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7日星期一

谁是新中国?-辛灏年著(14)2011-08-26 07:35:16

三  国民党一党训政是走向宪政的应有历程
  近七十年来,中共自称反对和叛变中华民国的一个重要理由,便是因为“国民党实行一党专政”。一九四九年以后,在中国大陆出版的所有现代史教科书,都无例外地要同声指责中华民国南京政权,是一个“反革命的独裁专制政权”。
  然而,国民党究否专制?蒋介石究否独裁?显然,要回答和澄清这样两个重大的历史诘难,唯一的办法就必须针对国民党蒋介石于北伐成功和中华民国初步统一 之后,为何要实行“国民党一党训政”,怎样实现“一党训政”,以及国民党“一党训政”和共产党“一党专政”究竟有何本质区别等根本问题,分别予以论辩和澄 清。
第一、训政是孙中山先生实现民主建国的重要革命方略之一
一、训政思想的由来
  辛亥之后,虽然民主革命初造成功,共和国统初获创建,但是,接踵而来的袁氏公然复辟帝制,张勋公然复辟满清,和北洋军阀“假共和真复辟”的种种不幸事 实,实是对民主革命的公开反扑和对共和国统的蓄意颠覆。它既给辛亥之后的中国带来了巨大的不幸,又对以孙中山先生为代表的民主革命派造成了极大的刺激。由 于时代条件的限制,当时的孙中山先生虽然还不能及时认识到民主革命与专制复辟的反复较量和残酷较量,乃是民主革命的必然历程,甚至是主体历程,并且,唯有 历经了这个艰难和痛苦的历程,民主革命才能达到她最后的成功,民主制度才能得到她最后的确认和确立,但是,辛亥之后十余年复辟、混乱与混战的痛苦现实,已 经使孙中山先生认识到,在民主革命已经初造成功、共和国体已经初获创建之后,为了保证民主革命不遭遇专制复辟,为了保卫共和国统不遭遇专制颠覆,则不仅要 建立革命的权威统治,来保卫刚刚诞生的新国家和新秩序,而且还要自下而上地规定、并且实行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以造就对新国家和新秩序确认和确立的广阔社会 基础。
  一九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孙中山于《申报》五十周年纪念专刊上发表“中国革命史”一文,称:“从事革命者,于破坏敌人势力之外,不能不兼注意于国民建 设能力之养成,此革命方略之所以必要也。余之革命方略,规定革命进行之时期为三:第一为军政时期,第二为训政时期,第三为宪政时期。”
  同时,孙中山先生亦因辛亥之后政治叠生复辟混乱的教训,而进一步明确指出:“由军政时期一蹴而至宪政时期,绝不予革命政府以训练人民之时间,又绝不予 人民以养成自治能力之时间,于是第一流弊,在旧污未能荡涤,新治无由进行。第二流弊,在粉饰旧污,以为新治。第三流弊,在发扬旧污,压抑新治。更端言之, 第一为民治不能实现,第二为假民治之名,行专制之实。第三,则并民治之名而去之也。”26
二、训政的历史目标
  一九一三年一月十九日,孙中山在上海国民党茶话会上演说时就曾明白主张:“中国政党之间应展开竞争,一党在朝主政,一党在野监督。”并称,“假使本党 设施之党纲,不为人民所信任,则地位必致更迭,而本党在野,亦当尽监督之责任。” 在此,孙先生已将中国国民党作为一个民主政党的性质,表述得十分清楚。
  一九二四年国民党“一大”之后,孙先生又一再指出:“余之从事革命,建主义为标的,定方略为历程。”27 所谓主义,即三民主义;所谓方略,便是军政、训政和宪政三大历程。军政时期即“以党建国”时期,训政时期即“以党治国”时期,宪政时期即“还政于民”时 期。不论军政、训政,其最终目的,都是要“还政于民”。
  一九二四年四月,孙先生发布《建国大纲》,将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及其各自的做法,详加规定,藉以说明中国国民党决不采用俄国一党永久专政的制度。泾清渭浊,由是而明。
三、训政的具体内容和现实目标
  孙先生认为:“训政为过渡时期,在此时期内施行约法(非现行者,即非“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作者),建设地方自治,促进民权发达,以一县为自治单位,每县于敌兵驱除战事停止之日,立颁布约法,以规定人民之权力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28
  对训政的具体内容,孙先生亦曾明白规定:“军政时期及训政时期,所最为着重者,在以县为自治单位;盖必如是,然后民权有所托始,主权在民之规定,便不 至成为空文也……第一,以县为自治单位,所以移官治于民治也……第二,事之最切于人民者,莫如一县以内之事,县自治尚未经训练,对于中央及省,何怪其茫然 不知律涯。第三,人口清查,户籍悖定,皆县自治最先之务。此事既办,然后可以言选举。今先后颠倒,则所谓选举,适为劣绅、土豪之求官捷径,无怪选举舞弊, 所在皆是。第四,人民有县自治以为凭藉,则进而参与国事,可以卓卓然有余裕……苟不如是,则人民失其参与国事之根据,无怪国事操于武人与官僚之手。”29
