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日星期一

蒋中正文集(117)2013-10-16 06:05:53

呈報國民政府我軍攻克界首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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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六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十七年
版面原件:第409頁
〔第409頁〕
——中華民國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於徐州——
 接前方電話報告,我第四軍於今日午後三時,攻克界首,敵潰散,向濟南亂竄,除令各部隊跟蹤窮追,務在黃河南岸捕捉殲滅外,謹電奉聞。
呈報國民政府克復肥城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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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六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十七年
版面原件:第410頁
〔第410頁〕
——中華民國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於徐州——
 頃接前方報告,我第四軍團,儉日向肥城圍攻,激戰一晝夜,艷日中午,始將該敵繳械,是日斃敵萬餘,俘虜萬八千餘,斃敵軍長柴雲陞一名,旅長一名,師長三名,獲槍二萬餘枝,砲數十尊,戰利品無算,謹聞。
告閻錫山總司令我軍克濟南後即時渡河追擊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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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六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十七年
版面原件:第411頁
〔第411頁〕
——中華民國十七年四月三十日於兗州——
 此間右翼已佔領膠濟路龍山鎮,左翼進攻長清,正面佔領泰安北之界首及中宮鎮,預計艷日必克濟南,但此刻尚未接報告,如佔濟南後,必不停頓,即時渡 河,直下德州,向天津追擊,勿念。惟兄處向東路出擊,再不可緩,否則,必失時機,使敵安全退卻;以此時佔領濟南後,河北之敵,未有不退,煥兄已與弟約,必 派主力追擊;至於截擊與斷敵歸路,則非由兄負責出擊東路不可也,如何盼復。弟刻到兗州,即向泰安前進,特聞。
呈報國民政府克復濟南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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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六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十七年
版面原件:第412頁
〔第412頁〕
——中華民國十七年五月一日於濟南——
 中正奉命北伐以來,賴將士用命,迭獲勝利,孫傳芳張宗昌兩逆所部,節節潰退,茲於本月一日,完全克復濟南,除飭各軍團分向膠濟路及河北,跟蹤窮追 外;中正於即晚馳抵濟南,撫綏軍民,並以魯民連年受軍閥專制,謹仰體中央德意,令知戰地政務委員會,凡張宗昌所增各項苛細雜稅,一律蠲免,各縣不得重徵, 以蘇民困。仍當督率各軍,迅速追擊殘敵,務於最短期間,完成北伐。謹此奉聞,伏希鑒察。
致張群向日本交涉撤退山東日軍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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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六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十七年
版面原件:第413頁
〔第413頁〕
——中華民國十七年五月三日於濟南——
 中昨晨入濟南,昨夜日軍即撤消鐵絲網沙袋及警戒兵,但軍民心理,仍浮動不已。聞日軍在其警戒線內,有擊斃及捕拿我士兵數名之說,今中已到濟,如其 仍不撤退山東日軍,則使我對軍民失信,而日友對我,公私之情感,亦表明其不留餘地。請以公私之關係,要求其剋日撤兵;俟其正式發表撤兵後,方得進行其他一 切交涉也。
