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4日星期五

东方集团证券律师遇袭举报者判刑曲折故事再“无新闻”

(作者:王华立)

2010年12月14日东方集团工人代表韩国志被一审判刑10年。其前因是:2009年09月03日东方集团委托律师发函给新京报记者赵侠称:“严义明遇袭与东方集团、董事长张宏伟、保卫处处长徐鹏没有任何关联。韩国志举报所述全属捏造,且韩国志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已被东方集团举报至哈尔滨警方。”

在中国媒体圈公认的最神秘组织就是张宏伟和他的上市公司。东方集团(600811)不是一个普通企业,其拥有托拉斯之组织形式,控股银行、证券、保险、港口和超市。资本市场上的交叉持股在很多国家是被法律限止的投资方式,仅从表面特征就能得出其是中国上市公司的“畸形”之最。中国法律规定集体企业改制“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是法定程序。另一方面有争议的财产(特别是股权)也是不允许上市的。东方集团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就存在出身不明的违法因素,而哈尔滨市南岗区检方不考虑东方集团出身造假(上市之前的公司工商注册造假),无视工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机械地定性原始股中的职工股是作废股票。起诉书和判决书中出现全世界最荒唐的论词(没有破产哪来的股票作废)。是检察官不懂法?还是司法官被金钱所收买!

2009年8月31日韩国志冒着生命危险由哈尔滨辗转来到上海举报,先是在上午向上海徐汇区检察院进行举报,称东方集团董事长张宏伟指使徐鹏(东方集团保卫处处长)组织打手袭击严义明,下午韩又到上海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侦支队进行举报。其向上海警方提供一些录音和短信能够证明张宏伟指使徐鹏找人袭击严义明。”

 2009年4月14日,代理律师严义明在位于徐家汇的办公室遭到四名歹徒袭击,右肩肩胛骨骨折,并有多处外伤。经警方侦查后,四名犯罪嫌疑人在东北落网。四名犯罪在上海审判。

1992年东方企业集团(东方集团前身)股份制改革中分配给职工的职工资产股和职工享有的集体资产股权益,产生争议285万股原始股,按送配后的价值估算为1.9亿元。2006年7月,东方集团的股改方案出台。内部职工股可以上市流通转让。32名老工人手里都攥着一张《东方企业集团股票》,上面有现在的东方集团董事长张宏伟当年的亲笔签名。然而,他们这些股票确无法按照股改制度流通。因为他们持有的是职工资产股,发行人是东方企业集团,而不是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他们推选了其中7人组成“股东维权委员会”,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起诉东方集团张宏伟侵权违法,特别聘请著名证券维权律师严义明代理诉讼,并由《21世纪经济报道》发表了题为《富贵逼人:张宏伟----,人逼富贵:老员工-----》的报道。张宏伟以东方集团名义,收买了职工维权组负责人韩国志,并拨给韩特别经费330万元,由韩付给严义明律师费40万元,要严律师停止代理维权诉讼;付还给职工自筹的办案费30万元,要职工撤回维权诉讼;支付给收买职工维权骨干的辛苦费25.5万元,要职工们在股权“丧权协议”上签字。张还特批20万元给公司保卫处。后因严义明律师遇袭,韩国志“反水”重新加入维权队伍,向上海警方举报张宏伟策划雇凶。

此事的举报人韩国志的行为地分别为上海、北京和哈尔滨三地。东方集团能干预和翻转全国性的跨省大案,其背后有一种神秘的政治力量。 (作者:王华立)



附!东方集团全体维权职工举报信:



申请立即制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帮助有罪人(张宏伟)起诉诬陷无罪人(韩国志)的枉法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

尊敬的曹建明检察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为国为民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公民”、“打击犯罪分子”。“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可是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却违背人民检察院宗旨:2010年10月20日,该检察院故意违背事实,帮助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东方集团董事长张宏伟,起诉诬告东方集团老职工韩国志“敲诈勒索”。事实如下:



一、张宏伟给韩国志330万元特别经费是张宏伟收买韩行骗维权职工的罪证,而不是韩国志敲诈勒索张的罪证,南岗区检察院不能故意违背事实

1992年东方企业集团(东方集团前身)股份制改革中分配给职工的职工资产股和职工享有的集体资产股权益,是职工的合法财产,公民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东方集团董事长张宏伟肆意侵吞职工股权和权益,是侵犯公民合法财产的严重违法行为。2006年职工们拿起法律武器集体维权,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起诉张宏伟侵权违法(证据一),特别聘请中国著名维权律师严义明代理诉讼(证据二),并由《二十一世纪经济报导》发表了题为《富贵逼人:张宏伟身家扶摇直上,人逼富贵:老员工重算十年旧账》的通版报道,真实反映了张宏伟的发迹史和职工们的血泪史,鼓舞了职工集体维权斗争(证据三)。大律师为职工维权依法诉讼,大报纸为职工维权大声疾呼,职工维权斗争声势浩荡,张氏惊恐万分深痛恶绝,于是施展阴谋消灭职工维权斗争。张宏伟以许诺五百万元及更多奖励为诱饵,收买了职工维权组负责人韩国志,使韩沦为张的忠实走狗。张交给韩平息职工维权斗争的特别任务,并拨给韩特别经费330万元(证据四),由韩付给严律师费40万元,要严停止代理维权诉讼;付还给职工自筹的办案费30万元,要职工撤回维权诉讼;支付给收买职工维权骨干的辛苦费25.5万元,要职工们在不知内容的“丧权协议”上签字。总之,韩使用张给的特别经费,“出色”完成了诈骗职工股权的特别任务,为张实现阴谋,使张心满意足。这一出卖职工的事实表明韩已沦为张的忠实走狗,忠实的走狗是绝不会敲诈主子的!所以这330万元,不是韩敲诈张的证据,而是张收买韩去诈骗职工股权的证据,是张的罪证。此其一。