  至于国民党训政的现实目标,孙先生则在《建国大纲》第三条中明确指出:“对于人民之政治知识能力,政府当训导之,以行使其创制权,行使其复决权。”
  对国民党实行训政所要达到的要求,孙先生于《建国大纲》第九条和第十四条中称:“一完全自治之县,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有 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国民大会得选省长,为本省自治之监督。至该省内之国家行 政,则省长受中央之指挥。”30 “凡全国有半数省份达至宪政开始时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时期,则召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全国国民 则依宪法行全国大选,国民政府则于选举完毕之后三个月解职,而授政于民选之政府,是为建国大功告成。”31
四、训政的必要手段
  训政的必要手段,是要在一定阶段内,以革命政党的权威统治来保护和巩固刚刚建立的新国家和新秩序,即保证训政的实行。由孙先生亲自审定的“国民党一大 宣言”曾明白指出:“至于既取得政权树立政府之时,为制止国内反革命运动,及各国帝国主义压制吾国民众胜利的阴谋,芟除实行国民党主义(按:三民主义)之 一切障碍……盖惟组织有权威之党,乃为革命民众之本据……”
  由是可知,孙中山交待给国民党的“训政”任务,其根本意义绝不在“一党专政”。其始,乃因军政结束;其志,乃在“还政于民”;其意,乃在“教民用 权”;其行,乃在“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换言之,便是革命政府之行使统治权的目的,乃在养成“人民的权利与义务”,以为实行宪政、 “还政于民”做好准备。
第二、中国国民党遵循孙中山遗教实行训政
  应该说,中国国民党于北伐成功、中华民国统一之后,便立即遵循孙中山先生的遗教,在决策、理论、立法与实际上开始了推行宪政的工作。
  一、就决策而言。一九二八年七月六日,当蒋介石率领参加北伐的重要将领于北京西山碧云寺祭告总理时曾称:“军政时期,从此结束;训政时期,从此开始。兹遵照遗训,已定南京为全国首都。今后当遵循遗嘱,完成所有的建国大业。”
  一九二八年八月,国民党于二届五中全会宣布“训政时期”开始。
  一九二八年十月三日,国民党中央召开第一百七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训政纲领”六条:(一)中华民国于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 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二)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三)依照总理《建国大纲》所定选举、罢免、创 制、复决四种政权,应训练国民逐渐推行,以立宪政之基础。(四)治权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付托于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以立宪政时期民选政 府之基础。(五)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执行之。(六)中华民国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即解释,由中国国民党中央 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之。
  该纲领确定了中国国民党于训政时期的治权与治法,任务与目标,被称为“训政时期”中国国民党党政关系的最高依据和“训政时期”中国政党政治的基本原则。
  二、就理论而言。除宣传孙先生有关“训政”思想之外,国民党领袖人物胡汉民、蒋介石等,均一再对国民党施以“一党训政”做法的正确性和原则性,予以了 充分的论证或论述。首先,他们认为训政时期国民党在政治上负有双重的责任,即一方面要训练人民行使政权,另一方面又要监督政府行使治权。对于前者,则提出 了“训政保姆说”,认为:“国民在政治的知识与经验的幼稚上,实等于初生之婴儿;中国国民党者,即产生此婴儿之母;既产之矣,则保养之,教育之,方尽革命 之责;而训政之目的,即以保养、教养此主人之成年而还之政,为其全部之根本精神。”32 由是,胡汉民更进一步论述了“国民党一党训政”与“共产党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区别。他说:“于建国治国之过程中,本党始终以政权之保姆自任。其精神与目 的,完全归宿于三民主义之具体的实现。不明斯义者,往往以本党之训政主义,比附于一党专政之阶级专政论,此大谬也!”33