上國民政府報告濟南慘案經過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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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六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十七年
版面原件:第414頁
〔第414頁〕
——中華民國十七年五月四日於濟南——
 此次肇事原因,係我軍士兵由日軍自行畫定之防區附近經過,日軍即開槍將我兵擊斃,旋派大部軍隊至交涉公署,蜂擁衝入,即將戰地政務委員會交涉員蔡 公時,用麻繩捆綁,挖去目鼻,繼將蔡槍斃,又殺屬員多人,並縱火焚燒交涉公署。事後又轉往外交部長辦公處行兇,幸黃部長郛聞耗避去得免,彼等窮搜不獲,遂 縱火又將外長辦公處燒去。日軍於此暴行之下,一面以有計畫之行動,向我國軍民掃射,我國軍民死者不計其數,一面派大部軍隊,至我國軍駐紮地點,勒令繳械, 此三日上午事;至晚,我國高級軍事長官與日本高級軍事長官,會商救濟辦法,正磋商間,日軍又向我軍用砲轟擊,即將無線電臺轟倒,砲聲隆隆猛射,至發電時, 尚未停止。此次事變,在中國軍隊與同軍駐在地距離窵遠,而日軍竟施行此種兇頑至極之暴行,我國軍隊為正當防衛計,當然不得不還擊抵禦,綜計我國軍民死傷人 數實在一千餘名以上。
為我軍撤離濟南繼續北伐告日軍司令福田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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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六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十七年
版面原件:第415頁
〔第415頁〕
——中華民國十七年五月五日於濟南——
 本月三日,不幸事件發生,本總司令以和平為重,嚴令所屬官兵,全數撤離貴軍所強佔設防地域,現在各軍已先後離濟,繼續北伐,僅留相當部隊,藉維秩 序,本總司令亦於本日出發,用特通知貴師團長查照。並盼嚴令貴軍,立即停止兩日以來之一切特殊行動,藉固兩國固有之睦誼,而維東亞和平之大局,不勝盼切之 至。
告馮玉祥總司令我軍積極北伐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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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六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十七年
版面原件:第416頁
〔第416頁〕
——中華民國十七年五月十一日於兗州——
 已與譚(延闓)吳(敬恆)諸公商決,正如兄意,對日暫取不抵抗主義,各部仍以積極北伐為原則,已分頭進行矣。渡河各部給養,在濟寧東阿至聊城方向 兵站線,已?手準備,擬另設一線,由道口大名至臨清,派員前來開設,請兄多派人幫助,准催益之兄渡河指揮,但益之未到以前,對德州之處置,請兄直接部署, 以免延誤。
致吳忠信勸奉系將領聯合救國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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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六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十七年
版面原件:第417頁
〔第417頁〕
——中華民國十七年五月十一日於兗州——
 濟南事件,為中華最大之國恥,奉系將領必有愛國血性,深表我方同情者,可否乘此國危之際,與奉系將領聯合救國,請兄速照此進行。此間惟一方鍼,為 推倒聯日賣國之張作霖,其他無不可商之事,只要救國同心,則我軍佔領北京後,亦願與奉系將士合作,即開國民會議,以解決國內糾紛,再不願自相殘殺,致為外 人之鷸蚌也。
致胡漢民、汪兆銘等促其回國團結救國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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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六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十七年
版面原件:第418頁,第419頁
〔第418頁〕
——中華民國十七年五月十二日於兗州——
