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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省略
被告:南京市脑科医院地址:南京市广州路264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出具的二级精神病残疾鉴定,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原告进行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清除影响,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赔偿原告无法弥补的损失十万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原告及其家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于1999年五月十九日将原告鉴定为二级精神病残疾。鼓楼区残联据此鉴定,出具了《残疾人证》。直到2005年,原告才得知自己被精神病。xx路社委会向江苏xx股份有限公司索取原告的《残疾人证》。
被告在原告没有精神病史、病历;没有对原告的问诊和观察;没有对原告家人询问和进行调查了解的情况下,将原告鉴定为二级精神病残疾。被告歪曲事实, 捏造鉴定。被告在此鉴定中把原告描绘成一个先天个性不良的人:”患者于85年因车祸后,出现多疑,疑心单位同事对自己不友好,疑周围邻居在议论自己,目前 患者因上述情况,已不能正常上班。”被告否认原告身患严重的类风湿关节炎,贫病交加独自抚育女儿的事实。鉴定原告:“对女儿也缺乏关心和照顾。”
被告以精神鉴定剥夺原告权利终身,致使原告和女儿长期生活在被歧视、欺辱的环境中,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原告的女儿的成长和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和阻碍。原告的女儿十二岁时遭遇校园暴力,身负重伤。受原告精神病残疾的牵连,不被允许治疗,失学三个学期。
2010年十月,原告从鼓楼区残联得知,区残联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唯一的精神鉴定机构——脑科医院的专家的鉴定出具精神病残疾证。
2011年3月,原告得知,被告鉴定原告为二级精神病残疾。原告通过电话从南京市脑科医院医务处高主任处了解到:脑科医院对曾在医院门诊并被诊断为 精神病、住过院的精神病病人,可上门鉴定。没有精神病史的,需要住院三个月观察。原告从未有过上述过程和手续。高主任查到原告在脑科医院有登记。他说: “是你单位xx公司登记的。”
2011年8月11日起,原告多次到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脑科医院信访,要求知情权(要求脑科医院提供原告的精神病病历和作出原告二级精神病残疾鉴定的鉴 定小组名单),撤销被告的非法鉴定。2011年12月21日,原告拿到南京市卫生局的书面答复。此答复称:”1995年12月27日,医院的门诊病历室也 保留有你的相关门诊就诊底卡(可凭有效证件到南京市脑科医院门诊病历室进行复印)”。
原告和家人一直请求脑科医院、市卫生局出示原告的精神病病历及相关材料,均遭拒绝。高主任说:你找残联去,他们给你办残疾证的。只有你的登记,材料 都给鼓楼区残联了。谭俊华主任说:时间长了,不好找了。你找鼓楼区残联去!找你的委托人去!2011年十二月间,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邱科长三次打电话通知 原告,说:你1995年12月27日到脑科医院看过病,你可以带上你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最好带上户口本到脑科医院医务处查询。有你的登记卡。是你的家人还是 什么人带你去的,谁知道是你的家人还是你单位把病历带走了。你可以向你的单位要病历看。我已经写了书面答复,给局长批了。胡局长要去你原单位,跟残联、公 司三方商量解决问题。
原告经调查了解,得知精神类疾患者的病历不允许带出医院,必须由医院保存。精神科医生在一般情况下,拒绝仅凭一、两次门诊作出就精神诊断(请参阅 2011年7月20日《江南时报》谭俊华主任的讲话)。从上述市卫生局的假证,可以发现被告的鉴定过程和手续均系伪造。被告出具的鉴定上没有鉴定医生的签 名。
在原告请求知情权,争取“摘帽”的过程中,脑科医院和卫生局医政处多次盘问原告女儿的情况和有无家族精神病史。原告感受到威胁。
1985年9月,原告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后,没有出现精神异常,被诊断为脑震荡。原告从未享受过工伤待遇或残疾人待遇。原告曾是江苏省xx公司一个 很强的劳动力,八十年代曾独自承担当时全国土产出口的拳头商品的外销和部分货源工作。1987年,原告被派往西德汉堡工作半年。1990年,原告再次通过 考核,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发的《外销岗位合格证书》。1993年,原告被公司非法解聘,同年十月被储运单证部聘用为审单员。审单是一项需要 精神高度集中耐心细致的工,必须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1994年,原告参加南京商检局举办的培训班,通过考核获《动植物报检员证》。
原告长期积劳成疾在始终无法明白公司复杂的人事关系的巨大压力下,类风湿关节炎迅速恶化。1995年12月25日,原告不得不住院治疗。
1999年7月,原告因生活困难,环境恶劣,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出将幼女改判由其条件良好的父亲抚育。闾小娟法官进行了调解,法院再次裁定由原告抚育女儿。法官根据法学的定义,判断原告是一个精神和心理健康的正常人。法学和医学对精神病残疾的定义完全一致。
原告从小受到“相信党、相信组织上”的灌输和教育,在请求法院改判之前,向xx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席汤顺义汇报其将放弃对女儿的第一监护人权利和抚 养权。xx公司完全了解:原告是一个精神健全的正常人,没有向鼓楼区人民法院出示其藏匿的《残疾人证》;没有以原告是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二级精神病残疾人 为理由,支持原告的诉讼。脑科医院鉴定小组没有提出原告是需要监护监控的重症精神病人,无法独自抚养幼女。鼓楼区残联出具的《残疾人证》监护人一栏为空 白。
原告长期处于被剥夺基本权利的境遇,其女面临同样的危险。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鼓楼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我是一个MBA,曾经任职财富五百大公司的物流经理,历任香港上市公司/美国上市公司/新加坡上市公司的部门经理。做好面对任何事情的准备。为了替我老母亲复仇,为了我心爱的儿子能有成长的自由和尊严,为了我自己的尊严和自由,我愿意面对任何可能发生的事情。如果我坐牢了,或者死了,我的良心就可以平静了。所以我买了六十万的人寿保险,足以让我儿子成长和自立了
2014年4月8日星期二
网友的起诉书2012-04-13 10: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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