其二,张宏伟一面利用韩国志,一面早在阴谋陷害韩国志。根据张宏伟的举报,张早就派遣法律顾问张惠全潜伏在韩的身边刺探情报、搜集证据(证据五)。张还特批20万元给公司保卫处去引韩上勾,获取证据(证据六)。一个法律顾问竟然为张干起特务勾当。公司保卫处简直成了张的 “保密局”。甚至有材料揭发张是组织黑社会势力袭击严律师的幕后策划者。现在四名凶手已判刑,主谋仍逍遥法外(证据七)。张宏伟把上市公司变成恐怖组织一般,是否违法犯罪?!这一事实反倒证明了330万元不是韩敲诈的证据,否则张己证据在手,毋须再采用特务手段取证了。

正因为张给韩的特别经费330万元不是韩敲诈证据,所以必须通过特务手段取证。但因为通过特务手段仍未能取得敲诈证据,张就只能跨越时空,把两年前张给韩干坏事的特别经费,在两年后揑造成韩对张的敲诈证据。如此故意违背事实进行诬陷,这是犯罪的!

韩国志后来认识了自己的错误,重新回到职工维权斗争队伍中来,张要诬告他敲诈这很自然了。但是当地司法部门为何要知法犯法、助纣为虐,如果没有私下的利益关系就太令人费解了,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明察深查,并严肃处理。

其三,职工集体维权,是多管齐下的,目的就是要造成张宏伟四面楚歌,廹使“铁公鸡”张宏伟不得不归还职工股权。职工们一面请律师向法院起诉;一面联系媒体,将张侵吞职工股权的行为公之于众;一面向上反映张的违法事实,请求组织上调查;一面也写信给张,施加压力,进行规劝,指出张只有悬崖勒马,归还职工股权。职工们还在公司门前组织了维权示威活动,声势浩大。这是职工们集体斗争的力量,韩国志个人没有这个能量,更不是起诉书编造的:明知职工资产股无效,韩国志仍以“维权”为名挑动不明真相的职工在公司门前闹事向张宏伟索要钱财。张宏伟说,南岗区检察院的起诉书也这么说,廹于多方压力,张才给韩330万元,因此这个钱是韩的敲诈。事实是,职工维权斗争方兴未艾,张宏伟感到多方压力,才收买韩国志,给了韩330万元特别经济,要韩去完成扑灭职工维权烈火的阴谋任务。

这从司法部门己经查明330万元的开支去向也完全可证明这个事实。这330万元完全是为诈骗职工股权,因此它是围绕这个任务去开支的:给了严律师40万元,以终止代理;偿还职工自筹办案费30万元,以终止维权;付收买职工维权骨干给的辛苦费25.5万元(证据八)……如果这330万元是韩个人敲诈所得,他是无须这些支付的。

这里须特别指出一点:哈尔滨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称:韩国志以检举揭发张宏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敲诈勒索,以至惊动了上面,“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分别向张宏伟询问情况,并要求东方集团尽快把问题解决。张宏伟鉴于自身是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全国政协常委,具有较特殊的政治身份,廹于多方压力,无奈之下,”才给韩敲诈去330万元。张宏伟确有违法行为,知情人有义务、有权利检举揭发,韩国志也确实举报了,这不是威胁,维权职工也集体举报了,更不是敲诈,而是履行公民权利和义务,打击犯罪人人有责。司法机关难道要保护犯罪、打击公民吗?统战部、工商联也确实找张谈话了,并且采取了组织措施,把张的常委、副主席都撤了,这是中央惩治腐败的英明决定!把韩要举报犯罪认定为敲诈,又把中央统战部也说成是对张施加压力,帮助韩国志敲诈,大错特错了。



二、韩国志在北京乘出租车跟随张宏伟毫无伤害之意,只是求见“大哥”一面

东方集团的前身是呼兰建筑工程维修队,1984年更名为“哈尔滨建筑公司”,张宏伟与韩国志是当年一起艰苦创业的“穷哥儿们”。二十年巨变,变得“富大哥”不认“穷小弟”了。韩国志到东方集团登门拜访董事长张宏伟,十余次被拒之门外。一次他见张乘车回家就跟了上去,张报了警。公安派出所查明韩并无伤害之意,便劝张应该见一见共同创业的员工。第二天张亲切地接见了韩,并且关心说,现在大哥有钱,你有困难尽管说,大哥会帮你。这使穷弟弟倍感温暖。

过了几年之后,张宏伟又以当年这一点事大做文章,举报韩为了敲诈而跟踪他,“给我和家人造成巨大压力和恐惧,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这纯粹是诬陷不实之词。一个老员工只求见一面,就会使你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吗?!