  同时,针对军阀叛乱之教训,中共仍在扩大叛乱的行径,和外患日悖的现实,面对“中国今日,实不患贫困,而独患内乱;实不患财政之不充裕,而独患国家之 不统一,与地方秩序之不安定”这一严重社会局面,34 乃对于孙中山先生所一再强调的“训政时期革命政府之统治权”,力图有所加强。一九三一年五月五日,在“国民会议”闭幕式上,蒋介石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挽 救迫不及待之国家危难,领导素无经验之民族,是非藉经过有效能之统治权之施行不可。”他还说,“今日举国之要求者,为有效能之统治权之建设,以达到解除民 众痛苦之目的”。该会通过了“训政时期约法”,“昭告全国和平统一案”和“剿灭赤匪报告书”。
  其后,蒋介石在讲演和著述中多次强调指出:“在这个军政与训政的时期中,无论何种名义或何种策略,甚至于组织武力,割据地方,这种行为不是军阀,至少 也不能不说是封建。这种变相的军阀和新式的封建,究竟对民族、对革命是不是有益,还是有害?大家痛斥从前把持军队、割据地方的军阀是反革命,难道这种新式 封建与变相军阀就是革命?如果这样的武力割据和封建军阀的反革命势力存留一日,国家政治就一日不能上轨道,军政时期也就一日不能结束。不惟宪政无法开始, 就是训政亦无从进行。这样于国家与革命的前途之妨碍和损失之大,真不知伊于胡底。”35
  然而,正因为对新旧军阀大规模叛乱的征剿,和对中共武装叛乱、叛国及武装割据的围剿尚未告罄,蒋介石方才意识到:“军政尚未结束和训政必须加强。”因 而他才又说道:“应该以军政时期为本,同时加强训政时期的工作。”更认为训政应从五方面着手,即:心理建设,伦理建设,社会建设,政治建设,经济建设。这 无疑是一个十分正确的认知。
  三、就立法而言。如前所说,国民党于一九二八年十月即已宣布“训政纲领”。其时,一是东北尚未易帜,某些地方势力还只是“名号归中央却实权归自己”。 中华民国不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际上,都未完成初步的统一。二是因东北易帜,中华民国虽获形式上的统一,一些地方势力仍然各行其是,“坐地独裁”;某些地方 军事势力,更为反对国军编遣即反对“削藩”,而公然发动了叛乱。是故,训政尚未实施,军政又复重来。因而,直到一九三零年十月新旧军阀的大规模叛乱初予平 定,训政才又被提到议事日程上。遵循孙中山“训政应有约法”的遗教,中华民国政府历经筹备,于一九三一年五月召开了“国民会议”,于五月五日通过了“中华 民国训政时期临时约法”,提出了“巩固统一与完成建设之六大要求”。即:巩固统一于尊崇法制;确认民生为建国首要;培养民族之毅力;推进教育之实施;安定 地方之秩序;完成地方之自治。要求全国人民“全力维护约法之尊严”。
  四、就实施而言。首先于宣布训政之日起,即明布训政期限为六年,然后继行宪政。其次,考虑到国民党治权在国家政权体制上的合法性,乃于一九二八年九月 接受胡汉明、孙科提议,提早建立五权制度,36 并于是年十月三日由国民党政治会议制定国民政府组织法(共六十四条),形成以行政权为中心的五院制。再者,遵循孙先生关于推行地方自治为训政之主体内容的 遗教,开始推行地方自治。为此,一是于一九二八年公布《市组织法》,一九三零年修正后,又于是年七月六日公布《市参议会议事规则》,决定市参议会由公民直 接选举,任期一年。北平市遂于一九二八年始筹自治,一九三三年三月开始区坊自治职员民选,同月二十六日民选市参议员告成,八月一日市参议会成立,翌年八月 一日第一届参议会闭幕。因华北敌患日张,故不得不中止继选。上海市于一九三零年即着手筹办自治,因淞沪抗战乃止。一九三二年七月再办,成立四十区公所,后 因抗战爆发而停顿。抗战后一九四六年八月十三日民选议会终于成立。
  盖因当时内乱连连,地方不靖;外患日亟,国难当头;加之地方官员官僚积习尚深,对地方自治并无热心,自治不易推行。一九二八年公布、一九二九年修正的 《县组织法》,虽均有设县参议会的规定,一九三二年又曾公布《县参议会组织法》及《县参议员选举法》,一九三四年一月内政部还通咨各省依法组织县参议会, 但各省均未及时照办。如此,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于一九三四年二月二十一日通过《改进地方自治原则》,将地方自治分为三期:第一期为扶植自治时期、即实行训 政时期。县市长由政府任命,县市参议员由县市长聘任,乡、镇、村长由各乡、镇、村人民选举三人,县市长择一委任。第二期为自治开始时期、即官督民治时期。 县市长由政府任命,县市参议会议员及乡、镇、村长由人民民选。第三期为自治完成时期,即宪政开始时期。县市长,县市议会议员及乡、镇、村长一律民选,人民 开始实行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自一九三四年八月十一日政府公布“扶植自治时期县、市参议会组织办法”后,贵州、甘肃、察哈尔、云南等省即由县市长 聘任县市参议员,成立县市参议会,后因抗战爆发才不得不中断。
  当时,地方自治推行得较好的是广东。一九三三年,“西南政务委员会”修正并颁布了《县市自治法规》。一九三五年底,广东省九十四县已有自治组织。一九三四年八月,各县、各界之省参议员次第选出,八月十五日广东省参议会成立。
