國人民所感謝。貴軍不但為我國之盟軍,且為我國軍隊之良朋,亦為我全國人民之摯友。貴軍不久將返祖國 重享家園和平生活之樂,吾人實為諸君祝頌而感欣悅。今後在中國建國之快樂時日,吾人仍熱烈歡迎諸君重臨中國,協助建設工作。願我中美兩國以瞭解精誠及互信 之精神,在和平時期,始終合作,一如戰時,同患難,共生死之戰友,則尤為欣幸。
電華盛頓魏道明大使告以我國對朝鮮
之政策並囑與美國政府切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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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七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
版面原件:第321頁
〔第321頁〕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十五日
美國對朝鮮之政策,究竟如何?請杜總統明示方針。我政府仍照與羅故總統所商定步驟,主張首先由四國共同扶助朝鮮人組織訓政政府,而後予以完全獨立 也。惟組織訓政政府,不如以其在重慶之原有政府為基礎,而予以擴充為妥,否則另立新政府,除為共產黨所把持外,恐無其他善後之道也。此事重要,望速與美政 府切商。
致美國赫爾利大使備忘錄對艾其遜謝偉志
協助麥帥決定遠東政策表示我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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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七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
版面原件:第322頁
〔第322頁〕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十九日——
最近新聞報導,美國政府正在設置一政治顧問委員會,協助麥克阿瑟元帥決定美國對遠東之政策,艾其遜氏及謝偉志氏均為該會人員,並據新聞電訊,此顧問 團即將來渝。余極不願提出此項消息,請貴國政府考慮,因余完全認識美國政府指派國務院人員擔任適當之任務及職位,絕不能受盟邦政府之評議,余對美國政府之 一切思想及行動,均出於友好合作精神,余請貴國政府對於下述意見,亦以同樣精神接受之。中國對於艾其遜氏及謝偉志氏之一般觀感,認為彼等係強烈主張應武斷 強制共產黨與國民黨合流者,彼二人均曾發表對於中國中央政府確實不利之意見,並明顯表示擁護共產黨之政策。余與毛澤東氏及其他共黨領袖之重要會議,正在重 慶舉行,貴國政府諒已知悉,吾等正真誠努力以期達到一公平合理之辦法,並改善雙方彼此衝突之意見,在過去三星期中,會議已有進展,最近共黨領袖之態度,忽 有顯著之改變,據確報彼等表示著名美人行將來華,其任務則為予共黨以堅強之支持,共黨人員特別?重此項事實,彼等深知艾其遜及謝偉志為其同情者,彼等對於 艾、謝兩氏之任命,解釋為美國對華政策改變之表示。

谁是造谣者?-广州市越秀公安分局治安队滥用职权滥用警权该当何罪?

中新网广州8月30日电(奚婉婷 龚璇)广州警方30日通报了3起利用网络散布谣言案例,其中广州一男子在新浪微博上造谣污蔑“狼牙山五壮士”,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7日。
据警方介绍,8月27日0时27分,新浪微博有网民发布信息称“狼牙山五壮士实际上是几个土八路,当年逃到狼牙山一带后,用手中的枪欺压当地村民, 致当 地村民不满。后来村民将这5个人的行踪告诉日军,又引导这5个人向绝路方向逃跑。”该信息引起众多网民的转发及评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广州越秀警方通过网络巡查发现该不实信息后,立即组织民警开展调查,于29日21时许在越秀区文化里某居民楼将信息发布3人张某(男,广州人,46岁)抓获。经审查,张某承认自己虚构信息、散布谣言的违法事实,目前已被警方依法予以行政拘留7日。
朋友们看到我转这条“新闻”,自然不难猜到,这个广州的“张某”就是我,拈花时评。但是,大家肯定不知道,造谣的到底是谁。
”广州越秀警方“称张某承认自己虚构信息、散布谣言的违法事实。意思很清楚,这条微博帖子是我拈花原创,目的在”散布谣言“。果真如此吗?幸好我有 一个为网友称赞的习惯,如果是我转的帖子,只要字数足够容纳,我一定会将帖子的原创者或者被我转贴者名号注明。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尊重原创,避免侵犯作者的 知识产权。大多数的原创作者都很注重这一点,毕竟作者是花费了心血的,微博虽短仍是一种创作。
有的时候帖子转来转去的,原创者早已成了佚名,但我至少会将被我转贴人注明在帖子里面,毕竟转贴者也是花了心血的。这条帖子便是如此,在警察给我签名的打印件上,清清楚楚地注明了这是一条转贴。这一点我也向警察作了说明,他们是绝对心知肚明的。
但是为什么越秀区警方要发布新闻说:经审查,张某承认自己虚构信息、散布谣言的违法事实?这样说有没有目的,目的是什么?我当然不好妄加推测。不过 联想到大约两周前也是这个”越秀区警方“的三名警员造访寒舍,要求我删除两条微博帖子没有得到满足的事实,大家应该可以看到这件事情的端倪了。
经我这两天搜索查证,这条帖子的内容早在零七年就出现在网络,与我拈花何干?我为什么要“承认虚构信息,撒布谣言”?