张宏伟应该知道,被你无情剥夺股权的老员工们,生活多么凄惨,有的职工甚至只能到菜市场上捡菜叶吃,有的职工病了多年无钱医治,更有职工患了不治之症,在生命的弥留之际还在苦苦哀求你把股权还给她。股权是职工们的命根子,张宏伟剥夺了职工们的股权,才真正使职工们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三、韩国志给张宏伟的信不是敲诈勒索,是职工集体维权之举

起诉方提交给法院的信有三封(证据(证据九))。第一封信,比较早,张宏伟与韩国志通了三个小时的深情电话,张说大哥现在有钱,你有困难写信来,我会帮助你。这使韩国志“感受到大哥对小弟的一点感情”,于是坦然写信给张宏伟借款,说自己想办一个农产品贸易公司,必须650万元投资,是我暂借,五年还清,履行借款手续,钱没了追究法律责任。信的内容感情洋溢,言词恳切。但张没借,韩也算了,谈不上敲诈。

第二封信,是韩国志作为职工维权组负责人写的,第三封信,是以三十三名维权股东写的。信的内容没有一句韩国志个人向张宏伟敲诈钱财的,甚至没有提到一个“钱”字,反复强调的是职工股权:你张宏伟不应该剥夺同你一起拼搏的职工们的股权,你张宏伟必须归还为东方集团作出毕生贡献的职工们的股权,你张宏伟逼我们职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利,你张宏伟不要逼我们采取我们不願采取的措施,包括向上面、向公众揭露你的违法行为……这不是韩国志个人向张宏伟索要钱财,这是职工集体向张宏伟讨回股权。这两者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张宏伟是故意混淆,阴谋陷害,希望司法机关切勿故意混淆,违背事实。

综上所述,张宏伟诬告陷害韩国志的事实非常清楚,必须特别指出的是:张宏伟诬告陷害韩国志,并非因为与韩国志有个人恩怨,一切都是由职工维权斗争而起,张宏伟的枪口对着职工维权斗争,张宏伟枪打出头鸟,目的在消灭职工维权斗争!物极必反。张宏伟越是千万百计(包括利用司法机关)镇压职工维权斗争,职工们越是百折不挠与张宏伟的侵权行为斗争到底(证据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立即制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帮助有罪人(张宏伟)诬告无罪人(韩国志)的枉法行为,并依法查处枉法检察人员。



此致敬礼





东方集团全体维权职工

2010年12月15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南刑初字第762号

公诉机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国志,男,1961年7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巴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暂住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花园小区B区2 5栋3单元301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通达街2号4单元401号)。2009年11月2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决定批准逮捕,同月7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纪海奎,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0)7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国志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永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国志及其辩护人纪海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国志于1984年至1994年在东方集团工作。2006年4月至2007年1月,韩国志为达到向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董事长张宏伟敲诈勒索钱财的目的,多次采用写恐吓信举报其犯罪问题、揭露个人隐私等行为向张宏伟敲诈人民币650万元。2007年1月17日,在东方集团拒绝韩国志无理要求的情况下,韩国志又通过上海律师严义明联系,在《21世纪经济报道》发表了题目为《富贵逼人--张宏伟身家扶摇直上,人逼富贵--老员工重算十年旧账》的不实报道,引发全国十余家媒体(包括新浪网、搜狐网)进行转载,在全国范围内给东方集团及张宏伟个人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同时,韩国志又以“维权”名义串联东方集团的一些离职人员,到东方集团门前堵截示威,向东方集团及张宏伟本人索要钱财。迫于多方压力,东方集团于2007年4月4日、6日付给韩国志人民币250万元,后又于2008年1月22日、23日付给韩人民币8 0万元,总计330万。其中韩国志于2007年4月交给东方集团法律顾问张惠全30万元,后韩国志继续敲诈,张惠全从中提出20万元交给韩国志。韩国志在实际得到人民币320万元敲诈款后,于2009年又继续向东方集团敲诈80万元人民币。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韩国志捕获。韩国志将所得赃款以维权辛苦费名义分给赵志、王志恒、马元顺、马孝滨、李文友人民币共计255000元,给上海律师严义明人民币40万元,其余款项均被其挥霍。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09年12月6日在北京市将被告人韩国志捕获,韩国志用赃款付给严义明40万元律师费已由公安机关冻结,并扣押王志恒人民币40000元、陈培义人民币3000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韩国志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国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至十年。

被告人韩国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存在,自己无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维权行为是合法的;被告人于2006年6月29日给张宏伟写信只是为了借钱,2006年9月15日以后写的信函都代表全体维权成员,虽然有些信件使用了有威胁成份的语言,但是为索要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被告人是受东方集团委托为其处理与职工股权纠纷事宜,指控款项是东方集团给付被告人的酬劳,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无罪。