  自一九二八年宣布训政,历经内战与外战,凡十四年,至一九四五年底,中华民国全国自治组织已成立者,县市参议会七百九十二个,乡镇人民代表会二万一千一百四十六个,保民大会二十四万六千七百三十五个,成立临时参议会者计有七省市。
  最后,训政时期所推动的另一个极重要措施是对宪政的准备,即“五五宪草”的诞生。一九三一年国民会议之后,国民党原拟在宪法未实施前提前设立民意机 构,并定名为“国民参政会”,但因筹议早日结束训政,故未实行。由是,国民党乃于四届三中全会议决:“一九三五年三月召开制宪国大,议定宪法,并为此要求 立法院从速起草宪法草案,并发表之,以备国民研讨。”同时定于一九三三年七月一日召集全国临时代表会议,研讨宪法草案,时因党内纠纷而推迟;37 后又因外患内叛,干戈无止,再延至一九三五年十一月举行。一九三五年一月,立法院将宪草完成,十一月五全大会遂议决于一九三六年内召开国民大会以制宪。国 民党中央还决定于一九三六年五月五日颁布宪草,一九三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召开“制宪国大”。其后又因中日关系紧张,部分省区未能按时选出代表,故国民党中央 决议再延期召开国大。不久,西安事发,国民党中央虽再决于一九三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至一九三七年夏,虽然除河北、察哈尔、北平、天 津、东北、台湾等地情形特殊以外,其余各地选举均已办成,然而抗日战争亦已全面爆发。由是,训政期间之筹备宪政只能被迫中断。
  由上述可知,如若没有内忧外患之交相煎迫,则国民党一党训政的如期结束和胜利结束非但是有可能的,而且是必然的。这是因为国民党的一党训政非为一党 “专制久安”而计,却为及早“还政于民”而行。但是,也正因为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尤其是苏俄的阴谋颠覆和日本的公开侵略既不能终,国内残余军阀和中共的 叛乱叛国更不能止。加之里应外合,乱之日炽。因而,已经开始的训政时期,在实际上仍应为军政时期。否则,国内政局即成为“军政尚未结束,训政已经开始,军 政不曾终了,训政遑论结束”这样一种局面。因此,原定的六年训政,只能延期,而非食言。然而,这却给了一切外逞叛乱、内怀野心者,和所谓的民主派知识分子 以指责国民党“独裁专制”的口舌。此其一。
  其二、国民党虽为宪政而训政,虽为还政于民而教民,但又深恐敌人与他人指责他们“假训政以独裁”,“借训政而专制”,因而忘却了“训政”—— 这个在性质上本为“善意的独裁”,38 即必须强化革命政府之统治权,以确保民主的新社会秩序不被颠覆,乃是走向宪政之应有历程这样一个本意,因而对于一切公然持枪的反叛者,虽不得不决心剿除 之,但对于一切不拿枪的敌人,尤其是打着革命的旗号,抱着民主这个“法宝”,以攻击国民党训政的敌人,则不敢动以训政之心,甚至一再让步,疲于应付,以宣 布训政时间作保证,以筹措宪政示己心,从而迭呈被动挨打之局面,卒不敢为中华民族建立与巩固民主的新社会秩序,而甘冒被天下人指我为“独裁”的骂名,勇敢 地对一切反对我训政、诬蔑我训政的敌人予以反击,将一切不利于训政的错话歪理逐一予以批驳。如此,虽然“过”在一时,却功在永恒。这无疑是一个至深的历史 教训,当为来日之大陆所深深记取之。
第三、中国国民党一党训政与中国共产党一党专政的根本区别
  一、中国国民党是一个以三民主义为理论基础而建立的党,故该党的革命又称“国民革命或民权革命”。她的一党训政,乃是该党为最终实现民权政治、 即宪政而采取的过渡方略,亦曰历程。目的就是为了结束一党政治,以还政于民。这就在根本上与共产革命所号召的,一个阶级和一个党的永久专政,划清了民主与 专制的根本界限。
  二、中国国民党即便是在一党训政阶段,其仍以“确立民生发展为首要,采取自由经济,推动市场经济和保护私有制度”为基本国策,其与中共在经济上“长期以民生建设为恶,取缔自由经济,堵死市场经济和消灭私有制度”的党策,有着至为本质的区别。
  三、虽然中国国民党的“训政纲要”提出要在训政时期由国民党行使政权,但除在中央“以政托党”以外,各级行政区均实行党政分离,排除一党包办。即中央 以下各级党部,均不直接与各级政府发生统属关系。各县党部不满意县政府的措施时,应提出意见于省党部,由省党部转咨省政府处理;各县政府对于县党部的措施 不满意时,则需提交省政府转咨省党部处理,均不得直接行动。这又与“普天之下莫非党土,从上到下党政不分,各行各业都必须以党凌政、以党代政、党政永不分 家的中共一党专制即党天下”,有着霄壤之别。
  四、国民党一党训政阶段,国民不仅有种种自由以为谋生,更有种种思考与表述的自由。人民不仅拥有新闻、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相当自由,甚至拥有 “传播共产主义思想”和组织“左翼作家联盟”的自由。诚所谓“独尊三民”,但绝不“罢黜百家”(详见本章第四节)。甚至由共产党一手策划、组织和指挥的 “学生运动”,虽然年复一年地罢课、示威、游行,冲击政府机关,捣毁新闻机构,甚至能几度将国民党中央党部和国民政府围之数日而不散,39 国民党亦从来没有加害过学生,更没有用武力公然地镇压学生,甚至用坦克车和新式ak47自动步枪以公开地辗轧、扫射学生及无辜的民众。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五 日,蒋介石还亲与包围了南京国民政府的学生们“平等对话”的“故事”,只能使今天的中国大陆民众“感叹亦唏嘘”。