这是我在北京青年报搜到的信息:
2OO7年7月18日,有网友在百度贴吧里发布名为《被吹得夭花乱坠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真相》的文章,不少网友跟帖回复试图进—步了解鲜为人知的“故事”。
2O11年12月14日,百度贴吧里—篇名为《狼牙山五壮士的真相原来是这样!》的帖子里作者写道:“1985年我曾随—个‘上山下乡’工作组在狼牙山所在地的易县管头乡做过半年的农村状况调查工作,有幸聆听了—位老先生对五壮士故事的另—种描述。”
“这 5人只不过是几个共产党的散兵游勇,来村里后要吃要喝,稍不如意就打人。由于几个人手上有枪,村民们也不敢对他们怎么样。后来有人想出了个办法,偷偷地把 他们的行踪告诉了日本人,于是日本人就来围剿他们。”传言中对于细节的描述十分生动,也让不少网友对五壮士的英雄形象感到怀疑,在未核实清楚的情况下,他 们也成了这则传言的二次传播者。“听说5个人中有3个是当场被打死的,后来清理战场把尸体丢下悬崖。另两个当场被活捉,只是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又从日本人 手上逃了出来。”http://epaper.ynet.com/html/2013-09/01/content_6168.htm?div=-1
我为什么要承认虚构事实散布谣言?我比越秀区警方更傻吗?公开向各大新闻单位散布谣言?居然还没有做好功课,没想到这是一条六年前的“谣言”!更为 可笑的是,给我的罪名居然是“扰乱公共秩序”,我转发了一条帖子,居然能扰乱了公共秩序?我有那么大神通吗?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啊!还把我的手提电脑 给没收了,真是没地方讲理了。
更为蹊跷的是,这次对我执法的居然是越秀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什么时候治安大队管到网络上来了??治安大队对网络有执法权吗?如果有的话以后会不会 扫黄的、禁毒的、甚至行政科什么的高兴就能管到网络上来了?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成立网络分局?不如都给治安大队管好了,看谁不顺眼就给他安个扰乱秩序的罪 名抓起来,天下太平!再把“作案工具”给没收了,还能赚一笔。
我自问玩网多年,从来没有编造过一个自的谎言,这也是我能得到不少网友错爱的最重要原因之一。没有人是喜欢读谎言的,要得到网友们的喜欢,至少必须 是一个比较诚实的人。那么言论自由有边界线吗?如何划分言论自由与犯罪的区别?以警察的水平能做到正确区分吗?我个人认为法院、法官更加适合担任这样一个 角色。假如我受到了公正的审判,我愿意接受一切惩罚而无怨无悔!
这次的这件事情,我不希望就此结束。我希望我的遭遇能拿到法庭上接受审判,所以我希望就此事提起行政复议乃至诉讼。但是多年来对我施加的经济封锁使 我失去了经济能力。有律师愿意免费同我一起做这样一件有意义的事情吗?我希望有,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希望这个国家不再有文字狱,不再有人因言获罪!
另外,当天我被越秀区治安队关在一件审讯室内,在一把用不锈钢焊成的椅子上整整坐了将近二十四小时。如同我当天承诺的那样,我希望问候各位经办人员的高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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