辩护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1、“维权’’代表李文有、马元顺、尹承斌、陈培义、马孝滨等人出具的收条,证实收款人收款时间与东方集团汇款时间相符或滞后几日;2、“维权"经费返还表,证实返还集资款的事实;3、被告人手机的短信息内容复印件,证实被告人与张宏伟不是敲诈与被敲诈的关系,被告人是受张惠全指挥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国志于1984年至1993年间在被害单位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的前身东方企业集团做司机工作,1993年1 2月1 5日因违反公司规定被除名。2006年4月起,被告人韩国志对被害人东方集团董事长张宏伟采取打电话、跟踪、写信等方式,并以举报其违法犯罪、揭露个人隐私等相威胁,强行向张宏伟借款人民币650万元和办公地点,供其在北京开办公司。因张宏伟不予理睬,被告人韩国志遂散布实行股份制改革、职工资产股可能上市流通等消息,串联部分持有原东方企业集团职工资产股的30余名东方集团离职人员与其一起“维权’’,并组成“维权"小组,集资了人民币275490元作为活动经费,韩国志担任小组负责人,向东方集团及张宏伟本人要股权,并集体到东方集团门前堵截示威。同时,被告人韩国志又通过在上海聘请的律师严义明介绍,找到《21世纪经济报道》的记者廖新军让其报道东方集团侵占股东股权事宜。该记者于2007年1月17日发表了题为《富贵逼人---张宏伟身家扶摇直上,人逼富贵---老员工重算十年旧账》的不实报道,引发全国十余家媒体(包括新浪网、搜狐网)进行转载,给东方集团及张宏伟个人造成恶劣影响。迫于多方压力,2007年3月下旬,张宏伟和公司法律顾问张惠全找被告人韩国志问其要求,韩国志提出索要人民币1000万元,张宏伟被迫同意给其人民币250万元,并同意一元钱一股收回职工资产股。韩国志随后以东方集团亏损、职工资产股一分钱不值等语言劝说其他“维权”成员与东方集团签署和解协议。东方集团于2007年3月2 6日在韩国志及全体“维权"成员确认职工资产股已经失效、《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内容基本失实的情况下,以一元钱一股的价格收购了“维权”成员等持有的职工资产股;并于2007年4月4日、6日付给韩国志人民币250万元,被告人韩国志将其中的30万元作为回扣给了张惠全;给严义明律师费人民币40万元;返还了“维权”成员集资款;以“维权”辛苦费名义分给王志恒40000元、马元喃80000元、李文有80000元;单独给付不情愿和解的陈培义30000元、马孝滨55000元;剩余赃款人民币100余万元被其占有。

2007年9月,被告人韩国志再次找到张惠全使用威胁语言向东方集团继续索要钱财,张惠全经张宏伟同意,代表公司给付韩国志人民币20万元,被其个人占有。

2007年11月,被告人韩国志第三次找到张惠全使用威胁语言向东方集团索要钱财,东方集团为息事宁人于2008年1月又付给韩国志人民币80万元,被其个人占有。

被告人韩国志在实际得到人民币320万元后,于2009年5月又继续向东方集团索要人民币80万元。经被害单位检举,公安机关于2009年1 2月6日将被告人韩国志捕获。现公安机关已冻结严义明律师费40万元,并扣押王志恒人民币40000元、陈培义人民币30000元。其余款项均被其占有挥霍。

另查明,1991年,东方企业集团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革,该公司相关方案及省体改委批复文件规定,“将企业自身积累资产的一部分作为职工资产股,按照贡献、职务、工龄划分到职工名下,可以继承、抵押,不得抽出、转让、出卖,职工资产股只能作为分红的参考,不准划归个人所有,因个人原因离开企业或被企业除名,资产股收回。”,据此,被告人韩国志分得职工资产股10.2万股。1993年3月8曰,韩国志将其中10万股职工资产股,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巴彦县支行抵押贷款人民币6万元,贷款至今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韩国志的供述,证实他于1984年至1994年间在东方集团工作。2006年,他想找张宏伟谈欠他钱和股份的事,在北京打出租车跟踪过张宏伟,也写过信,向张宏伟借650万和一套房子做生意,不然就举报张宏伟违法犯罪的事。看张宏伟没反应,在赵志的提示下带头“维权”了,举报张宏伟行贿及公司财务资金方面有违法行为的事,是赵志跟他说的,是为让张宏伟给解决股权问题,没有具体证据,《21世纪经济报道》是严义明给联系的记者廖新军。320万元人民币是张宏伟自愿给他,让他和张惠全处理股东的事,不是敲诈勒索来的,分三次收到,给“维权”代表分了30余万元,张惠全自己留下30万元,给严义明律师费40万元,给刘会军20万元,自己在香港、澳门、巴彦赌博各输掉20万元。同时供述,在东方集团工作期间,自己有1 0万多股职工资产股,在94年或9 5年间抵押给巴彦建行,贷了5、6万元钱,贷款未还,股票没有拿回来。

2、被害人张宏伟(东方集团董事长)的陈述,证实2006年4月2 6日,韩国志打电话向他借人民币650万元,用于周转生意,被他拒绝,韩国志电话中谈到跟踪原东方开发公司总经理安英的事,还威胁说“如果你不借钱,就对你个人和公司采取行动,举报你对政府官员行贿,上市公司偷税漏税的事”。2006年6月的一天晚上韩国志打出租车跟踪他的车,被他发现后报警。之后,韩国志又多次使用威胁语言给他打电话、写信,以借款或索要股份的名义向他敲诈钱财。2007年1月1 7曰,韩国志找媒体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上发表题为《富贵逼人---张宏伟身家扶摇直上,人逼富贵----老员工重算十年旧账》的不实报道,给企业造成恶劣影响,韩国志还扬言又联系了二十三家媒体,如果再不给钱,就把他个人隐私(前妻跳楼)等事登到媒体上,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的领导让他尽快平息事端。迫于压力,2007年3月下旬,他在韩国志承认资产股无效,因为生活过不下去了,拿资产股说事,否则那些老员工不会和他一起闹,媒体也不会炒作,自己是烂命一条,就是为了要钱等事实的情况下,答应绐他250万元,为防止韩国志再以资产股名义索要钱财,便以一元钱一股的价格收购了那些所谓的股权。2007年8、9月份,韩国志又以上述借口使用威胁语言索要1000万,出于无奈他让张惠全又给韩国志付了20万元。2007年11月,韩国志再次索要钱财,2008年1月又给韩国志付了80万元。2009年3月31日,韩国志再次发信息索要80万,经公司研究决定报警。同时证实,韩国志是原东方开发公司的一名司机,他持有东方企业改制前的资产股不是股份,只是作为奖励的一种计量方式,离开公司就没了,这是省体改委文件规定的,从未以任何方式委托韩国志帮助东方集团处理职工资产股事宜。