 胡漢民、汪兆銘、李石曾、孫科、伍梯雲諸先生鑒:此次濟南事件,諸同志聞之,度必悲憤萬狀,然究未若中正身受痛苦之甚也。帝國主義者欲妨礙我國民 革命,早在意中,初不料其兇毒,至於此極!中正欲舉此十日中親歷之事實,詳告諸同志,而不知從何說起;簡要言之,則我之國土,彼佔領之,而不許我居住與通 過也,我之人民,彼屠戮之,而我瞠目直視而無如之何也;我之軍隊,彼侮辱之,虐殺之,我欲採自衛之手段而不能也。彼為戎首,乃謂其曲在我;我欲玉碎又非環 境所許,國尚未亡,而痛苦實逾於亡國之民矣。中正從事革命以來,飽經憂患,奇恥大辱,無若今茲,痛憤之餘,幾欲自戕,以謝國民;第恐北伐大業,敗於垂成, 必使軍閥燃將死之灰,益令強敵熾方張之燄;此身既已許黨,不得不為黨為國為民,而忍死須臾,繼續前進,以期完成北伐。因念吾黨召侮之故,實由同志團結未 堅,國難方殷,覆轍當戒,我中央黨部同人,首宜併力一致,前此意見稍有出入者,及今悉應屏除;否則,身為亡國之奴,尚有寸土尺壤,可為吾輩爭意氣之地乎! 且當此危機一髮之時,決無求全求備之餘地;若夫考察政治,研究學術,雖為貢獻黨國所必需,究未若捍禦外侮之急迫;中正曩亦有志遊學,而中途遄返,良由以國 事為先,今國家地位之危險甚於曩時,諸公救國之能力,倍於中正,誠宜即日命駕返國〔第419頁〕,共同挽此危局。中正數月以來,深感同志離散之痛,遭茲事 變,益信非吾黨領袖密切團結,無以救黨國之淪亡;因於椎心泣血之餘,作為黨國最誠懇之呼籲,諸同志迅鑒其誠,而翩然歸來,共禦外侮,黨國之幸也!臨電不勝 迫切待命之至。
致譚延闓主席商對奉方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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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六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十七年
版面原件:第420頁
〔第420頁〕
——中華民國十七年五月十二日於兗州——
 譚主席:奉方宣佈停戰,如其果確,則中正以為可允其全部集結關外,以固東北國防,至一切國是,當俟國民會議解決,並允奉方參加國民會議,即今惟一條件,要求奉魯軍退出關外,一面多派人與奉方高級將領聯絡,勸其屏息內爭,共同救國,是否尚乞鈞裁。
致吳忠信委員對奉方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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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六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十七年
版面原件:第421頁
〔第421頁〕
——中華民國十七年五月十二日於兗州——
 奉逆停戰令,僅言彰德正太二路,而不及於津浦,是其緩和馮閻離間我軍之策,且恐此令仍為日人所主使也 彼方如能於國難方殷之際,不再尚狡謀,誠心願息內爭,即可允以全部自動出關,集結兵力於東省,以鞏固東北國防,一切國是,皆待國民會議之解決,則彼方亦可 加入國民會議。夫救國同心,誰不曲諒,總之事勢所在,我軍非克復京津,不能挽回國難;奉軍非退出關外,無以表其愛國誠意;且彼亦應明瞭東北國防之重要,不 速回軍鞏固國防,更無以表其愛國誠意也。如其果已覺悟,確有誠意,則可請彼派孫君世偉來滬,一面請郜子兄速赴北京,與之交涉;只要其退出關外,則一切問 題,皆可妥商也。
致譚延闓主席為濟南事件請由政府
與日方直接交涉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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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六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十七年
版面原件:第422頁
〔第422頁〕
——中華民國十七年五月十二日於兗州——
 濟南事件,日方利於以武力擴大,不利於外交解決;故日政府避與我政府直接交涉,而陰使福田與軍事當局直接威逼,狡詭若此,不難測知。今中擬請我政 府正式通告日政府謂:福田所提條件,蔣總司令已報告政府,且蔣力求和平,已令軍隊撤離環濟南三十里,而免復生衝突。據此,則對日既無軍事可言,我政府願與 日政府以外交方法解決之,督戰前方之蔣總司令,責專北伐軍事,未便兼顧外交等事云云。鄙見如此,不知當否,即請鈞裁示復,俾有遵循。
頒發各軍第二期作戰計畫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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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六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十七年
版面原件:第423頁
〔第423頁〕
——中華民國十七年五月十三日於兗州——