  因此,只要稍稍地将国民党的“一党训政”和共产党的“一党专政”进行一番对比,领教一下中国共产党至今仍要为“独尊马列而杀尽百家”的专制现实,我们 就能十二万分地明白国民党“一党训政”和共产党“一党专政”的本质区别。而也正是这个本质的区别,才告诉了我们,国民党的“一党训政”非但不是共产党的 “一党专政”,相反,它恰恰是一个民主政党为使民权得以保养与伸张而采取的“过渡性政策”,是中国国民党为保卫民主新秩序,为维护国家和平统一和建设民主 宪政基础,而不得不实行的政治方略。今天,当有人津津乐道李光耀昔日的“良性独裁”时,只要对三十年代国民党在中国大陆的“一党训政”稍作回顾与对比,便 会明白国民党的“一党训政”就“良性独裁”的意义而言,亦不知比李光耀的要“良性”了多少。
四  中华民国于外患内忧下的民主建国成就 (1927—1937)
  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再生的中华民国南京政权在夺取北伐成功和初步统一中华民国之后,所面对的,仍然是一个正在由传统走向现代,由专制走向民主,和 在各个方面都要保卫和建设新中国的过渡历史时期。同时,中华民国南京政权接下的不仅是一个乱摊子,烂摊子和穷摊子,而且还是一个“外敌悖悖内向、内乱时时 尤生”这样一个兵革不休、人心不宁的艰难时世。但是,自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间,中华民国政府却在“外争主权、内求进步”的各个方面,不仅使过渡期的国家 建设获得了巨大的发展,而且使国人之心亦渐渐地趋向了一致,从而为嗣后的长期反侵略战争奠定了人心、国力与军备的基础。
第一、中华民国外争主权
  一、中华民国政府在对外政策上,遵循孙中山先生“废除不平等条约为国民革命成功之第一个标帜”的遗训,以国民党“一大”所提出的对外纲领,即 “一切不平等条约,如外人租借地,领事裁判权,外人管理关税权,以及外人在中国境内行使一切政治的权力以侵害中国主权者,皆当取消,重定双方平等互尊主权 的新约”等原则出发,针对南京政府成立时,中国与意大利、丹麦、葡萄牙、比利时、西班牙、日本等国的不平等条约以及《中法越南商约》等都已期满,与美国、 英国、荷兰、瑞典、挪威等国的不平等条约尚未期满这样一个现状,遂于一九二八年七月七日发表宣言,单方面宣布废除或修改不平等条约,要求重定新约。于时, 因美国认为中国欲废除不平等条约和实行关税自主,已为大势所趋,美国国务卿凯洛格即于是年七月二十四日照会中华民国政府外交部,同意中国修改不平等条约的 主张,承认中国关税自主的原则。七月二十五日,《整理中、美两国关税关系之条约》在南京签字。该条约规定“国家关税完全自主”。此后,直至一九二八年底, 中华民国政府乃与欧洲一系列国家签订了新的条约。此其一。
  其二、虽然在与中国原有条约关系的各国中,唯日本拒绝签订新约,但由于中华民国决奉独立自主原则,在对一九二八年五月济南惨案的调查中,坚定地维护了 本国的主权,从而迫使日本哀叹曰:“……济南事件以来,日中邦交处于断绝状态……中国正在大举排日,贸易也已停止,尤其是与中国交易繁复的大阪经济界简直 一筹莫展……”40 过去,日本解决这样事件的条件,照例是采取迫使对方道歉、赔偿、并保证将来不再发生类似事件的蛮横办法,但是,解决济南事件时,日本方面的方针已是“即使 双方各负一半责任也能同意”。一九二九年三月,济南事件在历经十一个月的调查和谈判后,南京政府终于与日本达成解决济案协议,迫使日本答应在两个月内自山 东撤兵,中国方面仅保证在华日人的安全。对于中国所受之严重损失,协议规定双方实地调查解决之。这是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第一次因“获罪洋人”而不再以“割 地赔款”为了结的首例,更为日本所始料不及。
  其三、在外争主权上,虽然中华民国政府在继续遭遇着一些列强的反对和阻挠,但继一九二七年武汉政府收回汉口英租界之后,又于一九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收 回了天津比租界,一九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收回了镇江英租界,一九三零年四月十八日收回了威海卫租借地,一九三零年一月十七日收回英、美、法、荷、挪、巴西 六国于上海的租界法院,我国司法机构始得在上海租界执行任务。一九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华民国政府宣布自一九三零年一月一日起,凡侨居中国已享有领事 裁判权的外国人,应一律遵守中华民国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依法颁布的法令规章。外人虽不执行,但国民政府仍于一九三一年五月四日公布了《管辖在华外国人实施 条例》,并定于一九三二年一月一日实行。后因九一八事变发生,为争取国际支持才不得不予以暂缓。一九二九年,中华民国为收回沙俄在我国东北特权,竟遭遇苏 俄的大规模武装侵略。这也是中华民国建国以来所遭遇的第一次外国入侵(参见下卷第二章)。