3、证人徐鹏的证言(东方集团保卫处长),证实2006年6月起,韩国志给张宏伟打电话借钱并到北京暗中跟踪。2006年6月29日、9月15日、12月21日、2007年1月5曰,又多次发函给张宏伟,让给他650万元投资做生意,若不给,就举报张宏伟行贿犯罪,勒索钱财。2006年1 2月1 4日,韩国志煽动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在东方集团总部门前闹事。2007年1月17日还通过《21世纪经济报道》进行不实报道,引发全国十余家媒体转载,给东方集团及张宏伟个人造成了恶劣影响。迫于压力,张宏伟于2007年4月派公司律师张惠全给韩国志提供的8张招商银行卡支付现金250万元。后韩国志又继续索要,2008年1月,公司又给付韩国志80万元,后又分几次给了25万元。2009年3月,韩国志再次向张宏伟索要人民币80万元,经公司研究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他将与韩国志的谈话进行录音是为了掌握韩国志敲诈勒索的证据,以证实韩国志达到目的后自己提出去安抚那些小股东,不是公司让他去的,未认可韩国志做公司代言人去安抚其他股东。

4、证人张惠全(东方集团法律顾问)的证言,证实2006年4月张宏伟找他说原东方集团的一个被开除的司机打电话想借人民币650万元,不借就采取过激行为,有敲诈嫌疑,让他关注。2006年6月29日,张宏伟接到韩国志发给他的信,要借650万和一套房子,信中多次提到什么“落水”、“死路一条”、“人活着意义不大’’等字眼。2006年9月1 5日,韩国志又给张宏伟发信让给解决职工资产股的事,否则就举报张宏伟一系列违法行为,很明显目的是敲诈钱财,只是手段有所变化。12月初,韩国志组织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在东方集团总部门前堵街闹事,给东方集团造成了恶劣影响,然后他又以“维权’’委员会全体股东的名义给张宏伟写信,以举报公司作假材料等继续敲诈。2007年1月16日,《21世纪经济报道》对东方集团和张宏伟进行不实报道,造成恶劣影响。同年3月中旬,自己和张宏伟一起找韩国志,韩国志认为已经把他拉下水了,向张宏伟索要1000万,后降到500万,承认他知道职工资产股无效,只要给钱,算敲诈或什么都行,说自己烂命一条,这一生也干不出什么轰轰烈烈的事了,和张宏伟一起死也值了,后张宏伟同意给他250万。2007年4月4日、6日,他按照韩国志提供的卡号、金额让公司财务付了250万元人民币,韩国志给了他30万。2007年9月,韩国志又来北京找他,说还想向张宏伟要钱,还说要拼命了,怕他做过激的事,张宏伟让自己从上次韩国志给的30万元中提出一部分给他,就给了韩国志20万元。2007年11、12月份,韩国志又几次找他说钱要少了,还想整,让他一起干,他和张宏伟汇报后怕他干出极端的事,张宏伟同意最后给他80万,2008年1月21日他又给韩国志打了80万元。同时证实,韩国志领人到法院起诉是在自己多次劝说下才去的,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法院开庭,认为韩国志诉讼不是为了维权而是其敲诈的手段。对韩国志进行谈话录音的目的是为了掌握其敲诈勒索的证据。

5、证人阎徇庆的证言,证实他从1988年至1998年问在东方工作,分过1 7万股资产股,后变成6.8万股。2007年春,韩国志给他打电话说一起就职工资产股的事向东方集团讨个说法,找过几次他都没去,后来得了6万多元钱,他认为韩国志做得很过份,自己知道资产股是利益分配的形式,是分红的标准,离开公司就没有了,不会与他们一起闹事。

6、证人张松滨的证言,证实他于1998年到东方工作,2003年离开,与韩国志原来都是司机,后一直做厨师。2006年韩国志给他打电话说他手里的股票现在值一、二百万,要帮他和东方打官司索要,他一听就同意了,交了3700多元“维权"费用,后来王志恒把这笔钱退回来了,自己所持有的5.85万股资产股得了58500元钱,韩国志除了返还所交的“维权”费用外没给他别的钱。

7、证人张洪全的证言,证实2006年韩国志找他说他手里的职工资产股可以一股值二十多块钱,让和他一起向东方张宏伟要股权,自己就同意了。成立了“维权”小组,成员有韩国志、赵志、王志恒、马元顺、李文有,开始还有自己,但在事情还没处理之前他就不参与了,他手里持有的8.7万股资产股得了87000元钱,交的8000余元“维权”费也返回来了。不知道韩国志敲诈东方集团的事,韩国志没给过他别的钱。