 一、本軍除以第一集團軍之一部,監視魯東之敵外,主力軍仍按照第二期作戰計畫指導要領第二期之預定實施。二、第一集團軍以一部,位置於臨沂、萊 蕪、泰安、肥城地區,監視魯東之敵,主力由平陰附近渡河,與第二第三集團軍相呼應,進取德州,掩護京漢主力軍之側背。三、第二集團軍與第三集團軍相連繫, 以主力沿京漢線東方地區,攻略河間、保定,乘勝直搗京、津。四、第三集團軍與第二集團軍相連繫,主力由京漢線西北地區活動,以一部由龍泉、紫荊關分出京保 西北部,威脅敵之側背,會取北京。務各努力,達成任務為要。
致譚延闓主席商對奉及對日策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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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六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十七年
版面原件:第424頁
〔第424頁〕
——中華民國十七年五月十四日於徐州——
 此時對日對奉之輕重先後,請即決定;如先對奉緩和,則只要求其退出京津;如恐其回奉被日逼迫,則可允其集中熱河灤河一帶,並可允其高級將領如張學 良與楊、孫等加入政府為委員也;此乃卑見,尚祈在京諸公鈞裁。日方必變本加厲,正未有已,如中回寧,反增政府困難,故暫駐徐,但與福田交涉,若無條件承認 其要求,則再無磋商餘地矣。如東京必欲以中正名義道歉,及彼所欲解散之賀軍一部,不在日軍之前,由我自動解散,則尚可允也。中完全為黨國民族起見,至於個 人及所部之犧牲,可以不計,然此為最後讓步;否則,若因而有損國體,斷斷不可。如何乞裁酌。
復吳忠信商促奉軍自動出關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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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六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十七年
版面原件:第425頁
〔第425頁〕
—— 中華民國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於徐州——
 效電轉孫某巧電悉,希兄復電告之,此間甚恐奉方為外力挾制,不能自由出關;如此,無益犧牲,更於公私不利,若待外人容喙,無異自召干涉。此時視奉 方能否斷行出關,以察其救國之誠偽,孫君言雙方不作高調,實為救國惟一之途徑,國危民辱至此,尚有何高調可唱!何意氣可爭!凡事惟望捐私開誠而已,奉軍如 能先行自動出關,則此間不惟不加追擊,而且必有推誠相與之表示,國家禍福,皆在於此,望代達潘、楊與漢卿諸君。如其最近數日內,能決然斷行出關,毫不借外 力之干涉,且不願受外力之挾制,以保東省之元氣,鞏固東北之國防,則救國同心,豈忍再睹煮豆燃箕之禍;萬一榆關為外力所阻,則熱河方面亦可畫出路線,必使 其全部安全集結於東省,以為一致對外之張本。如何?盼其速復。如無具體辦法,不能即時出關,則孫君可以緩行也,等意達之,還冀兄詳酌為荷。
致譚延闓主席商對日交涉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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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六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十七年
版面原件:第426頁
〔第426頁〕
——中華民國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於徐州——
 對日交涉,前方協定,殊不可為,如諸公以為非此不可,則可委託岳軍兄為中正之全權代表,往濟協商,但須由政府加委;至協商條件,一如來電所指示者可也。總之,外交方鍼,應速確定,今日趨勢,如再望日本之讓步妥協,是不可能也。請與諸公磋商之。
告馮玉祥總司令政府決令閻錫山
和平接收京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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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六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十七年
版面原件:第427頁
〔第427頁〕
——中華民國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於徐州——
 頃接譚、張諸公電稱:「奉軍退出關外,閻部和平接收京津,事屬可行」等語。綜核日來內外消息,我方如對京津力戰,日必強加干涉,且敵不悉我軍團結 內容,日伺我軍互爭京津之時,為彼蹈隙反攻之機,故此時如兄贊成百川接收京津之表示,並聽政府之處置,使敵無所施其離間之策,且得加強我內部之團結。若奉 逆不退,仍照原定計畫進行,並足證奉逆虛偽之和平,而免國人對我軍之懷疑也。如何請酌,盼復。