  其四、自一八四二年《中英南京条约》签订以后,中国就丧失了关税主权,列强以所谓“协定税则”把持了中国的海关,干涉中国的内政和外交,控制中国的财 政,左右中国的政府。一九二七年七月二十日,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宣布“协定税则”与国家主权有关,决与九月一日实行“关税自主”,随后又公布了《国际进口关 税暂行条例》,并在一九二八年内与欧洲一系列国家签订了新的关税条约。新关税条约的签订,尤其是将“均一税制”改变为“差别税率”,在相当程度上克服了过 去在关税问题上的弊病,抵制了列强对中国的商品倾销。印花布在一九二九年以后的六、七年内进口量减少了百分之九十,中国的民族纺织工业遂取得了迅速发展。 一九二四年棉纱产量为三十八万多包,至一九三二年已上升到三百九十三万六千包。关税自主以后,中国海关税收更有明显增加。一九二七年海关税收入为一亿一千 三百万圆,一九三一年已达三亿八千八百万圆。中国的邮政主权曾先后被英国人赫德和法国人伯黎及铁兰士控制六十年之久,一九二八年八月,国民政府始委任刘书 藩为第一任华人邮政总办,一九二九年完成邮政改组,管理人员始渐为国人所掌握,邮政权亦终得回归。
第二、中华民国内求进步
  中华民国南京政权重建伊始,立即在对内政策上忠实地执行了“立五权、张民权,建法制、重民生”的重大原则,确立了“以民生为首要”的方针,建立 与健全五权国家体制,制定与颁布训政时期的各种法律,推行以地方自治为主体内容的训政,奠定与发展国民经济的基础,“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 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权”,41 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教育、军事等各个方面都获得了重大发展,从而赢得了“十年黄金时代”的美称。42
  一、在实行民权主义方面,除掉明确规定训政时期不得自组政党以干涉国民党一党训政以外,国民均享有国民党“一大”宣言所指称的各项民权,尤其享有新 闻、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各方面的相当自由。至一九三七年各种民营报纸已达一千零三十一家,各种民办刊物已有一千五百一十八种,公、私营 电台七十八家,公、私营通讯社五百二十家。著名的通讯社如《国闻通讯社》、《申时通讯社》;著名的报纸如《申报》、《大公报》、《国闻日报》;著名的出版 机构如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世界书局等均为私营。一九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出版法条例》,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十五日又颁布了《出 版法》。据中共大陆历史学家称,其中仅规定新出版的报纸、杂志“应于发行时以二份寄送内政部,一份寄送发行所所在地所属省政府或市政府,一份寄送发行所所 在地之监察署。新闻纸或杂志有关党义或党务事项之登载者,并应以一份寄送省党部或等于省党部之党部,一份寄送中央党部宣传部”。43 由是可知,国民党训政时期的民间新闻出版事业,其中即便是有需要“送审”者,也是“先有自由、后有审查”。此与迄今仍然是“绝无自由、仍要审查、并以判刑 和判重刑相威胁”的中共新闻出版专制体制相比较,实有天地之别。44
  正因为国民党虽“独尊三民”又“兼容百家”,坚持予新闻、出版、思想、学术和文化以自由的政策,连对宣传共产主义思想也不例外,因而于国民党训政时 期,即一九二九至一九三七年的十年间,中国的思想、文化和学术界才会呈现一派真正的“百家争鸣与百花齐放”的局面,并获得了足以标傲历史的巨大成就。
  首先,中国现代文学在走过了她的酝酿期 —— 晚清文学和成形期 —— 五四新文学之后,开始走上了她的成熟期和高峰期。一方面各种流派、各种社团、各类刊物杂然纷呈,一片繁荣景象;另一方面成熟的作家和作品至今仍标傲在一部 中国现代文学史上。就前者而言,现实主义派,现代主义派,“革命文学”派,国防文学,民族主义文学,第三种人文学等等,均各守阵地,互相论争,不亦热乎; 就后者而论,则巴金、老舍、曹愚、徐志摩、郁达夫以及后起的沈从文、钱锺书、张爱玲等一批文学巨子,亦因他们的作品已富传世价值,而成为现代作家的楷模与 典范。尤其是长篇小说和话剧的创作,不但走向了成熟,而且催生了一批名著。《家、春、秋》、《骆驼祥子》、《雷雨》等均已获得了永久的魅力。若以此来对照 中共专政的五十年间,成千上万文化人曾无端遭受中共数十年摧残与迫害的惨痛事实;以及前三十年无文学可言,后二十年的文学“解放”因仍要遭受中共的打压和 收买,甚至远未能解放到晚清文学水准的现状;特别是至今仍绝不容许民间成立任何一家文学团体,出版任何一份文学刊物,有则抓之逮之判之的的现实;就只能令 人感慨万千了。必须指出的是,正是三十年代这一真正自由、繁荣的文艺局面,才又为中共制造所谓的“革命文学”,及其在掌权后公然压迫文学的死亡,留下了历 史的伏笔。当然,这并不是历史曾经予文学以自由的罪过。