8、证人芦碧华的证言,证实他是1990年到的东方,2004年离开。2006年看到报纸上刊登关于东方集团股票“维权"的事,就打电话联系上了。交了3000多元“维权”费,后返回来了,他持有的2.9万股职工资产股得了29000元钱,不知道韩国志敲诈的事,韩国志没给过他别的钱。

9、证人王志恒的证言,证实2006年马元顺找他说现在东方的股票值钱了,翻了好几倍,韩国志要组织老股东找张宏伟说道说道,问他是否参加,他同意了;他在“维权”小组负责管帐,大家总共集资了275490元钱,“维权’’结束后剩了不到6万元,交给韩国志了,韩国志把大家集资的钱要回来了,额外给了他4万元钱,说替“维权”代表向张宏伟要了些辛苦费,韩国志给他4万元钱之前让他打了张10万元的收条。“维权”活动结束后,韩国志把他的招商银行卡借去了,卡里只有他两笔钱,一笔是股份钱26000元,一笔是40000元,其余转帐、汇款等都是韩国志用的,他不知道;他共有2.6万股资产股,兑现了26000元钱。同时证实,所有“维权"股东后来听说韩国志从张宏伟那得了300多万元的事后,都感觉被韩国志欺骗了,他们与东方集团关于资产股纠纷是在合法前提下进行的,韩国志写信、跟踪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得钱的事是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的个人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1 0、证人王鸿林的证言,证实他于1988年至1994年间在东方工作。2006年1 0月左右,马孝滨给他打电话说韩国志组织原来东方这些有资产股的人向东方要股权,问他参加吗,他同意了。维权成员一共3 0多人,开了几次会,成立了“维权’’小组,5个负责人,韩国志是领导。自己后来有想法,感觉不替他们维权,是在替东方说话,韩国志是利用他们原始股“维权”的事谋取个人利益,后期韩国志还散布谣言说东方公司给王志恒一套房子;举报张宏伟违法犯罪、曝光他隐私都是韩国志自己搞的,他们是想通过法律协商解决股权问题。自己持有14.88万股资产股,兑现了126000元人民币。

11、证人褚景春的证言,证实他1989年到东方工作,2000年末休病假就不到东方上班了。2006年8月左右,马孝滨找他说他手里的股票股改了,能上市了,应该找东方集团确认股权,问他参不参加,他同意了。韩国志开始说他的股票值十多块一股,后又说东方集团亏损一分钱不值,经他做工作,张宏伟看老人面子同意一块钱一股收回,自己坚决不同意,韩国志做了他一星期工作说给他10万元钱他才答应,结果一直未给;他持有的4.3万股资产股,兑现了43000元人民币。韩国志欺骗了他们,利用他们得钱他很气愤。同时证实,当时东方股改,把所有资产折成股份分到职工手里,按工龄、职务等标准划分,知道资产股就是分红的依据,不能买卖,当时公司传达过体改委的文件,自己曾依据这些股份分过红,他要了一部分现金和9500股流通股的股票。

1 2、证人马元顺的证言,证实2006年韩国志和马孝滨到乔有家找他前去,说马上要股改了,他们手里这些原始股不要就没了,让联合起来向东方要股权,他同意了。“维权”成员一共30多人,“维权’’小组5个人,自己也是成员之一,韩国志是领导。韩国志开始说资产股值十块钱一股,后来又说值五块钱,最后说东方集团亏损,如果打官司可能一分钱拿不到,东方集团将他的股票一块钱一股收回,兑现了157500元钱,韩国志额外给了他8万元“辛苦费”,让他打了张1 0万元的收条。之后,自己没因钱给少了找韩国志要继续闹,感觉被韩国志骗了。同时证实,自己知道职工资产股只作为分红参考,分红可转为股份增值,兑换现金,当年东方传达过文件,大概92年东方按他资产股份额给他分过红,分过5000元现金和3万股东方集团上市公司的股票。

1 3、证人马孝滨的证言及欠条,证实2006年8月左右,韩国志披他说赵志要找张宏伟打官司要股权,需要他在哈市帮忙跑跑,一起要股权,他同意了,是“维权”小组成员之一,负责联系人;他一共持有11.7万股,兑现了117000元钱;他开始不同意一块钱一股的解决办法,韩国志说额外给他10万元,还给他打了欠条,他就同意了,后来韩国志额外给了他55000元,剩下的就不给了。

1 4、证人李文有的证言,证实2006年韩国志在乔有家把柏广荣、陈钰、马元顺和他等几个东方老人召集在一起,说他们手中的资产股可以上市了,一股值几十块,应该联合起来向东方要股权,他们就同意了,成立了“维权”小组,韩国志是领导,自己也是成员之一。自己有15.75万股资产股,兑现了157500元钱,韩国志额外给了他8万元,是和马元顺一起给的,说是辛苦费,让他打了10万元的收条,之后,自己没有嫌钱少再找韩国志。