致薛篤弼部長指示當前內政要務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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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六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十七年
版面原件:第428頁
〔第428頁〕
——中華民國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於徐州——
 此時必使人民知法、守法、知恥、雪恥,激濁揚清,興學教廉為要務;其法莫如使民眾識主義、興教育、講衛生、強身體、學技藝、興實業、戒煙土、重生 產、戒私鬥、尚親愛。須使全國人民團結一致,奉公去私,戒貪污,重廉潔,乃為立國之本,對人民與官吏,似可由貴部頒布戒條與獎條,分發各縣鄉村張貼,並派 專員考察講解,期收實效。至於辦民團,興保甲,暗寓軍事組織於社會組識之中,預想將來被侵略壓迫之時,處處皆有堅壁清野等各種之準備,以阻礙其進展,勿使 如今日濟南人民之受苦而忍恥;此似亦貴部之大責重任,尤須在東南沿海數省提前實行也。
致大學院蔡元培院長告以救國之道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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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六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十七年
版面原件:第429頁
〔第429頁〕
——中華民國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於徐州——
 國家危亡,至此已極,挽救之道,非從興學養廉,激濁揚清入手,另無他法。小學與中學教科書,擬請從速訂定,強迫各書坊發行,凡其從前編輯之教科 書,均應嚴禁;尤須注重小學教師,必使其有愛國雪恥之血性,而後方能任其為教師。教科書之精神,其一即為國恥,而尤須注重膠東與遼東之恥辱;其次,乃為三 民主義與五權憲法;再次則為本黨之歷史,與國民革命之意義。至於戒私鬥,尚親愛,必使人人有團結一致,同仇敵愾之心,而後方能救國保種也。現今社會之貪污 腐敗,疲玩奢侈,乃為弱國之原因,必使人人能知科學之重要,非此不能治事,若使人人知組織系統範圍,統計為辦事之本,煉鋼、煉鐵、製藥、電氣、機器、鐵路 六者,為守國之要則,十年之內,不難復國雪恥也。雪恥之道,以臥薪嘗膽,破釜沉舟之歷史,喚醒國民,使其有所興起傚法,是亦教育之一道也。總使人民知法、 守法、雪恥,而紀律與秩序,更當使國人知所嚴守也。是否請酌奪。
建議中樞為濟案致日本各政黨及名流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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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六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十七年
版面原件:第430頁,第431頁,第432頁
〔第430頁〕
——中華民國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於新鄉——
 一、中國國民黨領導之國民革命,在求中國之自由平等。
二、北伐為中國內政問題,絕非他國所可任意誣蔑,藉辭干涉。
三、有阻礙國民革命北伐之目的者,必以全力反對之。
南京譚主席並轉中央執行委員會鈞鑒:日本內閣自起爭潮,最近形勢均漸於我有利,派遣代表一節,益宜設法延宕;並擬請用本黨名義致書日本各政黨及頭山滿、犬 養毅等各同志,宣佈濟案發生以來之情形。茲擬全文如下:「中國國民黨領導之國民革命,在求中國之自由平等,此為一般文明國人民共有之要求。國民革命軍為反 對北方軍閥而出兵北伐,更純為中國內政問題,絕非他國所可任意誣蔑、藉辭干涉者也。保護僑民,自有常軌;乘機出兵,已屬叵測;不謂更有如濟案發生以來之強 暴舉動,我中日兩國之邦交,東亞和平之前途,將為一二軍人破壞淨盡,此非僅本黨所痛心疾首,亦必貴黨貴同志等所慼然不安者。濟案發生之直接原因,今尚各執 一辭,當待有公正之調查。茲因福田師團長要求先訂軍事協定,故一切調查,無從?手。而我國民革命軍蔣總司令自北伐以來,迭頒嚴令,保護外僑,事變猝起,更 竭力制止所部之抵抗及其不採取敵對行動;旋覆命令各部隊,遠離濟南;此種事實具在,不能不認〔第431頁〕為避免衝突解決糾紛之誠意。至國民革命軍到濟南 以後對各國僑民之行動如何,當可覆按。若各國記者及貴國各通訊社五月一日二日之電報,豈不異口同聲推許為紀律嚴明之軍隊;僅一日之隔,即盡變面目。然則此 不幸之事件無論因何發生,必有和平解決之方法。