  其次,自由的思想条件还使得这一时期成为近代西学东渐的成熟期。由是而使得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都获得了瞩目的发展和进步。不单单是笛卡尔的《方法 论》、斯宾洛沙的《伦理学》、培根的《新工具》、洛克的《人类悟性论》、柏克莱的《视觉新论》、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等译述相继出版,而且近代西方哲学 上的柏格森派、实政主义学派、绝对唯心论和辩证唯物论,以及逻辑实证论和现象学等,亦都成为一时之响。国内更有不少学者于此学术自由的阶段脱颖而出,不是 自源一流,就是自成一体。如张东荪的“多元认识论”(哲学),金岳霖的“可能的现实”(逻辑学),冯友兰的“中国哲学史”等。这就与一九四九年后中国大陆 学术界和思想界只容许有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绝对歌颂,而绝不容许出现或存在任何一种新思想、新学术,便无论如何也不能“同国而语”了。
  二、在建立和健全法制上,如前所说,处于训政时期的中华民国政府和中国国民党,不仅及早地公布了“训政纲领”,通过了“训政时期临时约法”,颁布了 “国民政府组织法”,确认了“五权体制”,草拟了“宪法草案”,而且于一九二八至一九三五年间,还研究、起草并通过了土地法,工厂法,民法,刑法,诉讼 法,行政诉讼法,票据法,海商法,公司法,保险法等等。“当时立法的最高原则,是把三民主义的精神包含在各法典中”:“训政时期约法”以实行三民主义为目 的,“土地法”以实行民生为目的,“民”、“刑”等法的制定兼顾了人道主义,并保障公共福利,如不良少年应受感化教育,精神失常者必须予以监护,患麻疯病 及性病者应予以强迫治疗等。45 而在建立、健全法制体制上,除更名改制实行三级三审制度,并实行助理司法制度即律师制度以外,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间,国民政府曾多次举行法官考试,共录 取八百一十八人,连同北京政府时代五次所取共一千四百余人,已占全国法官人数的三分之二。一九二九年国民政府还设立了法官训练所,先后办了四期,共毕业四 百四十六人。同时,国民政府还改北洋政府平政院为行政法院,处理官署违法和违法处理人民的诉讼案件。另外,一九三一年六月,国民政府又公布了“公务员惩戒 法”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亦于一九三二年六月成立,至一九三六年已有十九省三市成立了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回顾中华民国 政府于外患内忧交相煎迫之历史时期内,于法制建设上所做出的努力,所获得的实绩,再来考察中共前三十年“无法无天”的历史和后二十年欺天瞒地的“法制建 设”,回首中共制造“冤狱遍中华”的惨痛事实,默诵流行于今日中国大陆的“党政机关亲连亲、公检法父子兵”和“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之种种辛 酸民谣,则历史的惊人倒退,又何待言之。46
  三、在经济建设上,由于中华民国政府确立民生建设为首要,否定专制经济,肯定自由经济,发展市场经济,努力增强国力,遂于本时期内使一个穷中国获得了 相当的改善和进步。据中国大陆史家证明,在经济政策上,中华民国一是实行“裁撤悖金与统一税收”。 裁悖改统后,一九三三年度的统税收入总共已达一亿圆以上,颇有与关、盐两税并驾齐驱之势。二是实行“整顿金融,改革币制”。公布“修正中央银行条例”,规 定中央银行为国家银行,改组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允许和鼓励成立各种私营商业银行,其间先宣布“废两改圆”,统一银币,后实施法币制度,宣布白银国有,禁 止以白银作货币使用,禁止白银外流。由是,一九三一年中央银行资产总额已增加两倍半,各项存款增加五倍,发行的兑换券已增加一倍以上,纯益增加了十九倍。 由是,一九三二年中国银行的外汇成交额升为国币一亿六千一百万圆,次年即增加到九亿五千六百万圆。新的商业银行不断增加,一九二七年有五十七家,一九三四 年已有一百三十八家,一九三六年达至一百四十六家。其中绝大多数为私营。从而抵制了美国的“购银法案”,堵住了白银的大量外流,保住了银本位。47 正确、有益的经济政策自然会有利于国家的经济建设,再加上中华民国政府又决行“保护国货”的政策,从而使得本阶段的工业在内忧外患和世界经济危机正炽的不 利条件下,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对此,中国大陆史家乃称:“一九二八至一九三一年,于世界经济萧条期间,中国新设立工矿企业达六百六十家,资本总额达二亿五 千二百四十五万圆,其发展速度超过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业发展的‘黄金时代’。”48