15、证人盛盘英的证言,证实她原来和韩国志不太熟悉,2006年韩国志组织他们“维权”后接触多了,韩国志负责“维权,,小组全面工作,自己手中有2.9万股资产股,兑现了29000元钱,不知道韩国志敲诈东方集团320万元的事。同时证实,2008年3月她与几个股东觉得东方处理的不对,又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权",韩国志让跟着他“维权”,就和在一起了,二次“维权”没委托韩国志和东方谈判,是要走法律程序。

16、证人刘会军的证言,证实2006年冬天,韩国志和马孝滨给他打电话见面,韩国志说他们手里资产股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制改革,可能要上市,要对股权进行确认,问他参不参加,他同意了,他手中有8.77万股资产股,兑现了87700元钱,韩国志额外没有给过他钱。同时证实,他知道资产股只作为分红的性质,当年公司传达过文件,自己还得到过8 000元现金和2万股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红。

17、证人赵志的证言,证实20066年夏天,韩国志跟他说找了张宏伟好长时间想向张宏伟借钱,还跟踪过他,被发现后送派出所了。2006年8月左右,韩国志又说他们手里的股票能上市了,张宏伟始终不见他,只好用这说事了,他当时也看到关于股权的事了,也想找这事,就同意了。然后韩国志就联系其他人,大概30多人,自己没和韩国志预谋敲诈张宏伟,是想通过诉讼要回自己手中东方的股份。《21世纪经济报道》是严义明提出并负责联系的,说通过媒体配合诉讼,后来怎样操作的他不清楚,跟记者廖新军到哈尔滨采访过,他们招待的,不知道给没给记者钱,报道后东方集团的律师找“维权"代表要给解决问题,开始是4名代表一起谈,后来由韩国志一人谈,具体怎么回事就不知道了。他手里有30.8万股资产股,得了308000元钱。

18、证人王春玲的证言,证实2008年韩国志给过她两次钱,当时她婆婆胰腺癌住院,每次给2万元,让她给婆婆买东西,还给她买了一部银色诺基亚8800手机,别的东西没有了。

19、证人吴勇的证言,证实韩国志在1993年拿东方集团的股票抵押贷款6万元,还过利息,没还过本金。

20、证人严义明(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证言,证实2005

年或2006年,韩国志到上海找他,说原来是东方集团的股东,东方集团上市后发现他不是股东了,请自己帮助打维权官司,他同意了,并约定官司打赢了给一定比例律师费,记不清韩国志曾给过他40万元钱。当时韩国志想认识一些媒体朋友,他给介绍过认识,不记得给韩国志介绍过《21世纪经济报道》的记者,不知道韩国志敲诈东方集团人民币320万元的事。

2 1、证人廖新军的证言,证实大概是2006年严义明律师给他打电话,说他手中有一个东方集团小股东“维权”案件要爆料,问他有没有兴趣,他说可以。之后,韩国志打电话找他反映一些,隋况,带了很多材料到他办公室。2007年1 2月,他和严义明一起去哈尔滨,那些小股东接待他们,采访了几个人,张宏伟没有接受他的采访;承认报道中有失实的地方,韩国志给他红包他没要,不知道多少钱,机票是严义明帮买的,钱给没给记不清了,吃饭、住宾馆都是他们安排的。

22、证人陈培义证言,证实他全权委托褚景春替他“维权”,他没直接参与,不知道“维权”过程中的具体事,自己主张走法律程序,法院认为有效就要应得的钱,后来韩国志到上海劝他同意一元钱一股和解,还答应帮他解决东方集团欠他抵押金的事。他手中持有72500股,兑现了72500元现金,韩国志额外给了他30000元钱,说是向东方集团给他要的抵押金和奖金。

23、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王志恒人民币40000元,扣押陈培义人民币30000元。

24、东方集团及张宏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东方集团及张宏伟表示从未以任何方式委托韩国志帮公司处理职工资产股事宜。

25、东方集团2010年6月21日关于涉及职工资产股相关问题的答复,证实东方集团共与73人签订了协议,其中:韩国志、赵志在事先明知职工资产股已经过期无效,不具有股权性质且与东方集团无关的情况下,仍进行索要,并实施威胁人身安全等一系列敲诈勒索行为,致公司被迫向他们支付了数额不等的款项,属被敲诈签订;有5人没直接实行敲诈,但故意硬称手中所持资产股为东方集团股票,并在哈尔滨、北京等地闹事,是被迫签订;另外66人在工商部门登记为公司股东,同时也持有92年公司所发的职工资产股,经公司解释并双方确认资产股无效,与该66人签订协议是真实交易。

26、南岗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三初字第410号民事裁定书,证实尹承斌到法院诉讼要求撤销东方集团收购其股票、协议,应向股东分红派息的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27、报案材料,证实被告人韩国志敲诈张宏伟及东方集团的整个事买经过及证据,2008年6月5日东方集团保卫处向公安机关报案。

28、东方企业集团东企人字[1993]09号文件复印件,证实韩国志等四人因未经请假长期擅自脱离岗位,严重违反集团有关规定,于1993年1 2月1 5日被东方集团给予除名处分。

29、韩国志发给张宏伟的信函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韩国志分别于2006年6月29日、9月15日、12月21日、2007年1月5日、11月26日、12月6日写给被害人张宏伟敲诈钱财的信函内容。

30、东方集团复函及上海周天平律师事务所2006年1 2月1 5日出具的资产股法律意见书,证实韩国志等人主张的职工资产股凭证已失去法律效力。

31、聘用律师合同,证实韩国志于2007年1月1 7日聘用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义明的事实。