乃福田師團長既縱使所部盡情殘殺,捕戮山東交涉員,轟炸無線電臺;復於七日下午提出極蠻橫苛刻之五條件,限 於即晚十二時以前答覆,其書面又僅寫七日午時,並不註明正午或午前午後幾時;直至當日午後四時方提交趙交涉員,是日夜半即向濟南及其附近之處開始砲擊;雖 彼自辯為軍事開始行動之時,未違背其原定十二小時之期限,然衡以國際間最後通牒之慣例,豈得如此?而當時情勢,絕無提出最後通牒之必要,更不待言。蔣總司 令兩次派代表前往磋商調停辦法,均被其拒絕談判,且禁止發言。其口頭表示履行條件之辦法,更為嚴酷,如所指肇事之原因,應以其片面之調查為根據,我方不得 有何異議;其所指應負責任之軍隊,為革命軍之第二軍團陳調元部、第三軍團賀耀組部、第四軍團方振武部,均須於日本軍面前解除武裝。此而猶謂不欲消滅我軍, 阻礙北伐,其誰能信?蔣總司令至此,知與福田已無談判解決之希望。且我軍既已不惜忍受北伐軍事上之障礙,實行退出濟南及膠濟路沿線二十里以外,事實上尤無 再在前方訂結協定之必要,故呈請政府將此案完全移歸外交解決。我外交部提議以後,貴國政府亦已表示同意。乃福田猶進逼不已,其步哨斥候既常越出濟南三十里 至五十里以外,飛機且時至泰安拋擲炸彈,傷害人民,至今未止;而一面仍要求蔣總司令派遣全權代表前往濟南,簽訂所謂臨時協定;同時並謂若不簽訂軍事協定, 則濟南事件將有益加擴大之虞。夫濟案事實已成為外交問題,自有交涉之正軌可循,何為必以強制承諾之協定相逼〔第432頁〕?且所謂益加擴大者,果將以何種 形式擴大之乎?更將擴大至何種程度乎?苟以無道行之,何求不得?我革命軍既已百端忍讓,固始終不出敵對之行動;惟世界公理尚未盡泯,中國人民猶未盡絕,福 田師團長之行動,是否為中日兩國睦誼之障礙,貴國國民與各政黨當必有公正之態度,以保持我中日兩國之親善也。近日貴國政府及海陸軍方面復有種種之覺書與照 會:陸地則不許我軍在天津、北京及東三省敵軍主力所在地點作戰;海上則不許我軍在青島、煙臺、龍口、大沽口、秦皇島、營口各處二十海里以內作戰;其為侵害 我國主權,干涉我國內政,顯然易見;而猶日言對南北兩軍不偏不倚,祇求保護其僑民。試問此等舉動,是否已溢出保僑意義之外?奉軍所屬之渤海艦隊可至廈門等 地開砲轟擊;而自山東以至奉天海岸,概不許作戰,即此一端,明明祇許奉軍南侵,不許我軍北伐,謂非袒護奉天軍閥,有意延長中國內亂,更將何說?本黨領導之 國民革命,既以求中國之自由平等為目的,有阻礙此目的者,必以全力反對之;而於我中日兩國之邦交,東亞和平之前途,追念我孫總理希望貴國國民為王道之干 城,與夫中日兩國作真正之同存共榮者,輒惓惓不能自已。謹佈腹心,唯貴黨貴同志等諒察之。」以上詞意,是否妥洽?敬待公意修正。中意黨與政府立場不同,日 本之兩重外交,利在鬼祟秘密,我必須有以破之。今以黨之名義向其國民說話,似無流弊;且彼既起內爭,顯非舉國一致,此書必可引起若干影響。如尚認為未妥, 則以中央委員個人名義連署發表亦可。統希公決,惟必以從速發表為宜。
谁是造谣者?-广州市越秀公安分局治安队滥用职权滥用警权该当何罪?
中新网广州8月30日电(奚婉婷 龚璇)广州警方30日通报了3起利用网络散布谣言案例,其中广州一男子在新浪微博上造谣污蔑“狼牙山五壮士”,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7日。
   据警方介绍,8月27日0时27分,新浪微博有网民发布信息称“狼牙山五壮士实际上是几个土八路,当年逃到狼牙山一带后,用手中的枪欺压当地村民,致当 地村民不满。后来村民将这5个人的行踪告诉日军,又引导这5个人向绝路方向逃跑。”该信息引起众多网民的转发及评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广州越秀警方通过网络巡查发现该不实信息后,立即组织民警开展调查,于29日21时许在越秀区文化里某居民楼将信息发布3人张某(男,广州人,46岁)抓获。经审查,张某承认自己虚构信息、散布谣言的违法事实,目前已被警方依法予以行政拘留7日。
朋友们看到我转这条“新闻”,自然不难猜到,这个广州的“张某”就是我,拈花时评。但是,大家肯定不知道,造谣的到底是谁。
”广州越秀警方“称张某承认自己虚构信息、散布谣言的违法事实。意思很清楚,这条微博帖子是我拈花原创,目的在”散布谣言“。果真如此吗?幸好我有 一个为网友称赞的习惯,如果是我转的帖子,只要字数足够容纳,我一定会将帖子的原创者或者被我转贴者名号注明。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尊重原创,避免侵犯作者的 知识产权。大多数的原创作者都很注重这一点,毕竟作者是花费了心血的,微博虽短仍是一种创作。
有的时候帖子转来转去的,原创者早已成了佚名,但我至少会将被我转贴人注明在帖子里面,毕竟转贴者也是花了心血的。这条帖子便是如此,在警察给我签名的打印件上,清清楚楚地注明了这是一条转贴。这一点我也向警察作了说明,他们是绝对心知肚明的。
但是为什么越秀区警方要发布新闻说:经审查,张某承认自己虚构信息、散布谣言的违法事实?这样说有没有目的,目的是什么?我当然不好妄加推测。不过 联想到大约两周前也是这个”越秀区警方“的三名警员造访寒舍,要求我删除两条微博帖子没有得到满足的事实,大家应该可以看到这件事情的端倪了。
经我这两天搜索查证,这条帖子的内容早在零七年就出现在网络,与我拈花何干?我为什么要“承认虚构信息,撒布谣言”?