  四、在解决农民问题上,应该说,农业发展和土地问题乃是中华民国所面临的最大难题。旧中国农村遗留下来的问题,一是土地不足分配或分配不均。二是田赋 和捐税过重。三是灾荒严重。在军阀控制的地区,捐税苛重,名目繁多,赋税种类几达三十余种,其中二十六种是附加税,从而造成农民负担沉重(按:与目前中国 大陆农民的实际负担相比仍是小巫见大巫)。至一九三五年,在全国二十二省一千零一县中,仍有二千万人流入都市或流落他乡成为“盲流”。再加上自辛亥以来的 连年军阀混战,和由新旧军阀所一再发动的叛乱战争,又使农民一直处于最为痛苦的生存境遇之中。如是,一方面中国农民的民生问题不能得到改善与解决,积苦而 成患;一方面,则为中共在苏俄指使下,假“土地革命”的旗号以煽动农民造反,带来了至为有利的农村社会条件。处于外患内忧下的中华民国政府,不是没有意识 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也不是不想及时改善与解决中国农民的民生问题。早在北伐开始前南方革命政府已在广东试行二五减租,北伐完成后,国民政府又在湖北、湖 南、浙江等省试行二五减租。一九三零年六月,国民政府颁布了“土地法”,规定全国人民土地所有权平等;根据地值,赋税平等;促进耕者有其田,限制大量拥有 土地;保护自耕农和保护佃农等。一九三五年四月,国民政府又公布了“土地法施行法”,共三百九十七条,主要解决“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这两大方面,49 奖励开垦荒地,规定地租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七点五即“三七五减租”。地主不得随意撤佃……。同时,还针对农业改良、水利兴修和农业科 学技术的改进等做了不少的工作。50 一九三七年二月,政府订定五年经建计划时,就决定于第二年完成土地登记,以作土地改革之准备。乡村的建设运动,亦在陶行知、晏阳初等人的号召和推动下,初 有发展。然而,这些土地改革的纲领,农业改良的工作和乡村的建设运动,虽然在一九四九年以后的台湾均获得了成功,但是,在当时外患内忧齐相压来的中国,除 浙江等少数省份外,均无法得以广泛的推行,从而为中华民国政府在后来内战中的失败,埋下了先机。
  五、在军事建设上,面对着“外患悖悖内向”,中华民国亦不得不在现有条件下和在工业发展的基础上,加速和加强军事建设,从而对全面抗战的爆发做出了相 当的准备:不但训练了陆军,同时也发展了海空军;不但发展了军事教育,而且培养了大量的年轻军官。自一九二九至一九三三年,在中央军事政治学校毕业的二万 五千名年轻军官中,就有一万名壮烈牺牲在全面抗战爆发的前四个月(参见下章)。
  中华民国政府于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间,虽处于外患内忧交相煎迫的境地,但是,她在立国和建国上的成就却是巨大的和有目共睹的。这也是后来有人称它为 “十年黄金时代”的根本原因。台湾史家在这方面也有较为平实的论述:“辛亥革命以来,中国长期处于战乱。袁世凯当政的时代,日事应付帝国主义的侵略和镇压 国内的政敌,也无暇有计划地从事国家建设。袁世凯死后各派军阀轮流主政,把大部精力用在政权的维护上,也无暇有计划地从事国家建设。北伐完成后的十年,虽 然帝国主义的侵略日张,各种形式的政敌环伺,国民政府在有限的财力下,仍能从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建设,部分建设且获有显著成效,殊属难能可 贵。此种建设成效,转用以对抗各派政敌和帝国主义国家,亦相当有效。这不仅带来了江西剿共的胜利,而且也奠定了八年抗战的基础。”51
  诚然,这样的评价是十分地符合实际的。但是,这样的评价,还不足以揭示本阶段对于中国现代历史发展所起到的根本作用。这个根本作用,就是它在相当程度 上仍继续坚持着的护国与护法的斗争,不仅在军事上获得了胜利,而且由于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发展,而使得中华民国的国统既得以确立,中华民 国的法统亦得以确认。中华民国由是而正走在民主建国的道路之上。中国国民党则表现了她作为一个民主政党的本质。犹如一生爱共产党,厌国民党,曾作为周恩来 统战对象的美国学者费正清,在临死前因幡然醒悟所说的那样:“如果没有日本的侵略,中国国民党是能够把中国带向现代化的道路上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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