32、《21世纪经济报道》关于《富贵逼人---张宏伟身家扶摇直上,人逼富贵---老员工重算十年旧账》文章复印件及东方集团关于《21世纪经济报道》的通报材料,证实《2l世纪经济报道》对东方集团所做的报道内容及东方集团认为该报道严重失实并提出的质疑意见。

3 3、东方集团东集函字(2007)07、08、09号文件,证实2007年1月18日东方集团针对《21世纪经济报道》的报道及多家媒体转载向中央统战部及全国工商联作出了《关于公司原辞退员工在其律师唆使下欲煽动二十家新闻媒体作片面报道、恶意炒作的紧急情况反映》、《关于制止<21世纪经济报道>对东方集团不实报道的请示》以及《关于<21世纪经济报道>有关报道严重失实、失职,请求上级部门予以高度关注并予制止的情况报告》。

34、回复函及授权委托书,证实东方集团对32位原东方企业集团员工关于公司职工资产股相关权益问题的回复函,原职工资产股股东委托韩国志以及委托韩国志等人处理资产股有关问题。

35、建设银行贷款借贷合同、催款通知书、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材料以及用于抵押股票复印件,证实1993年3月8日被告人韩国志在中国建设银行巴彦县支行用东方企业集团股票10万股作为抵押,贷款人民币6万元,借款期限是9个月,经银行多次催缴,始终未予归还,后银行已按股票无价值,按不良资产划归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36、汇款凭据、收款明细,证实东方集团给韩国志转款的时间及数额。

37、银行查询汇款、存款通知书、明细及冻结情况,证实被告人韩国志收款、转款以及公安机关已将韩国志转给律师严义明的人民币40万元冻结的事实。

38、同意函及请示报告,证实东方集团张宏伟同意张惠全假意受韩国志拉拢,以及从韩国志给张惠全30万元回扣中提出20万元给韩国志的事实。

39、2007年3月19日韩国志等人与东方集团就职工资产股等相关争议已消除误解的声明函,证实韩国志等20余人已与东方集团消除误解,认可所持职工资产股失效,从即日起撤回申诉、举报材料,《21世纪经济报道》内容与他们所述不尽符合,基本失实,不再接受任何采访。

40、东方集团提供的录音资料,证实被告人韩国志多次敲诈东方集团的事实经过。 :

41、黑龙江省体改委、黑龙江省税务局1991年4月2 6曰黑体改联发[1991]4号关于《东方企业集团公司股份制方案(试行)》的批复文件、东方企业集团1991年5月10日东企总字[1991]211号关于报批“东方集团职工资产股划分方案》的请示报告文件、黑龙江体改委黑体改复[1992]132号关于《东方企业集团职工资产股划分方案》的批复文件,证实职工资产股只能作为分红的参考值,不准划归个人所有,因个人原因离开企业或被企业除名资产股收回,以及职工资产股方案试行两年,后于1995年被取消。

42、被告人韩国志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韩国志无前科劣迹。

4 3、 “维权”代表李文有、马元顺、尹承斌、陈培义、马孝滨等人出具的收条,该证据与相关证人证言相吻合。

4 4、 “维权”经费返还表,证实返还集资款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国志使用威胁性语言向被害人张宏伟以钱为名索取财物未果,在明知职工资产股已经失效,且自己早已去职工资产股持有权的情况下,以东方企业集团职工资产股已经增值并可能上市相蛊惑,煽动、串联持有职工资产股的东方集团离职人员在他的组织下“维权”,其个人却在“维权”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个人或者全体“维权”成员名义使用威胁语言向张宏伟发函,。并私下谈判索要1000万元巨款,在东方集团同意给其250万元后,反过来又以东方集团亏损、职工资产股一分钱不值等理由,竭力说服其他“维权”人员接受一元钱一股的和解条件,遣散众人,个人非法获取被害单位财物,取得财物后仅分给个别成员少许,绝大部分占为已有,后又陆续两次向东方集团索取巨款并占为己有,因此,被告人韩国志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方面,被告人韩国志使用语言相威胁,并以揭发张宏伟违法行为、举报其个人隐私为要挟,同时利用东方集团作为上市公司惧怕不利舆论影响的心理,煽动众人,制造声势,并利用媒体做不实报道,给东方集团及张宏伟个人施加压力,迫使其主动交出财物,因此,被告人韩国志实施了以威胁及要挟方法,强行索取财物的行为,具备了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韩国志及其辩护人关于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维权”成员闰徇庆、张惠全、王志恒、王鸿林、赵志等人均证实,自己是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与东方集团股权事宜,对被告人韩国志使用威胁语言发函给张宏伟敲诈钱财的行为不知情,因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韩国志2006年9月1 5日后给张宏伟写信,系代表全体“维权”成员所为,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张宏伟及东方集团均声明未以任何方式委托被告人韩国志代表公司处理职工资产股事宜,辩护人当庭举示被告人手机短信内容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韩国志是受张宏伟委派,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是受东方集团委托为其处理与职工股权纠纷事宜,指控款项是东方集团给付被告人酬劳的辩护意见,亦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韩国志多次进行敲诈勒索,数额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应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犯罪数额、

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国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

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闫晓霜

人民陪审员 褚佳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二0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静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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