这是我在北京青年报搜到的信息:
2OO7年7月18日,有网友在百度贴吧里发布名为《被吹得夭花乱坠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真相》的文章,不少网友跟帖回复试图进—步了解鲜为人知的“故事”。
2O11年12月14日,百度贴吧里—篇名为《狼牙山五壮士的真相原来是这样!》的帖子里作者写道:“1985年我曾随—个‘上山下乡’工作组在狼牙山所在地的易县管头乡做过半年的农村状况调查工作,有幸聆听了—位老先生对五壮士故事的另—种描述。”
“这 5人只不过是几个共产党的散兵游勇,来村里后要吃要喝,稍不如意就打人。由于几个人手上有枪,村民们也不敢对他们怎么样。后来有人想出了个办法,偷偷地把 他们的行踪告诉了日本人,于是日本人就来围剿他们。”传言中对于细节的描述十分生动,也让不少网友对五壮士的英雄形象感到怀疑,在未核实清楚的情况下,他 们也成了这则传言的二次传播者。“听说5个人中有3个是当场被打死的,后来清理战场把尸体丢下悬崖。另两个当场被活捉,只是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又从日本人 手上逃了出来。”http://epaper.ynet.com/html/2013-09/01/content_6168.htm?div=-1
我为什么要承认虚构事实散布谣言?我比越秀区警方更傻吗?公开向各大新闻单位散布谣言?居然还没有做好功课,没想到这是一条六年前的“谣言”!更为 可笑的是,给我的罪名居然是“扰乱公共秩序”,我转发了一条帖子,居然能扰乱了公共秩序?我有那么大神通吗?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啊!还把我的手提电脑 给没收了,真是没地方讲理了。
更为蹊跷的是,这次对我执法的居然是越秀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什么时候治安大队管到网络上来了??治安大队对网络有执法权吗?如果有的话以后会不会 扫黄的、禁毒的、甚至行政科什么的高兴就能管到网络上来了?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成立网络分局?不如都给治安大队管好了,看谁不顺眼就给他安个扰乱秩序的罪 名抓起来,天下太平!再把“作案工具”给没收了,还能赚一笔。
我自问玩网多年,从来没有编造过一个自的谎言,这也是我能得到不少网友错爱的最重要原因之一。没有人是喜欢读谎言的,要得到网友们的喜欢,至少必须 是一个比较诚实的人。那么言论自由有边界线吗?如何划分言论自由与犯罪的区别?以警察的水平能做到正确区分吗?我个人认为法院、法官更加适合担任这样一个 角色。假如我受到了公正的审判,我愿意接受一切惩罚而无怨无悔!
这次的这件事情,我不希望就此结束。我希望我的遭遇能拿到法庭上接受审判,所以我希望就此事提起行政复议乃至诉讼。但是多年来对我施加的经济封锁使 我失去了经济能力。有律师愿意免费同我一起做这样一件有意义的事情吗?我希望有,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希望这个国家不再有文字狱,不再有人因言获罪!
另外,当天我被越秀区治安队关在一件审讯室内,在一把用不锈钢焊成的椅子上整整坐了将近二十四小时。如同我当天承诺的那样,我希望问候各位经办人员的高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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